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为目标,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升气候韧性,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落实全球治理倡议的先行示范领域,为持续完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十五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完成 2030 年国家自主贡献。
到 203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较 2025 年降低 17%,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5 年下降 3%左右,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管控,形成 30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能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持续增强,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引导力、塑造力和道义感召力显著提升。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全面实现 2035 年国家自主贡献,为实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二、控制重点领域二氧化碳排放
(一)加快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出清低效产能。持续扩大绿电应用,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设生态工业园区、零碳工厂和园区、零碳算力设施。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
(二)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
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统筹推进“三北”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监测核算和碳储量调查评估。
(三)深入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制定重点行业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指南。减少溶剂型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建设一批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标杆。通过碳交易、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动力。
三、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四)加大甲烷排放控制力度。推进煤矿瓦斯利用项目建设,加强油田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推广稻田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
降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升污水处理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甲烷控排专项行动。
(五)加强氧化亚氮排放控制。引导己二酸、硝酸和己内酰胺
生产企业通过加装催化剂等方式减少氧化亚氮排放。推动化肥科学施用。控制农业和废弃物处理领域氧化亚氮排放。
(六)推进含氟气体排放控制。通过源头替代、回收利用及末端销毁等措施,加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含氟气体管控。严格落实氢氟碳化物生产与使用配额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六氟化硫管控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

四、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
(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实施碳排放双控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和温室气体种类。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全过程监管,强化碳排放计量审查。
(八)积极发展高质量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常态化开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方法学建议征集、评估遴选和发布工作。加强全国碳减排资源统筹管理,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强化项目及减排量全链条管理,扩大审定与核查机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积极服务有关行业企业国际履约和产品碳中和。
(九)提升碳市场活力和效能。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碳市场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市场交易主体,稳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完善碳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碳减排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完善市场交易风险预防预警及处置程序,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十)扩大我国碳市场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制定,加强方法学和标准衔接,推动建立新型国际碳市场合作机制和组织。组织举办中国碳市场大会。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一)夯实碳足迹工作基础。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重点产品碳排放限额标准。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加快建设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鼓励行业、地区、企业研制细分产品碳足迹因子或开发数据库,衔接和补充国家数据库。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安全和产权保护。
(十二)健全标识认证和管理机制。有序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推动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规范认证流程与第三方机构管理。研究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持续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
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应用于政府采购、绿色金融等场景。优先选取产业链完整、溯源性高的产品,支持地方政策创新和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
(十四)推动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跟踪研判碳足迹国际动态,加强国际交流和标准规则衔接,促进国际标准本土化。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积极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修订,逐步推进因子数据、认证结果和服务机构等国际认可。支持指导企业应对国际涉碳贸易规则。
六、提升气候风险应对能力
(十五)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健全气候变化“观测-评估-行动-反馈-提升”全链条工作流程。明确适应气候变化部门任务分工,健全省、市、县三级适应气候变化工作责任体系。探索构建气候适应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适应气候变化进展成效评估制度。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十六)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完善气候及气候变化观测网,提升地球系统多圈层协同观测能力,加强地球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建立气候变化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加强气候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人口密集区气候风险监测预估。开展陆地、海洋碳循环与气候风险关联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研判,建立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会商制度。研究编制中国气候变化风险区划。
(十七)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对。加快建立新一代短临预警业务体系,构建政府主导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完善防灾减灾救灾联动机制,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引导人口、基础设施、产业向气候灾害低风险区域优化布局。
七、强化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十八)强化自然生态系统适应行动。建设完善集约、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陆地生态系统灾害预警、气候风险评估,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适应性管理,提升林草生态系统、海岸带及沿岸地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完善气候行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技术方法和政策。
(十九)加强经济社会系统适应行动。建立健全适应气候变化
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气候智慧型农业。加强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强化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脆弱性和适应能力动态评估。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强化城市气候风险评估,鼓励城市编制气候风险地图。提升敏感二三产业气候韧性。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适应行动。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土空
间格局,加强气候影响、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信息与国土空间信息融合。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提升不同主体功能区适应能力。加强重点生态安全地区和重点城市群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扎实开展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八、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能力
(二十一)健全气候领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制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地方气候立法。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基础通用标准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标准。
(二十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推动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定期更新全国及省级电力排放因子。推动国家温室气体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与核查。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间碳排放相关数据衔接共享。

(二十三)发挥财政价格金融政策支持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应对气候变化项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深化地方试点。
(二十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加强气候变化关键过程与机理研究,开发“AI+”高精度地球系统数值模拟技术和反演一体化技术,构建新一代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型及政策仿真优化系统。强化气候科技集成应用推广,持续发布《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相关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支持开展氢氟碳化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应用。
(二十五)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围绕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宣传活动。倡导推动大型活动碳中和,通过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鼓励电力用户使用绿证实现全绿电消费,引导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专业学科建设。
九、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
(二十六)建设性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多边治理进程。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巴黎协定》主渠道地位,推动全面有效持续实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推动妥善处理气候与贸易问题,加强绿色技术和产业国际协作,促进绿色低碳产品自由流动。构建气候治理新叙事,积极维护气候公平正义,推动公正转型。深度参与各渠道气候变化多边磋商谈判。
(二十七)扎实做好透明度履约工作。切实履行我国在《公约》
及其《巴黎协定》下的报告和审评义务,常态化编制我国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双年透明度报告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按期提交至《公约》秘书处,并接受国际审评。
(二十八)深化开展双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双边、区域机制,用好气候治理多边平台,加强与各国、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对话交流和务实合作。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积极成效,定期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进展报告和白皮书。推动地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多层次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九)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积极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深化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加强现有资源统筹,有序推动低碳示范区建设及“非洲光带”“清洁炉灶”“早期预警”等旗舰项目开发实施,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受欢迎的项目样板。组织开展能力建设专题研讨班。加强成果宣传,传播中国叙事,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影响力。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多层级的气候合作伙伴关系。
十、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各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规划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重大工程。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地方目标任务落实。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建设能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未来五年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向和重点工作,实现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电力先行,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能源强国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到 2030 年,新型电力系统初步建成:绿色低碳的电力供给格局基本形成,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50%;电力供应能力持续增强,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大幅提升,电力供应充裕度保持合理水平,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用电需要;初步建成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坚强韧性、智能灵活的新型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实现 28 亿千瓦以上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建成可支撑超过 1.1 亿辆电动汽车出行的 充电基础设施网络;节能高效、绿色低碳的用电方式加快形成,虚拟电厂成为用电侧协同互动的重要载体;系统调节能力大幅增强,各类调节资源实现高效调用;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技术装备取得突破性进展,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电力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新型电力系统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二、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电力供给格局
(一)统筹新能源开发与消纳
加强新能源开发消纳引导。立足各地实际,基于新能源电量渗透率,综合资源条件、电网网架、调节能力、负荷增长等因素,分地区分档确定新能源利用率指导目标。优化新能源开发布局,全国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在 90%左右,支撑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

分类推进新能源开发消纳。统筹做好以“沙戈荒”为重点的“三北”风电光伏基地外送和自用消纳,持续提升西电东送和西电西用能力。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优化送出消纳。优化海上风电送 出消纳。保障合理利用率,科学规划建设省内集中式新能源。拓展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和消纳空间。
大力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积极推动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支持新能源就近接入,满足算力设施、工业园区、建筑楼宇、偏远地区及外向型企业、高耗能企业的绿电消费与供电保障需求。支持工业负荷大、新能源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建设零碳园区,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提升新业态自平衡、自调节能力,加强新业态与电网规划的统筹协调。
完善新能源消纳机制。坚持中长期分地区分档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引导,做好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动态优化。指导各地做好新能源配套电网和调节能力建设安排。推动新能源消纳评估由单一新能源利用率指标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转变。建立新能源“规划—建设—并网—消纳”全周期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跟踪分析,及时采取稳消纳举措。
(二)科学推进常规水电开发
推动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雅砻江中游、大渡河等重点流域水电建设投产。安全有序推进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强化水电顶峰、调节与稳定支撑能力,拓宽出力可调节范围与灵活性。到 2030 年,常规水电装机达到 4.1 亿千瓦左右。
(三)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科学确定沿海核电基地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核电规模化建设,积极推进新一代核电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多措并举降低小型 堆成本,加强核能综合利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到 2030 年,核电装机约 1.1 亿千瓦。
(四)鼓励非化石能源多元发展
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和地热能发电,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利用。到 2030 年,生物质、光热、地热能、海洋能等发电装机达到 6500 万千瓦左右。
(五)积极推动煤电节能降碳
推动现役煤电机组实施宽负荷高效改造,低负荷运行工况的煤耗增幅控制在 25%以内。因地制宜推动实施燃煤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实施一批 60 万千瓦等级跨代升级改造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改造建设一批零碳低碳燃料掺烧和碳捕集利用及封存项目。制定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政策,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实施一批煤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实施煤电调节能力改造,推动煤电与新能源系统耦合集成,实现一体化调控送出,降低燃煤发电量。

三、着力构建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
(六)优化全国电力流向布局
着力推动电力流向布局优化。推动存量直流输电通道改造升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全国电力流向优化布局总体方案,逐步形 成东北、中北、西北“沙戈荒”基地群和西南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群向东中部、川渝和南方负荷中心地区送电,海上风电基地和沿海核电基地就近消纳的电力流向总体格局。加快推动“十四五”时期已纳规输电通道尽早建成投运。到 2030 年,西电东送规模超过 4.2 亿千瓦。开展“沙戈荒”等 100%新能源外送输电工程试点。
(七)完善区域主网架结构
坚持以区域电网为基础、区域电网异步互联的全国电网格局。保证电网结构强度,分层分区优化各级电网主网架,推动电网交直流、送受端、各层级协调发展。
(八)规划建设海上输电网络
开展海上输电网络规划研究,统筹资源条件和海洋经济发展需求,集约化一体化布局海缆廊道和登陆点,推动构建海上输电网络,促进海上风电基地高效汇集送出和消纳。
(九)打造坚强韧性配电系统
强化配电网规划引领,推动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加强市县级配电网与新业态布局规划协同,升级配电网智能调控体系。全面提升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力争实现单一通道县域全停风险清零,着力解决配变过载、严重低电压等供电质量问题。增强配电网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配电网调节能力,支撑 9 亿千瓦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及安全稳定运行。实施一批防灾抗灾能力提升项目,从防雷、防风、防冰、防洪、抗震能力等方面差异化提高局部固化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全面提升配电网综合防灾抗灾能力。
(十)多场景建设智能微电网
支持智能微电网建设,与公共电网做好规划衔接和调控协同。布局建设一批源网荷储协同的智能微电网项目。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项目准入,明确智能微电网与公共电网的物理边界和责任边界。提升智能微电网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

(十一)构建智慧电力调度体系
持续优化调度机制,推动主配微网协同调控模式转变和能力建设。探索“沙戈荒”基地、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电力新业态等协同运行控制新模式。健全并网技术标准与调度规范,加强电力调度与电力市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衔接。强化各类并网运行主体的涉网和运行管理。适时修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快先进数字信息技术与先进调度控制技术融合应用,提升电网智慧调控和系统实时平衡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十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加快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更新改造,打造有效满足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网络。提高快充设施占比,有序推进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除海岛、高寒高海拔地区外的农村(县乡)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结合国家主要货运通道布局,沿线建设大功率重卡充电设施。到 2030 年,充电基础设施总量超过 4000 万个,大功率充电设施约 30 万个,形成支撑超过 1.1 亿辆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能力。
四、促进用电侧协同发展
(十三)激发用电侧协同互动能力
完善管理制度、调度体系、市场机制和技术标准,做实做细负荷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各类分散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削峰和填谷,提升用电侧协同互动能力。到 2030 年,全国需求侧削峰能力超过 1亿千瓦。
(十四)大力促进虚拟电厂发展
创新商业模式,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发展虚拟电厂业务。完善虚拟电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和接入调用机制,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和运行可靠水平,推动虚拟电厂常态化、规模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到 2030 年,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超过 5000 万千瓦。
(十五)倡导全社会节约用电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管理,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碳排放约束,积极实施节电降碳提效改造,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加快建筑节能 改造。持续提升算力设施电能利用效率。推广节能家电,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民节电降碳意识。
(十六)持续提升绿电应用和电气化水平
推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支持零碳园区、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引导扩大绿电消费。加快提升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电气化水平,推广应用电气化设备。到 2030 年,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35%。
五、增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十七)强化抽水蓄能电站调节作用
科学优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方案和时序,有力有序推动规划内项目核准建设,持续强化项目调度监测和动态调整,做好中长期项目优化布局。推动一批参与区域调节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完善抽水蓄能电站通过省间交易参与区域调节的市场机制。到 2030 年,全国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 1.6 亿千瓦左右。
(十八)加快新型储能电站规模化建设
完善政策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存量新能源配建储能实施改造,持续提升调用水平。以分地区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为依据,科学确定 各地区自用新型储能规模,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保障新能源消纳作用。在“沙戈荒”等新能源外送基地,合理规划新型储能,着力提升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十五五”时期新增新型储能约 1.6 亿千瓦,到 2030年,全国新型储能规模达到 3 亿千瓦。
(十九)推动煤电向支撑调节性电源转型
落实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要求,提升煤电深调、快调、高效调节能力,完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到 2030 年,现役机组灵活性改造应改尽改,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发电出力达到 40%以下,鼓励通过热电解耦等电热协同方式进一步提高灵活性,保障稳定供热。
(二十)积极发展车网融合互动
推进车网互动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构建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全面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有序扩大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范围。完善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建立健全放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资源参与系统调节和市场交易。到 2030 年,智能有序充电和双向充放电实现规模化应用,车网互动聚合可调充电规模力争达到 5000 万千瓦。
六、夯实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二十一)提升新能源电力支撑水平
推动长时间尺度、高精度新能源功率预测技术大范围应用,大力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到 2030 年,全国非化石电源电力支撑水平达到 40%左右。
(二十二)增强电力互补互济能力
充分挖掘跨流域、跨区域电力供需互补潜力,强化区域间互为备用、紧急情况临时支援能力,提升电力系统安全韧性水平。加快推动闽赣、皖鄂、鲁苏、渝黔、湘黔、湘粤等工程建成投产,新增规划一批区域间直流背靠背电力互济工程。“十五五”时期新增省间电力互济规模约 4000 万千瓦。

(二十三)发挥新型储能顶峰作用
布局一批可承担顶峰保供作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加大构网型等技术应用,充分释放新型储能调峰、调频、调压、事故备用、爬坡、黑启动等多重效能。“十五五”时期,全国新增可承担顶峰保供作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约 8000 万千瓦,等效顶峰时长力争达到 4 小时。到 2030 年,可承担顶峰保供作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达到 1.4 亿千瓦。
(二十四)科学优化布局天然气发电
完善天然气发电政策,因地制宜布局一批调峰气电兼顾电力保供。
(二十五)夯实煤电兜底保障作用
持续优化煤电装机结构。稳妥有序实施煤电机组关停工作。鼓励利用关停煤电机组既有厂址、设备设施实施新型储能、调相机等改造建设。到 2030 年,60 万千瓦等级及以上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占比提高 10 个百分点以上。
合理控制煤电规模。严格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实施新版火电建设标准,推动已纳入规划的煤电建成投产。
(二十六)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电力供应充裕度预警机制,指导各地落实电力保供责任、及时调整规划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重点地区迎峰度夏、度冬“一省一策”,压实并落实地方和企业保供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对电力保供的支撑作用。健全优先发、购电制度,发挥好中长期合同在电力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提高民生用电服务水平
(二十七)提升城乡居民用电保障水平
加强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力度,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 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加快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推进非电网直供电小区治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非直供电小区供电设施向供电企业整体移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农村新型电网建设改造。支持县域、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增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提升居住区充电桩报装接电服务水平,推动实施一批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持续优化充电场站环境,完善收费等信息标识,提升设施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优化群众充电体验。
(二十九)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
修订《热电联产管理办法》。提升集中供暖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推动核能清洁供暖、工业供汽。鼓励推进煤电耦合新能源联合供暖,鼓励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余热等多种清洁取暖方式。
(三十)持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提升芯片制造、精密仪器制造、生物医药等新质生产力供电质量。持续提升电能质量综合治理水平。深化“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巩固提升“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更好保障企业用户接电需求。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联合报装服务,推广高频供电业务联办,推进跨网办、跨省办等异地办电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
八、加快电力领域新质生产力赋能
(三十一)攻坚新型电力系统核心技术与装备
深化新型电力系统全局最优规划、系统运行机制、多时间尺度动态稳定分析等基础研究。全面升级新型电力系统仿真技术。推动一批先进技术装备规模化应用。
(三十二)深化人工智能赋能
加强电力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电力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强化电力行业“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围绕典型应用场景开展试点,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案例。
(三十三)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力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九、推进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十四)加强电力安全运行和涉网安全管理
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健全事故风险防御体系和运行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各类电源运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推进大坝安全智能化监测检测技术应用。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健全电力二次系统涉网安全技术监督体系。
(三十五)提升电力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电力应急指挥机制和预警响应机制。增强气候气象等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提升电力系统安全韧性水平。
(三十六)强化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
加强大型水电、核电常规岛、特高压输变电、“沙戈荒”基地等重特大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体系,打造精品工程。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促进电力与相关领域协同融合发展
(三十七)促进电力与算力协同发展
增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满足各类算力设施高可靠供电需要。统筹能源资源配置与算力设施建设,协同规划布局算力、电力项目,做到以电强算、以算促电。依托算力设施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等新模式,实现绿电聚合交易、就地消纳,提高算力设施绿电占比。加强算力设施余热资源回收利用。
(三十八)促进电热、电氢等协同联动
鼓励推广热电联产机组通过熔盐储热、热水储热等方式实现热电解耦。试点应用高参数热泵等先进热电转换技术,探索应用相变储热、固体储热等先进高温储热技术,推动联合运行提高灵活调节能力。拓展绿电制氢氨醇、氢储能、氢发电、火电掺氢(氨)等应用场景。
(三十九)推动电力与交通融合发展
推动电力与交通基础设施共享通道、管廊、杆塔等资源,依托周边用地开发新能源,优化配置灵活调节资源,协同布局输电网络。有序推动交通运输电气化和低碳化转型,发展依托新能源的岸电系统和港口微电网。

十一、深化电力市场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十)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机制
健全“1+N”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强化地方规则与国家规则的对接和统一。完善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制度。持续完善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规模。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探索容量市场机制建设。深化电力价格机制改革。推进水电、核电、气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探索跨省区专项工程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输电价格。落实支持新能源就近消纳的价格机制。完善输配电价对电网投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海上风电送出工程相关价格机制。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四十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适时修订《电力监管条例》。建立市场导向的规划投资机制,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资本参与清洁能源基地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厘清新型经营主体与电网的权责边界。对电网企业开展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范围进行监管。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常态化整治地方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加强零售市场监管。探索建立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清算制度,构建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十二、推动电力国际合作
统筹国内国际大局和双边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电力行业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技术装备、项目运营等综合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参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升级改造、电网互联互通建设等,深化电力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十三、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电力发展重大事项,持续优化行业管理政策与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本地区电力规划执行,电力企业承担电力规划实施和安全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完善电力规划实施监管体系,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用地用草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为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培育壮大绿色生产力为主线,发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牵引作用,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突出价值创造和能力提升,统筹推进产业绿色化和绿色产业化,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绿色制造,壮大绿色低碳产业,筑牢新型工业化绿色根基。
到2030年,产业结构和用能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绿色能源应用比例显著提高,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巩固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牵引,协同推进产业结构和用能结构转型,扩大绿色能源应用,深化工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
1.推动产业结构和用能结构协同转型。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引导各地区立足能源资源禀赋、产业实际,加强产业转移和绿色能源协同布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健全产能监测预警机制,稳妥有序推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化解结构性矛盾。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前提下,鼓励绿色能源富集地区有序承接电解铝、钢铁、石化化工、光伏、动力电池等产业,延伸绿色能源产业链,推动绿色氢氨醇规模化应用,提高绿色能源本地产业化消纳能力。在绿色能源丰富地区建设一批符合条件的绿色算力设施,大幅提升国家枢纽节点新建算力设施绿电使用比例。建设一批零碳工厂、零碳算力设施,大幅提升绿电、绿氢等应用比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2. 加快电气化改造和绿色能源应用。实施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改造,推广电炉炼钢、电锅炉、电窑炉、电助熔、电加热、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先进技术装备,加快存量低效设备电气化替代,提高终端用能设备电气化水平。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集成应用光伏、风电、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余气、智慧能源管控等,实现工业领域多能高效互补利用。鼓励企业和园区采用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模式,扩大工业领域绿电应用规模。鼓励印染、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应用非化石能源、热泵供热。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自备电厂、柔性生产负荷、可中断负荷等调节能力,实现源荷双向协同互动。
3. 加力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工业领域碳管理体系。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光伏、算力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工业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强化能效、碳排放等相关标准约束作用,提升能效碳效水平。加快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碳排放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标准,逐步提高指标要求。遴选发布能效、碳效领跑者企业,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对标达标。持续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服务,组织节能降碳服务进企业系列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二)提升产业绿色价值创造能力
以绿色价值创造为导向,发挥碳市场、绿电绿证交易等作用,激活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推动产业体系绿色提质升级。
4. 加快推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动重点行业原料燃料替代、短流程工艺推广、产品结构优化、低碳技术集成,带动传统产业提质降本降碳。鼓励有条件地区以产业集群为载体,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产业耦合、能源互供、副产互换、设施共享。

5. 巩固提升绿色优势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新型储能等重点行业技术迭代、场景拓展。推动新一代动力电池、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创新应用,面向干线运输、中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港口等场景推广新能源重型货车。大幅提高多晶硅生产绿电使用比例,突破沙戈荒、高海拔、深远海场景下高可靠风电机组设计和制造技术,因地制宜推动风光储一体化装备应用。加快研制大容量、高安全、全气候、长寿命俚电池产品,拓展高性能俚电池在低空装备、智能机器人、电动船舶、电动工程机械、新能源农机等领域应用,拓展新型储能在电源协同运行、电网稳定支撑等领域应用。
6.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绿色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氢能产业,
开展清洁低碳氢制取和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扩大工业、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加快高性能、可降解生物基材料开发应用,发展非粮生物基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等生物能源,加大生物制造在造纸、日用化学品、纺织等领域应用。
(三)提升绿色装备产品供给能力
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着眼点,优化绿色装备产品供给结构,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领带动能源、交通、建筑、消费等领域绿色转型,助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
7. 大力发展绿色装备。加快提升节能装备、节水装备、环保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供给能力。积极发展电池、甲醇、氨、氢等动力船舶,加快内河船舶新能源应用。有序发展电动、氢能等新能源航空器,推动在国产民用飞机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


8. 强化绿色产品有效供给。聚焦长寿命、无害化、轻量化、降噪、节能、节水、节材、节空间、易回收再生、可重复使用、零碳等绿色设计重点方向,分行业制定绿色设计要求,开发绿色设计解决方案,推广绿色产品。有序推动传统能源汽车节能与低碳燃料技术迭代,加快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向全气候、全场景应用发展。制定汽车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完善有害物质管控机制,开展汽车制冷剂绿色替代。加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稳步扩大管控品类,推动企业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深入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生产绿色智能家电等产品,支持优质品牌纳入中国消费名品。鼓励企业生产健康、安全、绿色、优质建材产品。
9. 深化绿色低碳产业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合作,拓展全球绿色制造伙伴关系,加强绿色低碳多双边合作,强化国际公约履约能力建设。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绿色低碳标准、认证国际衔接互认。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出口主要市场布局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能。在确保固体废物零进口前提下,有序推进再生钢铁、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黑粉等海外优质再生原料进口利用。
(四)提升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能力
以科技创新为第一驱动力,增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高质量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引领发展绿色生产力。
10. 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强化应用性基础研究,统筹布局多元技术路线,组织优势创新主体、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实施一批绿色低碳"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加快突破形成一批标志性绿色科技成果,加速产业化应用。重点研发可再生能源制氢、高效晶硅—钙铁矿叠层电池、高效薄膜电池、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绿氢冶金、惰性阳极、柔性电解、窑炉氢能骰烧、原油直接制化学品、碳捕集封存利用等技术。
11. 促进绿色低碳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布局建设一批清洁低碳氢、低碳零碳工艺流程再造、高性能水处理膜等中试验证平台,加快中试服务能力开放共享,降低技术市场验证成本。贯通绿色设计、材料、设备、制造等关键环节,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绿色工厂、零碳工厂、无废企业中成组、成套、成规模落地应用。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应用政策,促进首创产品应用。
12. 加快成熟绿色低碳技术推广普及。发布工业绿色低碳技术导向目录。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并开放一批“辐射引领、先进适用"的应用场景,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推广活动,加强绿色设计、绿色材料、绿色装备供需对接。
(五)提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能力
以数智赋能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为着力点,协同推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加快数智技术驱动生产组织方式重构,促进绿色转型效能跃升。
13. 务实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基础。支持企业加装智能传感器,部署高速低时延工业网络,打通设备数据接口,实现生产装备、工艺参数与能耗、物耗、碳排放、环保等数据实时采集、智慧治理、全域集控,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库、知识库。鼓励龙头企业、研究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发碳排放精准监测、能源负荷智能预测、多能协同优化、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等垂域模型,丰富绿色低碳算法,应用推广开源鸿蒙等操作系统。
14. 深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应用。在绿色设计环节,鼓励企业应用三维建模、模拟仿真、数字挛生等技术,优化产品性能与工艺。在绿色生产环节,鼓励企业建设智能柔性产线、改造自动化装备、应用工业机器人,实现水、电、气、热消耗实时监测、精准计量与优化调度,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在绿色供应链环节,鼓励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管理平台,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仓储智能调度、物流路径优化、包装循环利用等,实现上下游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15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绿色制造。聚焦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高耗能生产环节,推动人工智能在生产配料优化、窑炉温度压力控制、反应备浓度流量调节、风机压缩机调频调速、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场景应用。针对中小企业绿色诊断、绿色解决方案等服务需求,开发轻量化部署、低成本适配、免调试易用的绿色转型智能体。
(六)健全工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坚持变废为宝、循环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提升工业资源产出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发展。
16. 推动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利用。深入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培育壮大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稳步提高汽车、动力电池、电器电子、纺织、包装等产品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


17. 加强大宗工业固废规模化多元化利用。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工艺技术改造,降低产废强度。因地制宜推动煤歼石、粉煤灰、冶炼渣在工业领域利用,提升磷石膏、赤泥、钻渣等复杂难用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对磷石膏制硫酸、冶炼渣提取稀有金属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在产能调控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在符合环境和健康、产品质量、工程验收标准前提下,加强工业固废及综合利用产品在建筑、道路交通、充填回填、生态修复等领域应用,通过政府采购、重大工程优先选用等方式提升市场认可度。推进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建设,推行无废化生产方式。

18. 加快构建新型固废综合利用体系。聚焦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电动自行车废俚离子电池、废光伏组件、废风机叶片等新型固废,推动精细化拆解、低成本利用、有价元素高效提取。加快制修订新型固废综合利用标准,实施行业规范管理,培育骨干企业。建立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加强全链条监督管理。

19. 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水定产,依据区域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规模。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完善工业节水减排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用水定额、计量监测、考核监督等管控措施,加强工业企业用水管理。遴选发布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拓展非常规水利用场景,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鼓励工业园区建设智慧用水管控系统,推进企业串联、分质和循环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
(七)健全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
以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培育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创新发展绿色制造服务新业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制造领军力量。
20.推动绿色工厂培育提质扩面。制定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组织各地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绿色工厂培育库,全面开展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建设。突出节能降碳导向,加快制修订细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强化现有绿色工厂动态管理,加大政策赋能,持续改造提升。
21.推动绿色工业园区发展提档升级。实施绿色工业园区梯度培育行动,推动以制造为主的省级以上园区纳入各省培育库,全面开展园区产业协同耦合、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鼓励现有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改造升级计划,出台绿色工厂培育政策,提高园区内绿色工厂比重。
22.推动绿色供应链建设协同提效。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实施绿色供应链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发挥绿色采购导向作用,开展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实现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鼓励企业制定供应链减碳目标,开展供应链碳足迹核算和管理。
23.推动绿色制造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面向工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构建优质高效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发展绿色制造科技服务,搭建产学研用协同服务平台,加快绿色制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绿色制造标准服务,提升检测计量、评价认证、标准宣贯等专业化水平,加快绿色低碳标准推广应用。深化绿色诊断服务,面向企业、园区推广一体化绿色改造方案。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丰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资产担保等产品。
三、加强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加强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成效监测评估。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产业政策与能源、科技、财政、金融等政策联动。引导行业协会发挥企业和政府间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本行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强化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废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部门规章。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完善节能降碳、节水减污、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强标准预研、推广、实施,完成500项工业绿色低碳标准制修订。加强绿色融资对接,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绿色设计、绿色制造、氢能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发绿色工厂管理等相关新职业,加快培育绿色低碳管理复合型人才。
“十五五”时期是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攻坚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牵引作用,更好统筹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关键,深入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稳步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将绿色低碳导向融入国民经济循环各领域各环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更多绿色经济增长点,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
到203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推进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一)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统筹开发布局和消纳利用,扩大非化石能源有效供给。建设“三北”风电光伏、西南水风光一体化、沿海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基地,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推动光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布局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到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8亿千瓦以上,常规水电装机容量达到4.1亿千瓦左右,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1.1亿千瓦左右。
(二)加快提升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能力。适应新能源发展趋势,强化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提升跨省跨区输电和互补互济能力,加快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新增西电东送能力8000万千瓦以上,大力推进省间电力互济工程建设。支持新能源就地消纳,积极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电直供模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持续扩大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规模,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长时储能;挖掘需求侧调节潜力,加快虚拟电厂发展,推动可调节负荷等各类分散资源参与系统调节。逐步明确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到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达到1.6亿千瓦左右,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亿千瓦,全国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电力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

(三)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推动煤电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型,支持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开展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在不影响供热前提下开展北方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热电解耦改造,支持热电厂储热设施建设。加强高效节能煤电机组及其辅机研发攻关与推广应用。依法依规全面淘汰关停不符合环保、能耗、用煤、安全、年限等要求的煤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大力推动自备机组参与电网调峰。推进煤化工低碳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煤耗及碳排放,支持煤化工项目与绿电、绿氢耦合发展。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清洁替代,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分行业领域逐步替代中小燃煤锅炉。“一企一策”推动用煤企业开展控煤减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非“两高”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

(四)持续优化油气消费结构。积极推进绿色氢氨醇、生物柴油、可持续航空燃料等绿色燃料应用。有序推进化工用油替代,探索绿色氢氨醇在化工行业应用,稳妥推动工业领域动力、热力用油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合理引导重点行业企业用气,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生产、消费等各环节油气资源节约工作,提高油气资源利用效率。
三、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
(五)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稳妥有序推进重点行业化解结构性矛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和工艺设备。加强水泥产能规范管理。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强化源头把关,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加快发展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产业,持续增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竞争优势,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产业。支持碳管理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进数智技术赋能绿色低碳发展。
(六)开展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装置、工序等,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低碳技术和装备,强化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强节能监察,健全重点领域能效诊断机制。“十五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0%左右,通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现节能量1.5亿吨标准煤以上。

(七)加快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建设。高标准推进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出台零碳园区建设指南,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推进园区低碳零碳改造。引导新建项目优先向零碳园区集聚,加快形成“以绿制绿”产业集群,鼓励零碳园区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支持应用低碳零碳供热新技术新模式。大力推进零碳工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绿电直连,协同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等建设应用,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水平。“十五五”期间,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零碳园区和500个左右零碳工厂。
(八)推进算力设施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算力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布局,支持开展绿电直供,合理配置储能、备用电源等配套设施,推动新建算力设施主要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完善算力设施节能降碳标准,推动未达标算力设施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有序淘汰落后低效技术和设备,提升算力设施能效水平。加快建设绿色算力设施,鼓励建设零碳算力设施。
(九)发挥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作用。大力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废水、废气、废液、废渣等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畅通“换新+回收”渠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动力电池、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汽车、报废农机等再生资源规范化回收和精细化利用,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深化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十)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支持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加快供热、制冷系统绿色低碳转型,强化清洁热力供给和用热需求匹配,开展集中供热管网升级改造,合理布局建设储热蓄冷设施。实施绿色照明行动。“十五五”期间,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降低3%。

(十一)加快交通运输领域低碳转型。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用能低碳化,持续增加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积极推动工地、矿山、港口、机场、物流园区等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淘汰老旧交通工具;支持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完善充换电、绿色氢氨醇加注等补能设施,聚焦货运量大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零碳公路运输通道,加快提升清洁运输水平;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色甲醇等动力船舶。加快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城市绿色出行体系。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达到30%,新能源营运交通工具保有量占比达到25%。

(十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加大节能降碳改造力度,引导公共机构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与相关预算衔接,探索推行公共机构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分级,逐步提升能碳管理数智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高标准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低碳公共机构。“十五五”期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5%、碳排放降低8.5%。
(十三)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增加森林碳汇,稳固草原、湿地、农田、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开展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计量核算,发布碳汇方法学,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开展岩溶等地质碳汇本底调查和潜力分析。到2030年,全国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构建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节能降碳监察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等。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节能降碳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方面加快制修订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碳排放限额等标准,开展百项重点节能降碳标准建设行动,制定发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评价指南,深入实施能效标识和能效、碳效“领跑者”制度。持续健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进国家统一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
(十五)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健全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强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统筹协调,加强涉碳数据会商。着力提升地市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级统计部门因地制宜编制能源平衡表。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建设国家碳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展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煤炭消费摸底。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更新制度,加快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强化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及应用。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关键领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深化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评估。依托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加快节能降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强化绿色低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优化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完善核心知识体系,丰富教学资源,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扩大专业人才供给。
(十七)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促进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投资,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并强化跟踪调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节能降碳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有效发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激励作用,加强高质量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碳核算,有序推动金融机构运营和资产组合绿色低碳转型。
(十八)完善价格政策。深化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和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容量电价,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作为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完善体现分时价值差异的零售市场价格机制,探索建立反映调节能力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充分激发用户侧调节潜力。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供热计量改造,有序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十九)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碳市场支撑作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覆盖石化、化工等行业,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加强碳排放配额总量与碳排放双控目标衔接,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健全中长期绿证、绿电交易制度。加强碳市场、绿证、绿电等市场化机制衔接协同。探索建立体现核电和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低碳价值的制度。“十五五”期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降低3%左右,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六、凝聚各方合力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要求,科学有序开展综合评价考核,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省级“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科学确定本地区目标任务。
(二十一)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丰富绿色产品供给,推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要落实节能降碳责任,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绿色转型。按规定完善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二十二)深化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坚定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和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框架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议题讨论。加强绿色投资和贸易合作,鼓励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深化绿色丝绸之路合作。
七、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责任,完善政策举措,强化部署推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调度,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任务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煤炭是我国基础能源,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能源安全,在能源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是煤炭转型发展的重要变革期。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编制,是指导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治理能力提升为保障,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行业能效碳效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煤炭消费达峰,加快构建布局协同优化、供应安全稳定、开发绿色智能、利用清洁高效、治理科学规范的现代煤炭产业体系,为建设能源强国、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提供坚强支撑。
规划坚持底线思维、安全为基,清洁高效、绿色低碳,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市场导向、提升效能,民生优先、融合发展的原则。到 2030 年,煤炭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开发布局持续优化,优质先进产能比重进一步提升,产供储销体系更加完善,全国大型现代化煤矿产能比重提升至 87%;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全系统智能化建设深入推进,智能化煤矿产能比例提升至 75%;煤基多元化产业格局加快形成,煤炭消费实现达峰,供需动态平衡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现代煤炭产业体系基本建成,煤炭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市场需求、运输通道、环境约束等因素,有序推进煤炭资源开发。西部资源富集地区强化开发整体规划,完善上下游开发利用体系,提升跨区域协同保障能力。持续推进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2030 年,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产量占全国比重超 80%。东中部地区统筹本地区用能需求,合理控制开发节奏,根据资源条件加强评估论证,适度建设接续煤矿。
持续推进煤炭资源勘查,强化资源综合评价,提升资源储量规模,保障煤炭接续开发。加强产能总量调控,统筹资源开发潜力、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合理安排接续产能规模,重点布局在五大供应保障基地内,优先支持上下游一体化产业发展和跨区域煤炭供应保障项目。“十五五”期间,新增产能必须纳入产能“一本账”后组织实施。各类型煤矿新增产能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重点区域煤炭高标准开发。黄河流域上游区域强化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煤炭绿色开发;中游区域强化清洁生产和生态修复,推进矿井水和煤矸石综合利用;下游区域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前提下,合理降低开发强度。长江经济带产煤地区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鼓励发展新能源与林草碳汇,促进煤炭与清洁能源融合发展。
持续优化“西煤东运”“北煤南运”运输体系,提升煤炭跨区调运能力。东南沿海地区国内供应以山西、蒙西、陕北基地为主,通过大秦、朔黄、瓦日等通道运至北方港口下水调入,合理利用进口煤保障供应。“两湖一江”(湖北、湖南、江西)地区重点通过浩吉、焦柳等通道及铁水联运网络,从蒙西、陕北、山西基地调入。东北地区主要依托蒙东基地供应,少量从蒙西、山西基地调入。西南地区立足本区域供应,部分通过西康、兰渝等通道从陕北、蒙西基地调入,稳步提升从新疆基地调入比例。


三、加快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健全完善煤炭产业政策,严格产业准入要求,加强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停止新建、改扩建以下煤矿: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除南疆外)产能低于 120 万吨/年的煤矿,宁夏产能低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新建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停止新建第一水平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1200 米的煤矿,停止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过 600 米的小型煤矿。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规划新建煤矿。
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技术装备先进、安全保障可靠、环保标准更高的煤矿集群,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新建煤矿项目原则上一次规划、一次设计、一次建设到位,符合条件的应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新建、改扩建煤矿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选煤厂(选煤设施),新建选煤厂原则上按智能化标准建设。推动煤矿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模式建设生产,优化生产开拓布局,实现减人提效。
坚持先立后破,统筹煤矿关闭退出与区域供应保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落后产能煤矿有序退出。西部地区优化生产结构,加快淘汰技术装备差、与生态敏感区重叠煤矿。东中部地区稳妥推进灾害严重不能有效治理、资源枯竭煤矿退出,妥善做好遗留问题处置和职工安置。西南、东北等地区因地制宜设置政策标准,合理引导资源条件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中小煤矿退出,运用政策引导、市场手段等加快推动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应退尽退。
开展深部煤炭资源调查与评价,优化资源勘查布局,合理控制矿井开采深度,分类做好深部资源开发。采深 600~1000 米煤矿加强精细勘查,严控工作面数量,强化灾害治理,推广充填开采、离层充填等深部减损开采技术。采深 1000~1200 米煤矿加强补充勘探,开展深部重大灾害治理研究,推进深部资源安全绿色开发。有序开展深部资源试点试验,深入论证项目技术经济合理性,开采深度原则上控制在 1200 米以浅,最深不超过 1500 米。
优化煤炭生产组织,科学安排采掘接续,有序释放先进产能。研究建立重点产煤省区协同生产机制,推动市场平稳运行。加强供需监测和生产调度,强化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高效开展区域互济、多能互补,提升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重点时段顶峰保供能力。稳定“两湖一江”、东北、西南等重点地区煤炭供应,深化煤炭调入区与主产区供需衔接和战略合作,优化储煤基地建设布局,提高电厂存煤水平,突出保障民生用煤需求。
加强骨干煤炭铁路运输通道建设,完善“西煤东运”“北煤南运”多式联运系统,补强重点运输通道配套集疏运体系。加快“疆煤外运”通道能力建设,构建形成“一轴两翼多联”疆煤出区铁路通道体系。推进中长距离煤炭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积极发展 “水水中转”、铁路“重去重回”运输组织模式,推广输煤廊道、新能源重卡等短途运输清洁替代,提升绿色运输比重。
完善煤炭储备体系,统筹加强产品、产能和产地储备,有序推进储备能力建设,提升应急保障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产品储备。扎实推进产能储备制度实施,推动大型煤矿积极建设产能储备,持续扩大储备规模,加强储备煤矿调度监管,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调控有效、保障有力的产能储备格局,到 2030 年建成煤炭产能储备 1 亿吨/年以上。统筹煤炭资源条件,有序开展矿产地储备。完善重点煤矿和用煤企业库存制度,提升流通环节煤炭调节能力。
建立健全煤炭供应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健全保障能源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状态下煤炭需求。加强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协调联动,强化产能储备启用管理和统一调度,适时开展储备煤矿弹性生产演练,提升“平急转换”能力。
聚焦煤矿智能采掘(剥)等主要生产环节,分类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和技术应用试点,强化技术创新集成应用,提升成套装备智能控制水平和系统自主运行能力。加快全系统智能化煤矿建设,强化多系统联动耦合与协同运行。统筹开展群矿智能化联合升级,依托重点企业产业集聚优势,推动形成矿区整体规划、梯次推进建设模式,加快推动智能化煤矿集群化高水平发展。
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煤炭领域人工智能数据归集,推进人工智能在勘探设计、建设生产、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重点场景系统化应用。加快研发推广煤炭领域专用大模型,重点突破智能感知、自主决策、智能控制等关键技术瓶颈,培育建设一批人工智能融合应用试点煤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大力实施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矿井智能化改造,推动危险繁重岗位机器人作业替代。
充分发掘智能化系统功能潜力,提升场景化应用和现场适应性,重点推动采煤自动截割与跟机移架、掘进远控截割、露天矿卡无人驾驶编组化运行等智能系统常态化可靠运行。鼓励煤矿企业设立智能化专业运维机构,强化智能化运维技能培训。研究制定智能化常态运行管理评价办法,提升运维质量和管理水平。研究建立煤矿智能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善煤矿智能化标准体系。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煤炭绿色勘查、设计、建设、生产标准规范,完善绿色开发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离层充填、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要求,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推进分级处理和多元化利用。推广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进煤矸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利用,提高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优化采区设计和系统布局,科学选择开采工艺,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对标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加快矿区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推广使用大负荷机电装备智能变频调速、能耗监控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提升装备设施能效水平。加强矿区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探索多热源联合供热。研究建立煤炭生产碳排放和碳足迹监测体系和计量方法,推动低碳零碳矿区建设。优化煤矿生产运输组织,减少运输转载、无效折返,鼓励矿区优先使用电动重卡等清洁运输方式,降低煤炭开采过程碳排放,提高绿色用能比重。
巩固拓展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部两大煤层气产业基地建设成效,实施重点区域煤层气增储上产工作方案,稳定浅层、中层成熟区块产量,推动深层煤层气区块快速上产。推广煤矿瓦斯井上下联合抽采,加大地面预抽力度,提高井下抽采瓦斯浓度和稳定性。加强瓦斯全浓度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发电、供热等利用方式。稳步推进煤炭行业甲烷控排。
有效盘活矿区土地等要素资源,充分利用沉陷区、工业场地等推进光伏风电产业发展。推动矿区提高生产负荷调节能力,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努力扩大绿电使用比例。因地制宜建设“源网荷储”协同控制的矿区智能微电网,推动光伏风电、瓦斯发电、多元储能、智能管控系统等一体化开发运行。支持煤炭企业统筹煤电、新能源产业布局,提升协同融合发展效益。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前提下,推动煤炭消费顺利达峰。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等用煤需要,有效满足电煤合理增量需求。加快推进重点用煤行业节能降耗,推动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关停整合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广余热余压供暖,推广可再生能源供热供暖。提升煤炭集中化利用水平,压减散煤使用。推动原料燃料用煤替代减量,在钢铁、建材等行业推广电钢炉、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提升电力替代燃煤比例。
推进煤炭洗选能力增优汰劣,加快现有设施改造升级,强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管理,提升洗选加工定制化水平和精深分选程度,稳步提高原煤入选水平。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跟踪检测和监督管理。
持续推进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积极有序推进现役及新建机组实施新一代煤电改造建设。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智能调控等技术,加快风机、热泵、锅炉、汽轮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推动现役煤电机组通过耦合新能源、掺烧生物质、建设储能(储热)设施等方式实施低碳化改造,降低煤电机组碳排放水平。鼓励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实现新能源和煤电优势互补。
强化煤种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推进炼焦煤、富油煤等分质利用,推动煤炭向燃料和原料并重转变。科学规划煤制油气产能和布局,有序推进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新疆准东、新疆哈密等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加强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推进煤制芳烃、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实现产业化突破。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应用基础理论原创性探索,推动人工智能、通讯信息、材料科学等理论与煤炭应用场景有效衔接,攻克一批颠覆性引领性基础科学问题,增强原始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煤炭无人化开采、煤基固废及共伴生资源利用、煤基多能耦合等基础理论研究,提升煤炭基础研究水平。
高标准高质量实施煤炭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炭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大煤岩巷快速掘进、特大型露天煤矿高效开采等技术装备攻关力度。加快煤机装备工业软件、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和国产化替代,推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落地应用。鼓励支持开展二氧化碳大规模低能耗捕集、矿化转化利用、高效催化还原、可靠封存等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研发。
优化煤炭领域科研任务布局,完善科技成果奖励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强化创新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煤炭类学科建设,打造跨领域复合型人才梯队。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煤炭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服务煤炭科技创新,激发行业创新活力。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源头管控。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预防控制水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完善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与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实施重大灾害专项设计、分区治理、超前管控,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水平。深入推进重大灾害治理,加快淘汰高风险技术工艺和落后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智能化防控与先进治灾技术,加强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监测与滑坡防治,增强源头防控能力。开展煤矿冲击地压机理研究,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技术体系。推动多灾种协同治理,全面提升重大灾害防治能力。
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围绕煤矿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职业健康危害源头防控,全面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推动企业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改善煤矿作业环境,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与制度体系,切实维护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
积极发展全国统一煤炭交易市场,完善基础制度和规则,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完善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推进煤炭交易合同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合同签约履约监管。健全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市场形势和成本变化适时完善煤炭价格区间调控政策,规范价格指数行为。
积极推进煤炭法修订,完善煤炭行业标准(MT)体系。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严格落实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方案,提高资源集约高效开发水平。加强产能“一本账”管理,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强化产能登记公告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平稳有序。强化煤矿关闭退出计划管理,引导企业平稳转型,稳妥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健全煤炭产供储销统计体系,强化能源、安监、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煤炭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煤矿超产行为,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研究出台规范煤炭产能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深化煤炭行业国资国企改革。支持煤炭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与电力、新能源、化工等企业重组整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一流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煤炭资源开发,规范开展股权合作与资源整合。深入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巩固完善进口通道格局。加强国际煤炭生产及贸易趋势研究。扩大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分享煤炭绿色低碳转型经验。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法要求,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加强统筹协同保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密切配合,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细化分解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煤炭安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降低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对策措施,提升煤炭绿色发展水平。做好规划解读和宣传,完善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做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附件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
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具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效益。“十五五”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力推进期,是煤炭转型发展的重要变革期,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迎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煤层气勘探开发、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战略思维,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动煤层气产业基地增产提效,持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方式创新,积极构建瓦斯利用与甲烷控排协同推进局面,为煤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能源强国目标实现。
“十五五”期间,煤层气增储上产取得显著成效,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稳步提升。2030 年,煤层气产量 260 亿立方米,瓦斯利用量 65 亿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煤层气勘探开发
1. 推动沁水盆地煤层气产业基地稳产增产
实施晋城矿区、郑庄、潘庄等在产区块老区综合治理,开展滚动评价和纵向挖潜,加密布置新井,推进精细开发,稳定煤层气产量。加快沁南、马必东、马必合作、柿庄北等区块开发建设,推动煤层气产量较快提升。加大和顺横岭、法中、中峪、和顺马坊东等区块勘探力度,扩大增产空间。
2. 推进鄂尔多斯盆地东部煤层气产业基地快速上产
聚焦深层煤层气资源,加快大宁—吉县、米脂北、神府、石楼西、临兴中、大牛地、宜川、佳县、延川南等区块有利区资源动用,大力推进新增产能建设。积极开展三交北、临兴西、临兴东、安河—南河沟、石楼北、柳林石西、绥德等区块初步建产和试验试采,尽快形成有效产能。推动保德、三交—碛口、柳林、韩城等区块产量稳中有升。
3. 加快新疆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创新央企与地方合作模式,坚持中浅层、深层统筹谋划,推动塔里木盆地库拜区域煤层气资源高效开发。扎实做好准噶尔盆地阜康等区块扩边勘探开发,力争取得新发现;加快准噶尔盆地沙湾—齐古、和什托洛盖—乌伦古、伊犁盆地尼勒克、三塘湖盆地淖毛湖等区域煤层气资源勘查,科学实施有利区资源评价和试验试采。
4. 积极拓展其他资源开发区域
加大黔西盆地、四川盆地试验开发,扩大勘探开发规模;推进南华北盆地、松辽盆地、海拉尔盆地、二连盆地、渤海湾盆地等区域煤层气资源勘查,争取获得新探明资源。
(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1. 深化煤炭与煤矿瓦斯共采
聚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推广瓦斯井上下联合抽采。加大瓦斯预抽力度,优先采取保护层开采抽采卸压瓦斯、地面井、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措施,提前降低煤矿生产区瓦斯含量。建立地面井预抽效果评价体系。规范瓦斯抽采钻孔作业,推广先进封孔工艺材料,提高封孔质量和抽采瓦斯稳定性。加强采空区、关闭矿井地质资料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关闭矿井地面抽采瓦斯。鼓励煤炭企业组建地面抽采专业化队伍,拓宽井下工人就业岗位转移渠道。
2. 强化煤矿瓦斯全浓度利用
稳步开展浓度 30%以上瓦斯提纯利用,支持煤矿企业因地制宜通过管道、压缩天然气(CNG)等方式外送高浓度瓦斯。大力发展浓度 8%~30%瓦斯发电利用,支持优先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采取蓄热氧化、催化氧化等方式开展浓度 8%以下瓦斯利用。积极探索掺混蓄热氧化等乏风瓦斯利用方式。支持煤矿企业结合瓦斯抽采实际建设分散式瓦斯利用装置,提高瓦斯利用灵活性。鼓励有条件的矿区建立瓦斯联网输配系统,通过集中式综合利用扩大瓦斯利用规模。
3. 稳步推进煤炭行业甲烷控排
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甲烷控排协调推进机制,积极参与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推动在产井工煤矿规范安装甲烷排放监测设备,提升精准监测能力。完善煤炭开采活动甲烷排放统计体系,鼓励煤炭企业集团建立甲烷排放统计分析平台。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严控甲烷浓度高于或等于 8%且抽采纯量≥ 10m³/min 的低浓度瓦斯排放。推动瓦斯利用、甲烷控排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宣传甲烷控排典型经验。开展甲烷控排国际交流合作,展现我国煤炭行业甲烷控排成效。
(三)产业科技创新
1. 加强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攻关
依托沁水盆地重点开展浅层、中层水平井高效钻完井和老井精细开发、储集层改造、补射新层等技术装备研究,提高储量控制程度和采收率。依托鄂尔多斯盆地东部区域重点开展深层煤层气资源分类评价、赋存特征、成藏机理、有利区优选、优快钻完井、高效生产等技术装备研究,夯实深层煤层气持续增储上产基础。依托新疆地区重点开展急倾斜厚煤层、低煤阶煤层储层评价、增产改造等技术装备研究,推动规模化开发。依托四川盆地、黔西盆地重点开展海陆过渡相叠置多薄层储层评价、复杂构造区高效开发等技术装备研究,推动区域煤层气增产。依托渤海湾盆地重点开展强改造型盆地低—中阶煤层气资源分类评价、薄煤层优快钻井及压裂等技术装备研究,实现勘探开发新突破。
2. 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技术攻关
开展碎软高应力煤层矿区地面抽采、低渗煤层地面井卸压增透和井下安全高效增透、井下大排量高效加砂压裂、井下瓦斯抽采自动化钻机远程集控、井下瓦斯钻孔高效封孔、智能化瓦斯抽采系统等技术装备攻关,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开展采空区地面探测及抽采技术装备、关闭矿井煤层气资源可采性评价方法研究。加大浓度 8%以下煤矿瓦斯提纯、蓄热氧化、催化氧化等技术升级推广,加强高低浓度瓦斯自动掺配技术研究。强化适应浓度、纯量波动性大的内燃机发电设备研制应用,提高内燃机发电设备适用能力。
3. 完善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作用,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围绕重点技术攻关方向,开展新一轮煤层气勘探开发、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技术推广项目建设。鼓励国家创新平台、高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强装备研发与使用企业协作研发。举办多领域、多层次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工艺、管理经验。
(四)煤层气外输管网建设
落实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关要求,衔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区域煤层气输气管网,鼓励优先就近接入天然气干线或支线管网,保障煤层气输出和销售。实施运城—三门峡(煤层气)输气管道、苏皖豫干线(端氏支干线)等工程建设,支持沁水盆地煤层气外输;开展西一线与西二线联通工程、西气东输五线(靖边—端氏)前期工作,提升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外输能力。
三、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支持政策,强化矿业权、用地、用水等要素保障。坚持煤层气增储上产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管理,加强日常调度监测。有关地方和中央企业要研究制定落实举措,推动本方案落地实施。
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是优化水资源供给结构、破解沿海城市与海岛地区缺水难题的有效举措,是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方向,对节约保护淡水资源、提升沿海区域生态韧性、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水资源节约保护与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坚持市场化推进原则,以拓展应用场景为主线,以强化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健全政策标准为保障,促进海水淡化科技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链全面提质升级,不断提升海水淡化水规模化利用水平。
到 2030 年,全国海水淡化工程总规模达到 450 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工程规模 150 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工程规模 130 万吨/日、海岛新增海水淡化工程规模 20 万吨/日;城市应急供水、海岛民生用水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沿海工业园区海水淡化水利用比例进一步提高;突破一批关键材料装备技术瓶颈,全产业链核心技术体系基本形成,产业发展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市水安全强韧性行动。将海水淡化水作为沿海城市补充水源和海岛重要水源,提升供水能力,并应对咸潮入侵、极端天气、水污染等突发事件。在沿海超大特大城市适度超前谋划建设大型“平急两用”海水淡化工程,合理推动输配管网与市政供水系统有效衔接。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积极探索海水淡化水跨区域调度与配置利用创新机制。
(二)实施海岛及船舶供水提能级行动。加强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的规划布局,推动重点海岛海水淡化供水保障工程全覆盖。在传统水资源供水管网短期无法覆盖的海岛布局建设一批海水淡化集中供水工程,支持在人口较多、供水管网设施成熟的海岛建设规模不小于 1000 吨/日的海水淡化工程。鼓励以海岛县为单位对已建海水淡化工程或装置提标改造并加强统一运维,助力和美海岛建设。鼓励远洋渔船、海上平台加装海水淡化装置并逐步提升国产化水平,强化海上作业保障能力。
(三)实施工业利用扩规模行动。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稳步提升沿海工业园区海水淡化水配置利用量占用水量的比例,确保生活与基本生态用水安全。优化沿海地区石化、钢铁、火电、核电等高耗水产业布局,鼓励采取园区集中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分质供水。沿海或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将海水淡化水合理纳入用水计划管理,依法严控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淡化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新增取水许可。

(四)实施科技创新补短板行动。加快高性能反渗透膜、纳滤膜及新型分离膜重点研发,提升水通量、抗污染性与使用寿命等关键指标性能,提高国产化替代率。全力攻克大型海水淡化高压泵、万吨级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装备制造技术,推动其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推动浓盐水综合利用,开展浓盐水制盐、提溴、提钾等技术攻关与示范,构建“淡化—资源化”循环经济模式。支持盐差能、光热耦合、双膜法短流程等新型海水淡化技术攻关,鼓励开展海水中锂、铀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海水提取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动突破适应核电需求的超大型海水循环冷却集成技术与示 范。
(五)实施产业链协同增效能行动。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全链条协同发展格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海水淡化作为海洋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及相关装备制造,推进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应用全链条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水淡化关键材料装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设施运维管理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积极推动海水淡化与盐化工产业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布局海水提钾、提溴等产业化工程。鼓励将海水淡化技术应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盐碱地土壤改良、水生态修复等领域。
(六)实施绿色低碳促转型行动。加快余热利用、可再生能源耦合、海水淡化药剂、绿色预处理等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持续提高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海水淡化领域的应用比重。鼓励已建海水淡化工程中能耗物耗较高、不符合现行标准的老旧装备设施更新改造。加强海水淡化工程常态化运行监测,切实做好能耗、产水水质及浓盐水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数据监测,健全完善企业监测、地方监管、部门监督的监管体系。
(七)实施国际合作助共赢行动。鼓励与国际先进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务实合作,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多层次多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支持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设接地气、惠民生、见效快的“小而美”海水淡化项目。鼓励国内优势企业“组团”出海,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捆绑打包”承揽海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项目,推动自主技术工艺包、装备产品和运维管理经验“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沿海省市对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工程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支持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支持项目健康发展。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等予以支持,并引导社会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将海水淡化纳入“节水贷”等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落实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先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装备推广应用。沿海地方统筹考虑保障海水淡化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市政供水的海水淡化工程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健全标准体系。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海水淡化产业标准体系。推动海水淡化产业与能源、供水、生态环境等相关标准的融合,重点开展海水淡化领域节能、智慧控制、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浓盐水排海生态影响评价,以及核电海水循环冷却等标准的制修订。鼓励海水淡化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参与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国际标准编制,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衔接互认,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
(三)强化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解决产业发展相关重大问题。沿海地区可因地制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狠抓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海水淡化产业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加强协调推进、进度跟踪和成效评价,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展开为深入落实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能源领域对节能降碳的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高标准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效水平、强化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支撑为重点,把节能降碳工作贯穿能源产供储销用各环节,深化化石能源行业节能降碳,扩大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规模,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强力支撑。
到2028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年均提升约1个百分点;合理控制煤电机组供电煤耗,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煤电产能比例力争提高15个百分点;建成一批零碳低碳煤炭矿区、油区;支持建成一批零碳园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取得显著进展,绿色用能水平不断提升。
二、深入推进电力系统节能降碳
(一)大力推动火电节能降碳。稳妥有序关停一批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及以下煤电机组,鼓励按新一代煤电要求建设替代机组;推动实施一批6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超(超)临界跨代升级改造。支持对具备条件的机组实施零碳低碳燃料掺烧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改造建设,改造建设后度电碳排放水平应降低10%左右。实施一批煤电、气电与新能源融合项目,支持煤电与新能源通过储热储能耦合调峰及顶峰、一体化汇集送出等方式,达到融合降碳效果。
(二)发挥输电通道绿色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科学优化全国电力流向布局,有序推动“沙戈荒”、水风光一体化等清洁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深挖输电通道外送潜力,持续优化运行方式,探索先进输电技术应用,稳步提升输电通道对清洁能源承载能力和输送比例,论证试点开展100%新能源外送输电工程。
(三)扩大新能源消纳空间。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探索长时储能应用,增加省间新能源互济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新能源发电量占比。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等新型主体综合承载能力。积极发展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扩大绿电应用空间。
三、加强煤炭生产供应环节的节能降碳
(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与生产。强化煤矿项目建设节能降碳要求,推广应用智能化装备与先进开采技术。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工业广场等场地及周边区域,就地开发利用光伏和风电;鼓励有条件的矿区开发利用地热能和分布式太阳能供热供暖。加快煤矿装备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在大负荷机电设备中推广使用智能变频调速、能耗监控等节能技术。推进矿区运输设备新能源替代,在有条件的露天煤矿规模化应用电动、氢能矿卡,在井工煤矿根据运输方式逐步应用电动矿用无轨胶轮车。
(五)促进煤炭洗选提质增效。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设施,新建选煤厂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建设并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推动现有落后选煤设施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基准水平。优化洗选技术工艺和流程参数,因地制宜发展干法选煤工艺。落实煤炭洗选能耗等技术指标要求,推进煤炭洗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六)提升煤炭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煤矸石、煤泥等资源化生态化利用,优先用于发电、制取化工品等领域。深化瓦斯利用技术创新,加强煤矿瓦斯全浓度利用,推动瓦斯发电、蓄热氧化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富油煤等分质分级利用。鼓励矿区实施瓦斯就地利用、低位热能利用、余热利用、节水节材等节能降碳措施。
四、深化油气生产加工环节的节能降碳
(七)推进油气生产供应过程用能低碳化。依托矿区及周边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地热、海洋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提升油气勘探开发电气化率,探索建设低碳零碳油区。推广使用节能型压裂机、钻机和抽油机等设备。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驱动设备“油改电”“气改电”。发挥油气行业CCUS全产业链优势,在鄂尔多斯、渤海湾、准噶尔、珠江口盆地布局二氧化碳驱油封存项目。
(八)优化炼油、煤制油气产业结构。炼油产业坚持产能减量置换,新建炼厂能效要达到标杆水平。加强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提高转换效率,推动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值。
(九)加快炼油、煤制油气行业升级转型。有序推动电驱系统替代蒸汽透平驱动。推动煤制油气、炼油产业和新能源深度融合,鼓励相关项目开展绿电、绿氢规模化替代,逐步降低化石燃料制氢用量。开展CCUS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推进消费侧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十)加快工业供能模式转型。加强工业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大型化工园区探索利用核能供热供汽,支持建设零碳园区和工厂。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集成应用光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余气、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供汽、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自备燃煤机组用煤量。积极发展绿色氢氨醇等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业副产氢、绿氢应用。探索氢电耦合开发利用模式,推动氢能、生物质等替代化石能源。
(十一)推动交通用能清洁化。支持交通与能源设施一体化规划、开发,充分利用铁路、公路、枢纽场站及沿线周边等空间,开发利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加强规划布局,大力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推动近海和内河船舶运输燃料液化天然气(LNG)、绿色氢氨醇和生物柴油规模化替代。推进港口、船舶岸电改造和使用,推动机场飞机辅助动力系统替代设施改造和使用。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有益补充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大功率充电设施、电动重卡充换电设施建设,率先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利用率超过40%的充电设施实施大功率改造。进一步下沉建设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十二)提升建筑与农村节能降碳水平。试点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设计、建设,支持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深化农村能源革命,引导农村减少散煤的燃烧使用,推动就地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在种植、灌溉、养殖、加工等生产活动中推广应用电气化设备,实施电炊具替代,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稳妥推进电供暖,在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基础上,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清零。
(十三)推动热力系统绿色低碳转型。因地制宜发展风光供热、地热能、生物质供热、核能供热、余热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推进多热源互补高效利用。推进有条件的大型热源、热网主干线科学合理建设储热(冷)系统,鼓励支持新能源供热项目、工业园区等冷热负荷集中区域配套建设储热(冷)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开展长时储热(冷)。推进建立热力管网智慧调度体系。
(十四)促进绿色电力与新兴产业协同发展。推动新能源基地与算力设施协同规划、建设。支持算力设施提升绿电消费占比,深入挖掘算力负荷时空可调节潜力,促进算电协同运行。推动采用高效冷却、高性能供电、先进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装备,提升算力设施能效水平。布局建设一批自用消纳的新能源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推动电力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协同布局。
六、强化节能降碳技术创新
(十五)加强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加强节能型能源装备研发,提升能源开采、转换、存储、输送全过程能源装备的能效水平。依托能源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专项,支持节能降碳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与攻关;依托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支持具有显著节能降碳效益的技术装备应用推广。
(十六)强化数字化智能化赋能。深入推进能源产供储销用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碳管理平台,推动能耗精准计量、实时采集和智能分析,实现能耗与碳排放在线监测、核算与灵活调控。鼓励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模型创新,探索数智化节能降碳解决方案,挖掘人工智能在节能降碳过程中的高价值场景。
(十七)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发。聚焦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等关键领域,加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前沿科技攻关力度,加快突破超临界二氧化碳发电、CCUS等关键技术,攻关风光灵活高效制氢、规模安全储氢关键技术,突破绿氢合成催化、低碳合成工艺、长距离储运等核心技术。
七、健全节能降碳政策机制
(十八)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管理。围绕煤炭开采和洗选,油气勘探开发、输送及存储,电力生产输配及存储,氢能制取及储运,炼油,煤制燃料等领域和环节,组织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逐步完善形成定期统计核算机制,加快推进基础能源等产品碳足迹标准制定和因子研制。常态化跟踪监测电力、煤炭、油气、炼油等行业碳排放,并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预测。
(十九)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压实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和各方消纳责任。持续扩大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市场,发布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核电纳入绿电绿证体系。建立绿证和绿电消费标准体系,制定出台绿证核算、认证、标识等标准,加快推进绿证标准与国际对接。推动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体系。
(二十)健全促进节能降碳的市场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利用各省区电力供需时段和调节能力的差异,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消纳。健全绿证绿电交易机制,鼓励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省间新能源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推动发用侧双方以多年期交易合同、聚合交易等方式开展绿电交易。研究CCUS、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等低碳零碳负碳项目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具体项目类型。
八、保障实施
统筹利用各类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建设,推进相关供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源领域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库,持续跟踪项目建设,强化政策实施情况监管,推动更多领域实现更深层次的绿色低碳转型。
“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为全面推进“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国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适应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建成一批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全国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美丽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环保为民,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以改革为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持续激发美丽中国建设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

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一)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分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深入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制修订重点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VOCs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开展传统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实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深化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完善清洁取暖运行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长时间大范围污染过程。加强长江中游、成渝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加强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和综合利用,严防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全过程管理,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总量下降。探索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分级分类管控。深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噪声问题综合治理清单,推进宁静小区等建设。

(二)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按规定压实河湖长管理责任。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持续巩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管理体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管控,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沿海省份及周边主要河流总氮源头防控。以解决全流域和跨省界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提升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蓝藻水华。推进江河湖库清漂。

(三)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健全陆海统筹、近远海协调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省级重点海域范围,实施综合治理攻坚。深化陆源污染治理与管控,加强海洋垃圾清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海水养殖环境整治与监管,提升海水浴场等亲海区域环境品质。加强海上风电、油气等开发建设活动监管。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调查,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及成效评估,加强重要海洋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与监管。推进潮白河—渤海湾、九龙江—厦门湾等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机制创新。

(四)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行管控和修复,推动绿色化改造。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加强农药原药制造、焦化等企业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基本完成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黑土地保护和酸化耕地治理,促进土壤健康和永续利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实施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整治行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在有条件的地方协同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排查整治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化肥农药精准施用增效、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三、全面实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
(五)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管控和规模化消纳利用,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扎实推进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溶洞垃圾污染等专项整治。实施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磷石膏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成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优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开展污染动态评估和监控预警。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推进设施提标改造。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强化危险废物“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
(六)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系统治理风险隐患问题。减少使用高铊、高镉、高砷等矿石原料。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健全重金属污染长效防控机制。
(七)深化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定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梯次推进环境风险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限、治等措施,实施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优化
(八)巩固国家生态屏障。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巩固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为骨架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推进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落实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
(九)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统筹草原生态修复与合理利用,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推进超引地表水和超采地下水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石漠化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率达到74%以上。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严格实施休禁渔制度。科学规范实施增殖放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管控。建立生物多样性体验地。
(十一)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优化升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判定。深化全国生态质量评价,持续推进全国及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二)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深入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控煤减煤,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重大工程,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和示范项目建设。
(十三)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推动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健全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强化气候变化对关键脆弱领域区域风险影响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强化综合防灾减灾。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动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能源、交通、旅游、金融等领域气候韧性。全面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
(十四)加快发展全国碳市场。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序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扩展参与主体,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碳定价机制。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持续扩大支持领域,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提升碳市场国际影响力。
(十五)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衔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常态化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设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加强甲烷、氧化亚氮、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监测、核算、报告、核查能力,推广回收利用技术。

六、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十六)发挥生态环境优化支撑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将地下水、声、重金属、减污降碳协同等纳入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强化重大生态影响类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精准许可、监测和执法。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链条制度改革。优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重点减排工程范围,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深化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开展第三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十七)提升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水平。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绿色化清洁化发展,逐步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进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就近利用,有序推动符合要求的高载能产业向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域转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低效、高耗能、高排放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目录。推进机场运行电动化和港口岸电应用尽用,发展可持续航空燃料。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推进新能源运输工具规模化应用,加快配套补能设施建设,构建“外集内配”货物运输模式,鼓励开展货运零排放试点,推进零碳运输走廊建设,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5%。加强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发展城乡绿色建筑。制定重点行业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指南,构建协同度指数,深化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
(十八)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综合利用水平。健全快递包装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生物质资源高值化利用。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九)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新能源车充绿电、居民绿电零售套餐。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拓展政府采购绿色产品范围和规模。繁荣发展生态文化,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推广“光盘行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抵制过度包装。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网络,发展绿色出行。
七、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二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把核安全摆在最高优先级,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设施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深化首堆新堆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核事故以及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核事件。加强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矿、电磁辐射、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强化核安全科技支撑、数智赋能、科学认知,提升审评验证、监测预警、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能力。
(二十一)健全生态安全防护体系。深化生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健全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应对冰川消融、冻土退化、冰湖扩张、海水倒灌等风险,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高黎贡山等敏感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统筹推进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气候变化、资源开发等引发生态安全风险传导机理研究。健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十二)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健全重大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统筹应对、市牵头落实、县先期处置的响应机制。深化实施生态环境应急“一河(园、路、库)一策一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提升资源调度和智能辅助决策水平。

八、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推动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稳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推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
(二十四)提升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强固体废物、新污染物、重金属、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等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建设全域感知、智慧高效的新一代监测网络,提升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新型监测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监测仪器与装备设备自主可控水平和计量溯源性管理能力。加强对自行监测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监测管理服务平台。
(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规定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区域督察局、核安全监督站、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用,强化分区域分流域分海域监督管理。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化生态环境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一规范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系统布局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强化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与机理研究,推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生态环境科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育。强化基层监测、执法、应急等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升级实训体系,开展执法大练兵。拓展数智技术应用场景,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深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
(二十七)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健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鼓励建立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完善政银融资协调与项目推介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支持“美丽系列”建设。深入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二十八)深化国际合作。深化应对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核安全、海洋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深耕双多边和区域环境合作,加强南南合作及同周边国家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加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强化规则、计量、标准等国际互认。

九、组织实施
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规定实施好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本规划细化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中要抓好重点攻坚,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加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实施机制,细化项目清单,做好资金和要素保障。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推广美丽中国建设经验做法和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节能降碳改造是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的有力支撑。为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大攻坚力度,有力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全面提升行业能效碳效水平,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步伐,为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腾出充足空间、提供绿色动能。到 2028 年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等工业重点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平均提高 20 个百分点,煤电行业力争提高 15 个百分点,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累计形成节能量 1 亿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 2 亿吨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钢铁行业。推动高炉、转炉等重点工序和装置节能降碳改造,应用高炉大比例球团冶炼、炉顶均压煤气回收、热风炉富氧烧炉等先进技术,推广铁水一罐到底等工序间界面衔接技术,有序开展氢冶金等技术应用,加快电机、风机、水泵、热泵、锅炉、制氧机、空压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实施余热回收、余能发电等改造升级,强化副产煤气、余热余压等回收利用。炭化室高度小于 6 米的顶装焦炉(小于 5.5 米的捣固焦炉)、120 万吨/年以下球团设备、1200 立方米以下高炉、100 吨以下转炉、100 吨(合金钢 50 吨)以下电弧炉、老旧低效自备燃煤机组等应加快改造升级,焦炉应配备高效干熄焦装置。
(二)电解铝行业。推动铝电解槽等生产装置节能降碳改造,应用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石墨化阴极、高质量阳极、电解槽上部集气密闭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广 500kA 及以上大型电解槽,加快电机、风机、水泵、热泵、空压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优化烟气余热高效回收和梯级利用体系,推广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应用。300kA 以下预焙阳极铝电解槽、15 万吨/年以下独立铝用炭素项目、老旧低效自备燃煤机组等应加快改造升级。
(三)水泥行业。推动水泥熟料生产等重点工序节能降碳改造,应用六级预热器、第四代中置辊破高效篦冷机等高效设备,开展窑炉富氧(全氧)燃烧系统、高效燃烧器等改造,支持立磨终粉磨系统、分别粉磨工艺技术应用,实施原料燃料绿色低碳替代,加快电机、风机、水泵、热泵、空压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等应加快改造升级。
(四)平板玻璃行业。推动玻璃炉窑等重点装置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玻璃熔窑全氧(富氧)燃烧、熔窑结构优化和高效保温等技术,加强高效低氮燃烧器、梯度复合保温、高辐射节能涂料等应用,实施清洁燃料替代,提高配料、熔化、搅拌、成型、运输等工序绿电应用水平,加快电机、风机、水泵、热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采用低效玻璃熔窑、传统空气助燃及煤炭燃烧工艺的项目应加快改造升级。
(五)炼油和乙烯行业。推动常减压、催化裂化、重整、焦化、制氢加氢等炼油核心工艺和芳烃、烯烃、乙二醇等装置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高效催化裂化烟气轮机、重劣质渣油低碳深加工等工艺技术,加快高效蒸汽、制冷制热、电机、空压、输配电等系统更新升级,协同优化换热网络、低品位热利用、蒸汽动力系统等,实施原料燃料绿色低碳替代和用能系统电气化改造。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敞开式延迟焦化等装置和工艺应加快改造升级。
(六)甲醇和合成氨行业。推动煤气化炉、蒸汽重整炉、高压合成塔等装置节能降碳改造,推广水冷壁型水煤浆气化、低能耗合成等先进技术,强化余热余压、气化炉渣等高效利用,加快电机、风机、水泵、热泵、锅炉、压缩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实施原料燃料绿色低碳替代和用能系统电气化改造。30 万吨/年以下天然气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固定层间歇气化、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等装置和工艺应加快改造升级。
(七)煤电行业。推动 30 万千瓦以上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推广通流、高效燃烧、冷端优化、余热利用、智能调控等技术,加快风机、热泵、锅炉、汽轮机、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更新升级,改造后机组供电煤耗降低 5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落实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要求,推动煤电快调、深调、宽负荷等高效调节能力改造应改尽改,鼓励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动冬季集中供暖地区热电联产机组因地制宜实施热电解耦改造,改造后机组调峰深度力争达到 40%以下。推动具备条件的 30 万千瓦以上现役煤电机组通过耦合新能源、掺烧生物质、加装储能储热设施等方式实施低碳化改造,改造后度电碳排放降低 10%—20%,力争降低 2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中央投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按核定总投资 2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优先支持改造后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项目。鼓励地方统筹运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力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实施。落实好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节能降碳改造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服务。
(二)完善价格引导调节。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综合考虑产能产量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能耗碳排放水平、环保绩效水平等因素,可将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归并整合为统一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在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不超过 0.1 元,加价电费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用。
(三)强化政策衔接激励。存量工业企业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可作为本地区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的碳排放置换源。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行业实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按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对企业发放配额,支持碳排放强度优于基准值的企业获得合理配额收益。加强正面宣传和表扬激励,培育一批重点行业能效碳效“领跑者”,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管理中对“领跑者”企业给予差别化支持。
(四)严格标准引领约束。充分发挥节能降碳标准牵引倒逼作用,能效未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和基准水平的项目,应于 2028 年底前完成改造,力争达到标杆水平,不能按期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按规定淘汰关停;能效优于基准水平的项目,应按要求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结合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实际,持续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碳排放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标准,及时更新重点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中央企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强化节能降碳改造要求。各地区要将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加强统筹谋划和部署推进,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有力有效抓好本行动计划贯彻落实。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将改造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到具体企业,形成节能降碳改造计划清单,确保本地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企业应改尽改。2026 年 7 月底前,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总体方案和改造计划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 12 月底前及时报送本地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进展情况。
(二)强化主体责任。重点行业企业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深入组织实施节能降碳诊断,聚焦主要工序、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查摆能源利用突出问题和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应用潜力,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明确改造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限安排。要结合停工检修等时机合理安排改造时序,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以节能降碳技术应用、用能设备更新升级、节能装备系统耦合、数智赋能提效、企业和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改造升级。有关中央企业要积极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地方落实好节能降碳改造目标任务,并力争提前完成。
(三)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地区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相关工作安排落地落实。省级节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安排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将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情况作为监察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等情况,并于当年 12 月底前形成监察结果,作为落实投资、价格等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凝聚各方合力。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本行业领域提标改造、标杆选树、技术推广等工作,加大对节能降碳改造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力度,持续激发企业节能降碳内生动力。节能降碳中心系统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强化对摸排诊断、项目储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有效支撑。各类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诊断、设计、融合、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
“十五五”时期,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安全风险叠加演变期、低碳转型加力推进期、能源创新加速突破期、体制改革深度攻坚期、国际合作调整重塑期。为科学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聚焦建设能源强国战略目标,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安全充裕为前提、经济可行为基础、科技创新为引领、体制改革为动力,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主要目标是:2030 年初步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 58 亿吨标准煤,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全面提升,能源进口多元可控;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5%,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比重超过50%、成为电力装机主体,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 50%、成为电量主体;坚强韧性、绿色低碳、集成融合、智能高效的新型能源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初步建成;能源产业链关键技术装备实现总体自主可控,迈入世界能源科技创新国家前列;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加快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空间布局是: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能源和经济、总量和结构、全国和区域、国内和国际,推动非化石能源供应形成五大增长板块,巩固优化化石能源生产基地,加强能源开发与用能产业布局协同,统筹优化能源骨干通道布局,不断拓展多元化进口通道。

二、构建先进适配的新型能源基础设施体系
(一)持续扩大非化石能源供给规模
推动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发电与非电并举,加强新能源多品种互补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一体化聚合运营,推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平稳发展,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光热发电、海洋能规模化发展。推进“风光+生物质”一体化项目建设。提升新能源涉网性能,建设一批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积极推进地热能、氢能和绿色燃料发展,新能源非电利用规模实现倍增。建立完善新能源消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30年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
以水风光一体化为重点推进水电开发建设。高质量建设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有序推进茨哈峡、龙盘、岗托等重大工程,研究论证怒江流域水电规划。加快推动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统筹推进主要流域水电规划调整,推动水电扩机和机组增容改造。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水电高质量发展方案。实施小水电绿色改造提升。2030年常规水电装机达到4.1亿千瓦左右。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以三代压水堆技术为主,保持核电平稳建设节奏。积极稳妥推进先进堆型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核能综合利用。2030年在运核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左右。
(二)构建适配高比例新能源的新型电力系统
加快新型电网建设。推动清洁能源基地外送输电通道建设,优化送端电源结构,提升通道输送能力、利用效率和清洁电量占比。加强华中—南方、华中—华东、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等地区间
电网互济,提升互补互济能力4000万千瓦左右。巩固完善以区域同步电网为基础、区域间异步互联的全国电网主网架格局。推动配电网向源网荷储资源高效配置平台转变,2030年力争具备承载9亿千瓦分布式新能源接入能力。加快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智能化调度体系,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智能微电网和绿电直连。
推动火电转向支撑调节性电源。优化火电布局,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实施新一代煤电改造升级,提升深度调峰、快速爬坡等高效调节能力,鼓励采用零碳低碳燃料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技术实现清洁降碳。持续推动煤电机组关停和延寿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电站,加大国产化燃机示范及推广应用。
优化储能建设和调用。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力发展长时储能,鼓励多种储能技术路线发展,拓展新型储能在电源协同运行、电网稳定支撑及微电网、虚拟电厂等领域应用。推动新型储能调控方式创新,合理提升利用水平。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达到1.6亿千瓦左右,新型储能装机达到 3亿千瓦。
构建灵活弹性的电力负荷生态。充分挖掘用户侧调节潜力,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电力需求响应比例。充分利用电动汽车储能资源,开展车、桩、站、网融合互动探索,全面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扩大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范围,2030年车网互动聚合可调充电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 2030年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三)推动化石能源生产供应转型升级
打造现代化煤炭供应链产业链。因地制宜推广煤炭绿色开采,分类分级开展智能化煤矿建设。加强煤炭洗选加工,健全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深化煤炭与煤矿瓦斯共采,推动矸石、矿井水等资源化生态化利用,稳步推进煤炭行业甲烷控排。加快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等场地开发风电和光伏发电。加强煤炭生产储运设施更新改造。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富油煤分质利用,鼓励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新材料等创新产品。
推动油气田和炼化产业转型。规模化开展陆上油气田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探索海洋油气田和海上风电协同开发,推动 CCUS 区域产业集群建设,提高油气田生产电气化率,打造低碳零碳油气田。坚持“减量置换”原则,严格控制炼油产能规模,引导大型企业、重点区域炼油能力优化重组。加快炼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稳步提升石化行业绿电绿氢使用比例,推进核电与石化行业耦合发展试点。提高化工用油、特种油品、高端新材料等收率。

三、构建坚强韧性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
(四)筑牢极端情形下的能源战略安全底线
加大油气增储上产力度。大力推进油气勘探开发,加大投入强度,加强传统大型油气田和页岩油气等新型资源勘探开发。围绕深地、深海、非常规、老油气田四大领域,促进“稳油增气”,推动海域、非常规领域成为原油稳产主力。实现原油年产量稳定在2亿吨水平,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
健全完善油气储备体系。持续优化储备布局,形成更加灵活的储备管理机制,健全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石油储备体系。坚持“大库大站、集约布局”,打造若干个地下储气库群,有序推动既有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扩建。
持续完善油气“全国一张网”。加强干线管道及互联互通工程建设,2030年天然气管网一次管输能力达到5000亿立方米/年。依托国家干线管网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建设省级管网,有序扩大管网覆盖面。统筹炼化基地与港口布局、海陆外运和内陆输送,优化原油、成品油管道布局与流向。加强与沿海港口相连的原油管网互联互通。统筹考虑煤制油气及煤层气产能布局,配套建设外输管道。
大力推进石油消费替代。加强多种替代燃料战略布局。加强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推进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新疆准东、新疆哈密等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布局非粮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可持续航空燃料、绿氨绿醇等绿色燃料产能。推进新能源重卡和船舶等规模化应用。
(五)夯实能源转型安全基础
加强新能源关键矿产资源供给。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新能源产业链上游关键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构建规模适度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科学制定储备品种、规模与建设时序。
推进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锂电池等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强化煤炭兜底保障作用。持续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战略接续,科学安排煤炭产能建设,重点建设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2030 年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 80%以上。稳慎有序推进深部煤炭资源安全开发。完善煤炭产品储备布局,加强储备运行管理,推动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补联动。完善煤炭产能储备政策,扩大产能储备规模, 2030 年形成 1 亿吨/年以上的产能储备。完善煤炭集疏运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煤炭等能源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
(六)提升能源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健全能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灾害监测研判和防范应对,提升能源系统防灾抗灾能力。深化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大电网安全指标、风险、隐患、事故一体化管理。完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完善分层级分领域应急预案。
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强化能源领域重要目标防护。加强源网荷储各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强化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加强煤炭运输骨干铁路通道、重点港口等安全运行保障。强化重大能源基础设施数据安全防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推动国家级电力网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建设。强化城市能源基础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四、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
(七)更大力度推进节能降碳
强化重点领域节能和清洁替代。加强工业领域节能高效生产工艺和技术应用,优化能源清洁替代路径,稳步压减燃煤自备电厂规模。加强建筑能效管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建设低碳零碳运输走廊,加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枢纽场站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强算力等新型高载能产业节能提效。深化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强化重点用能项目规划布局和产能调控。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有序推动能源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建立健全能源行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和基础能源产品碳足迹管理政策,推动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认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八)提升绿色能源消费水平
推动热力系统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供热,加大余热回收利用力度,因地制宜加大热泵推广应用。推动建设面向城市、园区的区域热力系统,加强非化石能源热源与既有热力系统有机融合,加快热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智慧供热”应用。提升热负荷柔性调节能力。合理布局建设多尺度储热储冷设施。推动偏远地区积极发展分布式绿色低碳供热。支持热电厂热电协同改造,推动热力系统与电力、燃气系统联合优化调度。深入推进散煤替代。
加强民生清洁用能服务保障。统筹规划城镇电力、热力、燃气等能源基础设施,推进城镇燃气管道、供热管道、非电网直供小区更新改造。提高民生用能电气化水平,2030 年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 1500 千瓦时。完善快慢互补、智能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2030年充电基础设施达到 4000 万个、实现倍增发展。推进北方地区多元化清洁供暖。加强城市燃气供应保障。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创新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方式。
培育能源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推动多能融合互补发展,引导传统能源企业向综合能源生产服务商转型,建设一批电、气、热、氢等综合能源站。因地制宜发展适应新能源特性的用能产业,培育能源产消融合新模式,促进源网荷储深度融合。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多场景多元化利用。推动零碳工厂和园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聚合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用户侧资源,引导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五、构建自立自强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九)加强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创新
推动全产业链技术自主可控。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增强能源产业基础支撑能力。前瞻布局未来能源技术,适度超前开展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推动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推进工程化应用,抢占发展制高点。
巩固拓展新能源等产业竞争优势。加强风电光伏技术装备创新,强化标准引领和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全球新能源产业创新高地。统筹优化新能源产业链布局,促进产业链供需平衡,形成良性竞争格局。推动新型储能、氢能制造业提质升级,巩固关键技术、应用生态等优势,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培育核电等高端装备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能源行动,统筹能源资源配置与算力设施建设,推动算电协同一体化发展。
加快氢能与绿色燃料产业发展。统筹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制氢、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等模式,2030年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达到 200 万吨。加强工业副产氢的提纯与高效利用。合理布局绿色氢氨醇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加强输氢管网布局引导,探索负荷率不足的存量油气管网规模化输送绿色甲醇。推动氢氨醇在发电、交通运输、化工冶金、规模储能等领域应用。统筹布局氢能实证实验平台,开展绿色燃料技术攻关和产业化试点,建立绿色燃料可持续性认证体系。

(十)健全能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筑牢能源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完善能源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激励企业加大能源科技研发投入。强化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加强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统筹布局。高质量实施智能电网、煤炭、油气等能源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强能源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推进能源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前沿引领、关键共性、工程验证等分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应用,重点围绕新能源、新型储能、先进核电、智能电网、车网互动等领域,推动建立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加强重大科研成果试点示范应用。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鼓励自主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引导产业赛马争先。
六、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化能源治理体系
(十一)深化能源市场化改革
构建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构建现货、中长期、辅助服务和容量市场有机衔接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动跨省跨区和省内电力交易衔接,合理扩大省间市场化送电规模。深化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持续推进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压缩管输及配气层级。推广天然气多年期合同制度。统一煤炭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健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优化能源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深化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强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
优化能源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清洁能源基地、能源输配网络、油气储备设施等投资建设。完善基于市场交易结果的电力调度机制。建立健全公共电网与新模式新业态协调发展机制。优化油气管网调度运行机制,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探索电力与天然气协同调度运行机制。
(十二)完善能源治理制度
加强能源治理基础建设。推动出台能源法配套法规政策,推进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电力调度管理条例、天然气管理条例等制修订,健全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统计和考核体系。健全能源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标准与市场自主标准协同发展,深化标准国际合作。
健全科学高效的能源监管体系。完善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加强电网、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推动省级管网运销分离。全面推广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电力市场评价体系和信用制度。持续整治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持续提升全国“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开展供电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强化电力建设运行安全生产管理。
七、构建立体多元的能源国际合作体系
(十三)强化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
增强能源多元进口和安全保障能力,坚持能源进口多元化,加强海外主要油气产区合作。顺应国内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充分发挥进口煤对国内市场的补充调剂作用。积极稳妥参与全球能源勘探开发与投资运营。
(十四)参与引领全球能源治理变革
积极拓展绿色合作和对外投资空间。有序推进新能源产业链国际合作,加强技术和标准体系国际对接,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等一体化“走出去”。高质量打造能源重大标志性工程。优先开展“小而美”项目合作,围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重点领域,推动建成一批经济效益好、示范效应强的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
提升能源治理话语权和影响力。高质量开展能源主场外交,建设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等合作平台。加强区域能源合作平台建设,发挥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阿盟、东盟、非盟、中东欧及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区域平台作用。深度参与多边框架下的能源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南南合作。推动在华建立核电领域非政府国际组织。
八、保障措施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指导下,各有关方面要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加强规划组织实施,确定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综合平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落地见效。加强规划实施用地用草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做好能源矿区规划、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等政策。
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提升减灾预防、抗灾设防、救灾保障能力,“一件事”全链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重大涉险和较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损失,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到2030年,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以事前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有效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更加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应急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形势持续稳定。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全面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现良性互动。

二、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
(一)完善协同应对机制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防范应对灾害事故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细化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健全联合指挥、会商研判、监测预警、灾情通报、跨域救援等协同机制。实施防消联勤,依法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提高考核巡查人员专业能力,加强考核巡查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抓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落实,完善风险隐患排查、调查评估制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深化重点区域、流域应急合作,提升区域联防联控能力。
(二)提高应急指挥质效
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和责任体系。提升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和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运行效能,加强重特大灾害应对、防火防汛紧要期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合会商,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健全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专业指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省级及以下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常态化联合值守,健全灾害事故信息获取、研判、核报、复盘等机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强化会商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撑。推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提高应急通信托底保障和快速抢修抢通能力,确保“三断”(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畅通。
(三)夯实法律法规标准基础
加快推动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强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支持各地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小快灵”立法,推动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加快应急物资装备、救援处置、力量建设、监测预警等急需标准制修订。加强新产业新业态安全生产标准研制,稳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比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重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采取“一案双罚”(查处同一违法案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既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负有责任的个人)、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在涉企检查和执法中推广全流程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健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和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完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四)优化应急预案体系
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新一轮国家层面应急预案制修订,强化基层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加强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完善制修订及评估论证程序,规范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及专家论证、备案管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和超大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研究,因地制宜完善巨灾应急措施。完善极端天气避险转移预案。综合运用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复盘分析等方式检验预案效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三、突出风险源头管控,加快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健全源头管控机制
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评估,深化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更新应用。完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空间管控制度,将安全韧性要求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建设规划之中,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图、防治区划图等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论证和部门联审联查程序,在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立项、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实施风险避让和灾害设防。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修编流域防洪规划。开展极端海平面事件预测、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发布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动态更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禁限控”目录。深化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推动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城市安全风险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梳理、精准识别各类灾害风险,健全分级监测机制。推进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升级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气象、水文、地质、海洋等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指标标准体系和模型,加快构建卫星遥感、航空、地面瞭望、视频监控相结合的立体监测体系,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强化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播发和紧急处置标准,推动预警信息接收处置与应急预案、避险疏散、应急响应有效衔接。健全重大活动风险提示告知制度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制度。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持续提高隐患排查质效,完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增强风险隐患排查专业性和穿透力,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推动重大涉险事故起数持续下降。依法依规深化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充电宝等“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强力推进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提高煤炭深部开采水平、推动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等重点任务。规范科学开展事故调查,查清查透事故原因和责任,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同时注重发现质量和标准缺失问题,推动标准查漏补缺和提质升级,带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督促企业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定期评定标准化达标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加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探索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考培分离”。定期发布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和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大力发展风险感知、监测预警、异常工况处置等新技术新装备,推进设备换新、机器换人、生产换线。
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提升行动,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在中心城市及城区配备举高消防车、大流量供水等装备,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落细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项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区域流域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加强涉客船舶、漂流项目等安全监管和溺水涉险重点区域部位管控。依法依规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加快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有序引导定点定时燃放,强化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管控。
(四)打造安全韧性城乡
强化工程治理,合理提高重要城市和灾害多发地区关键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完善极端灾害条件下重大基础设施韧性标准规范。制定灾害风险隐患分类分级评估判定标准,持续推进基础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规范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通过灾害调查评估、问题整改、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并针对灾害暴露出的行业管理、本质安全等方面问题,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研制。强化城市桥梁、高速公路、隧道等设施安全运行监测。完善城市防洪布局,健全城区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提高重点设施排水防涝能力。
综合考虑华北、东北、西北等不同区域洪水形成机制和灾害特点,有效开展工程治理,加紧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依法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系统推进大兴安岭、小兴安岭、长白山、横断山脉、武夷山等重点林区火险综合治理。以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加强冰川冰湖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和灾害风险监测防治。
完善农村房屋防灾抗灾设防标准。深入实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加固。科学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加强农村削坡建房管理,管控自建房边坡风险。精准圈定地质灾害避险范围,有序推进“空心村”因灾搬迁撤并。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完善“平急两用”区域农业应急救灾设施。

四、优化应急力量布局,提升大灾巨灾应对处置能力
(一)强化应急力量准备
进一步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结构布局,规范队伍设置,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企业、电化学储能、森林草原等难控火灾,统筹加强特勤队伍、航空力量、攻坚班组、专业编队建设,加大系留无人机等新型消防救援装备配备,提升地空一体防灭火救援能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面纳入119指挥调度体系。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规范建设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开展专业应急力量统计,完善专业队伍管理体制,健全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调用机制。持续创新“应急使命”演习。规范和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分地区编制重点社会应急力量名录。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和企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二)打造尖刀拳头队伍
加快构建以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为枢纽的国家区域应急力量网络,推动形成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核心救援能力建设,发挥实战实训平台基地作用,强化区域综合救援、训练演练、物资储运、航空保障等功能。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分级分类建强陆地搜救、水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区域安全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要能源资源开发,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程抢险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中国救援队和中国国际救援队建设,提升国内紧急救援和跨国救援任务执行能力。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专多能”转型。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坚持需求牵引,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应急管理装备创新发展体系,加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关键急需装备研发攻关。开展新型救援装备实战测试验证,推广应用无人机、无人艇、救援机器人等先进装备。分类分级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标准,推动队伍装备升级。强化高原高寒、深水深海、长大隧道、“三断”和高强度森林草原火灾等极端场景救援装备准备。推进应急救援通用主战装备统型,加强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围绕构建1小时到达灾害事故易发多发区域的航空救援网络,加快完善航空救援基地、场站等基础设施,健全航空救援空域保障机制。坚持租购并举,合理配备应急航空器数量,拓展“低空+应急救援”、“低空+应急侦测”等场景应用,提升火灾扑救、空中调运等救援能力。创新航空救援技术和战术战法,强化空天地配合和实战训练演练。
(四)完善队伍职业保障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人才培养机制,推行指挥员能力考评。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政策,完善符合消防工作特点的职业荣誉体系。加强消防员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共建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按规定落实救援人员奖惩激励、伤残保障和牺牲人员烈士评定等政策,维护救援人员权益。

五、强化全要素支撑,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一)深入开展智慧应急行动
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发展趋势研究和技术预测,研究制定关键急需及可能引发颠覆性创新的重大科技任务清单,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优化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基地布局,培育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成立应急管理装备创新联合体,加快“高精特专”、“小快轻智”装备研发。用好学会、协会和其他各类科技资源,强化业务技术支撑。
以场景化应用需求为牵引,促进人工智能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制定应急管理领域数据资源采集目录,强化各类数据汇聚、标注、共享。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强化应急管理通用算力、智能算力一体化建设,统筹推进“久安”系列大模型底座建设,支持各地开发统一服务接口的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企业端应用,加强高危环节异常行为风险感知及预警。加强应急管理领域数据安全治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二)强化综合应急物资保障
健全中央和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模式,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推动前置储备,提高配置效率,确保自然灾害发生8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升级应急物资管理平台,推动乡村物资纳入平台管理。完善定期点验、维护保养、到期处置、补充更新、回收利用制度及标准,推广使用统一标识。引导支持社区、家庭储备必要应急物资。鼓励关键行业和重点产业链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生产调度机制。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各类运力资源,完善综合立体化物资运输网络。优化应急救援期间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机制,规范引导社会组织捐赠。
(三)扩大应急专业人才供给
加强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培养,积极打造应急管理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梯队和创新团队。深化全国应急管理干部实战大练兵,加强领导指挥、预防准备、处置救援及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定期开展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办好应急管理大学和4所消防救援学院,发展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设立并建强应急指挥相关专业。支持应急管理特色高校和职业大学发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应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搭建多层次、多元化学科交叉融合平台,探索应急管理部门与高校合作培养机制。分层分类建立国家、省、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
(四)壮大安全应急装备产业
支持安全应急领域产业链协同创新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关键环节投入,培育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带动社会资源加大投入。完善应急管理装备需求动态征集评估机制,加强先进和急需装备产研、供需对接。发展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一批安全应急装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安全应急装备企业提供担保。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配套制度,扩大高危行业领域覆盖范围,建立重大事故快速理赔和预赔付机制。

六、夯实基层应急基础,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
(一)完善基层应急组织体系
推动应急管理与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完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应急管理一线就业。编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指引,加强专兼职力量建设,提高基层应消一体综合救援能力,探索推广最小应急响应圈。加强城乡土地资源有效综合利用,推动现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和新增公共设施平急转化利用。
(二)提升基层快速响应能力
完善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简明实用的村(社区)应急预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明确安置路线、安置点。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和基本保障,构建人防与技防双线并行防控网络,鼓励群众发现报告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等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用和预警响应联动。综合运用各类发布渠道,加强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海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传播和接收能力建设。强化“第一响应人”培训。
(三)高效开展灾后救助恢复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增强灾情预判、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能力,优化灾害损失评估标准、流程。加强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强化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及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的救助和关爱。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健全因灾返贫致贫风险快速识别响应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脱贫人口灾后救助,加大产业就业帮扶。鼓励红十字会等各类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捐赠和救助帮扶活动。稳步实施巨灾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
(四)加强全民安全宣传教育
制定进一步推动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将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编写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安全知识教材、读物,打造一批宣传教育精品,加大主流媒体投放力度。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办好全民安全公开课等特色活动和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发挥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学校作用,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安全宣传教育。培育弘扬安全文化,选树宣传先进典型,讲好中国应急管理故事。

七、实施保障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抓好规划贯彻落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格局,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健全“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联合国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等合作,完善国际重大灾害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参加国际人道主义紧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分析实施效果,推动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生态综合补偿是统筹运用各类生态补偿政策加强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激发生态保护主体内生动力的有效方式,对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效益,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财政纵向补偿精准性,增强地区间横向补偿协同性,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场化补偿的引导作用,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推动重要生态系统发挥多元功能,完善与生态保护贡献相匹配的生态综合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格局,切实推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让生态保护者、贡献者持续得到实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到 2030 年,生态综合补偿机制更加完善,生态保护主体获得感有效提升,重点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协同推进重要水源区保护和发展
(一)统筹推进大江大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中央层面建立统一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地区可在中央建立统一机制的基础上,选择具备重要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的流域,自主协商开展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巩固拓展重点流域补偿机制运行成效。巩固和完善新安江、潮白河等既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有序推动将常规水质指标以外的特征污染物、水量、水生态指标以及流域功能定位、供水安全等列为补偿要素,推动补偿协议由短期向长期转变,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利益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促进跨界监测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三)加强重点湖泊保护治理。鼓励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湖泊湖区范围内各省份研究签订生态保护合作协议,合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补偿额度,深入实施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
(四)持续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充分发挥对口协作等机制作用,切实保障丹江口库区、密云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和水安全。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依托既有产业园区开展共建共营,推动适宜产业转移承接、绿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合作,促进水源地与受水区互利共赢、协同发展。
(五)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修复与保护,支持各地根据渔情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发展现代设施渔业,推动传统养殖生态化、集约化转型。探索创新涉渔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渔业资源整体性修复。
三、推动自然保护地保护利用
(一)落实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国家公园,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落实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政策,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妥善解决民生、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方面空间矛盾。
(二)研究出台自然保护地价值实现准入清单。分区分类制定准入清单,明确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准入的业态、项目类型,提出管控要求,划定适当区域推动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科考科普等融合发展。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和周边居民、企业等规范开展生产生活活动,参与提供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
(三)合理布局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体系,跟踪研判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趋势,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保障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空间。加强野生动物致害监测预警防控,开展致害情况评估,落实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探索建立保险赔偿制度。
四、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
(一)因地制宜发展生态产业。鼓励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发展旱作高效农业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青藏高原草原草甸区发展特色农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西北内陆河流域发展现代寒旱特色农业,西南喀斯特石漠化区发展现代山地特色农业和文旅融合产业,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等重点国有林区发展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特色产业。
(二)强化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差异化补偿政策作用,管好用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人口向县城适度集中,减少对生态空间的挤占。中央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推动完善中心城镇功能与配套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
五、强化重要生态系统综合补偿
(一)森林。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成果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建设林业特色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生态产品有效供给。
(二)草原。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推动多年生人工草地建设和畜牧业养殖,建立“农牧结合、草畜联动、循环发展”新型产业模式,拓展草原多种功能。
(三)湿地。落实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主探索湿地保护与生态农业、渔业、牧业融合发展,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荒漠。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政策。在稳定沙漠、戈壁、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推广“光伏+治沙”等产业模式,协同推动防沙治沙、清洁发电、群众增收。
(五)海洋。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六)耕地。完善轮作休耕组织方式和技术路径。建立耕地质量和生态动态监测体系,推动耕地质量提升、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集成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
六、健全多方共赢体制机制
(一)培育壮大生态产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生态产业,壮大一批县域支柱性生态产业相关企业。实施生态品牌精品培育计划,集中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的生态产业品牌,提升企业产品设计、品牌营销水平,带动本地区生态资源整体性利用、规模化经营。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创客等在乡村生活就业,充实生态产业人才储备。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合作,强化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的帮扶力度。充分利用对口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等机制,完善促进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群众增收的支持政策和帮扶措施。强化生态脆弱欠发达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合理确定生态管护岗位规模、人均管护面积和补贴标准,优先为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特别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接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提供就业岗位和增收途径。积极扩大林草生态、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充分吸纳带动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参与建设和管护。立足生态产业相关岗位能力要求,加强对林农、牧民等生态保护主体的培训。
(三)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广应用数智化技术,推动统一确权登记。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汇权益等市场化交易。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与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生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拓宽生态保护补偿筹资渠道,鼓励引导与自然资源利用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规定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支持的项目提供用地等要素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困难问题。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深化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将相关指标纳入统计监测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定实施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重大问题联合研究,做好对外宣传。各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纵向、横向、市场化等各类型、各层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协同创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第三条 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矿产资源目录包括矿产资源矿种和分类。
第四条 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
第五条 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确定和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应当统筹考虑下列因素,对相关矿产资源开展评估: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重要程度;
(二)国内资源禀赋情况、紧缺程度以及对外依存度;
(三)相关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第六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规定编制并经批准的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公布。开展地质调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就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或者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编制相关规划,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七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投资、贸易、技术等合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和驻外外交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矿 业 权
第八条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相关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
(二)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要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
(三)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出让:
(一)战略性矿产资源;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三)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一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矿业权出让涉及多个矿种的,出让权限按照主矿种确定;难以确定主矿种的,按照出让权限最高的矿种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等,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
矿业权出让前,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保拟出让的勘查、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探矿权出让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第十一条 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可设立探矿权的区块来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参与该区块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
第十二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在其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出让方式、竞争规则、保证金收取、风险提示、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第十三条 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因矿业权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矿业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无法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返还矿业权出让收益;造成受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矿业权有关费用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勘查、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
(二)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三)依法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应急性开采;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探矿权的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对石油、天然气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确定采矿权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因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六条 申请矿业权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在矿业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申请。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在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
第十七条 办理探矿权续期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核减勘查区域面积。但是,已经探明矿产资源或者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勘查区域,不计入核减面积计算基数。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已设立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无法继续勘查的,可以按照规定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核减的面积。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应当在探矿权期限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等材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所探明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该探矿权人以外的特定主体开采;
(二)所探明矿产资源未达到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储量规模或者产能要求;
(三)所探明矿产资源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转为采矿权,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已不具备开采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不得转让:
(一)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
(二)矿业权依法被查封;
(三)矿业权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四)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矿业权不得转让;
(五)国家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的采矿权,未经原授予采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因股权转让等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该矿业权出让时要求的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对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矿业权转让后的期限为该矿业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是指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出资,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而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无需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进行勘查的,无需取得探矿权。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
前款所称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区域。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
从事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调查成果的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质量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发布管理,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发布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信息发布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成果数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服务。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因矿产资源被压覆依法需要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但不直接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可以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编制勘查方案,应当根据勘查矿种和范围、勘查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绿色勘查等勘查工作要求,明确勘查区域,合理选择勘查工作方法,并对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清理恢复等作出安排。
编制开采方案,应当根据开采矿种和范围、资源赋存情况、开采技术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开采工作要求,合理选择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对空间使用以及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综合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结合储量报告和开采方案,根据开采实际合理确定并登记开采矿种。
第二十九条 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申请书、矿业权证书,以及相应的勘查方案或者开采方案等材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日期与探矿权、采矿权期限届满日期一致。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开采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采矿权勘界工作。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人可以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重新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应当调整勘查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采的主矿种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调整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相关手续;涉及军用土地的,还应当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
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油气田开发方案)等,应当与开采方案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矿业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
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十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第三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可以进行开采,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探矿权人依照前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绿色矿山政策、标准规范,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
采矿权人应当从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激励性政策措施,促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引导采矿权人开展技术、工艺升级和设备更新,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统计、评估等,为编制矿产资源相关规划、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依据。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的评估管理。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经过勘查工作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在开采期间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编制储量报告并报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种类、数量、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论证等内容,并对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开采技术条件、开发经济意义等情况作出说明。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报送的储量报告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评估。经审核的储量报告可以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监督管理等的依据。
矿业权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定期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矿山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植被退化等生态破坏情况进行调查评价,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
采矿权转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转让人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对矿区生态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
第四十八条 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开展生态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矿区生态修复资金渠道。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矿区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发展。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内容;涉及尾矿库的,还应当明确尾矿库修复的专门措施。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报批时对公示征求意见和专门听取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采矿权人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调整开采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已经按照规定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不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五十一条 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2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二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矿区生态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十三条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发挥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国家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监管体系,加快储备设施建设,提高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综合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定期拟订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动态调整储备品种规模;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政府矿产品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能源储备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矿产品储备。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矿产品储备工作。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矿产品储备。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品储备管理部门、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战略性矿产品资产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矿产品储备管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能源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矿山生产能力、外部运输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
第五十七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应当遵循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相关规划,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利用技术条件、国内外供需状况、生态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布局等,并对储备地开展必要的补充勘查,提升应急开采能力,与产品储备、产能储备有机衔接,形成梯次供应能力。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全国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工作,研究提出产地储备矿种、规模、布局意见,组织开展产地储备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和储备勘查,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加强产地储备监测和保护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产地储备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护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产地储备工作。
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期限应当与矿产资源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不少于5年。储备期限届满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确定是否延长储备期限,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产地储备调整、动用。
纳入产地储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或者压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矿产资源供应安全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开展综合监测、分析、评估,及时进行预测预警。
第五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组织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供应,征用相关矿产品、矿产品储备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或者矿产品供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人的勘查成果、重大发现、核心技术方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体现差异、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并加强对评估指标运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定期进行评估,提出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改进措施。采矿权人和有关矿山企业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评估工作,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动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监管和服务,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的规模、技术能力、人才装备、信用状况等,对其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矿业权人之间对勘查、开采区域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勘查、开采区域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勘查、开采区域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与督察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阻挠、妨碍依法开展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矿业权人未定期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或者在矿山闭坑后未报送闭坑地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涉矿产资源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处应缴矿业权占用费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黏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行处置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采纳入产地储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七十五条 矿产资源及相关货物、技术、服务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还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对铀(钍)矿等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2025年7月1日前依法核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为强化节能降碳全流程监管,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等要求,对钢铁、合成氨、炼油、乙烯、烧碱、纯碱、甲醇、聚氯乙烯、电解铝、工业硅、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原则上于2026—2027年对本地区上述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2026年应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要求,聚焦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动力和储能电池、水电解制氢装备等重点产业链,对原材料、生产制造、终端组装等环节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核查企业生产过程能耗情况、主要产品能效情况等。
(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监察。按照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要求,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的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工业锅炉等用能设备节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四)2025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监察。对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能力建设。利用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推广工业企业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技术手段,确保工业节能监察精准高效。鼓励采用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探索将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企业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等核算管理,推动数据共享。统筹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与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等工作,形成工业节能降碳合力。
(四)做好日常节能监察。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未覆盖行业企业执行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鼓励对暂未纳入监察范围,但能耗、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开展摸底调研,为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夯实数据基础。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有关机构,对各地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机构设置、职责要求、能力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进一步提升节能降碳监管效能的意见建议,推动强化各地工业节能降碳管理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视情对工业节能监察开展情况以及专项调研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监察计划,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请于2026年5月29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2026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总结报告及详细数据(监察任务和总结报告电子版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三、联系方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1/5337(传真)
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持续实施,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主题及时间
(一)行动主题: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行动
(二)开展时间:2026 年 5 月至 12 月,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持续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园区进机关等活动
1. 开展法律内容宣传解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推动媒体广泛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可在政府政务大厅、产业园区、城市商圈等地投放宣传海报或公益广告,进一步解读法律核心内容,宣传法律实施成效。
2. 面向重点群体开展普法。面向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等主体深入开展法律解读、现场咨询,推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3. 听取法律实施意见建议。通过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调研、问卷等方式,了解法律实施总体情况,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经济组织、专家学者对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
(二)扎实推进配套制度建设
4. 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规范经营等重点领域,梳理现行配套政策,查漏补缺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和实施细则,强化政策协同衔接,增强政策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5. 深入开展涉企政策清理。在前期清理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不符的涉企政策清理,督促有关方面按照前期清理要求,抓紧完成有关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 6.提供配套政策查询便利。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清单方便查阅,推动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发布本领域的涉企政策服务指南。
(三)切实提高法律实施成效
7. 建立问题线索收集机制。聚焦法律实施的堵点难点建立完善相关机制,通过常态化沟通交流、问题线索公开征集等方式收集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关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结合职责纳入专项行动工作范围,回应民营经济组织重点关切,解决发展诉求。
8. 深化实施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规范涉企执法活动。深入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开展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优化服务保障。
9. 因地制宜开展发展赋能专项行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资源、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支持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国家重大项目,为民营企业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提供支持等。
10. 引导企业提升治理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法治民企行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维权水平和企业治理效能。支持引导重点民营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11. 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大配套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推送力度,提升惠企政策知晓度,有序推进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加强经验成效总结推广
12. 总结法律实施阶段性成效。梳理提炼本地区或部门在破解企业发展难题、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落实法律要求的典型做法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13. 挖掘民营企业典型做法。挖掘民营企业在弘扬企业家精神、坚守实业、做强主业、规范经营,以及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党建引领企业发展、清廉合规建设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实践做法。
14. 发布法律实施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交流借鉴作用,梳理一批实施法律的服务保障案例、行政执法案例、司法审判和监督案例,以及企业和商协会案例等,以适当方式发布。
15. 加强宣传和经验推广。通过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设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部门在行动”“各地在行动”“企业在行动”等相关专题专栏,推广部门、地方和企业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实践成效。
(五)健全法律实施长效机制
16. 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策落地评估机制,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民营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基层联系点,常态化监测法律实施情况。
17. 完善涉企服务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专项机制,包括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服务、多元纠纷解决、信用修复、涉企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提升服务效能。
18. 打造法律实施品牌。将“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的长效品牌,持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三、组织保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民营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民营经济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注重工作实效,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聚焦企业关切,通过务实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让民营企业有感有得。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更好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服务业总规模迈上100万亿元台阶,质量更高、结构更优、品质更佳、活力更足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服务业全球竞争力、影响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二、全链条补强生产性服务业薄弱环节
(一)强化科技服务支撑作用
研发设计。培育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提高专业性、国际化水平。提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服务能力,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机制。提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全过程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专利导航等服务,筛选高价值专利。支持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增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和法律服务能力。加强版权国际运营能力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对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建设孵化器。构建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梯度培育制造业中试平台,高质量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健全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网络,打造高水平技术转移和推广机构。建设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集聚。
检验检测认证。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推动结果国际互认。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增强基础设施状况、农产品质量等检测评定能力。加强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研发。
(二)增强现代物流综合竞争力
货物运输。完善多式联运体系,推动“一单制”、“一箱制”落地。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加快大宗散货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货运向铁路物流转型,完善铁路调度、清算、接轨等行业规则。完善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大力发展国际海运、空运服务。加快培育综合物流集成商,强化资源调度、供需对接。
仓储。推动老旧物流仓储设施更新改造升级,探索闲置设施和铁路货运场站盘活利用,推进分布式仓储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产后预冷、清选包装等服务能力。统筹布局公共型、流通型、功能复合型冷库,更新改造老旧冷库。
批发。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合理布局,推进期现联动发展。丰富工业消费品市场经营业态,探索集中采购、仓储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系统布局和政策保障,推动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三)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发展
软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智能编程工具研发使用,支持采购大模型、智能体服务。加快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建设重点行业工业软件兼容适配和应用示范中心。加强基础软件生态、开源社区建设。优化智慧视听系统生态。
信息传输。深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规模化应用。推动5G-A网络发展,加强第六代移动通信(6G)技术研发。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发展卫星互联网应用服务。
数据和信息技术。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推进工业数据筑基行动,培育数据合作联合体,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发展数据标注、认证等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确权、评估、定价机制。有序推进算力布局与边缘算力建设,完善智算云服务体系。加快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
(四)增强供应链金融专业服务能力
银行、证券和保险。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基于存货、订单、仓单等的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建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全生命周期融资体系。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优化推广“创新积分制”、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推广供应链票据等新型金融服务工具。扩大产品研发责任险覆盖范围,推广中试服务险,落实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开展数字人民币赋能行动。探索跨境供应链金融标准互认。
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统筹运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等服务模式,提供定制化方案,降低承租人运营成本。加强承租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
(五)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服务
节能降碳。推进重点行业能效诊断,推广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模式,开展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碳改造。依法稳妥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担保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探索开展碳保险业务,推广碳中和债券等创新产品。
环境治理。发展农业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服务、农业废弃物处理利用服务。加快发展海洋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等环保服务。拓展节水评估、环境监测、污染保险等服务。
回收利用。倡导绿色节约理念,鼓励更新使用更优能效等级产品,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健全“换新+回收”物流体系,统筹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再制造服务。建立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推动国际合作互认。深化重点再生材料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
(六)做强做优商务服务
法律和咨询。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力发展商务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广告等专业服务,增强质量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能力。强化行业智库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咨询品牌。
人力资源管理。发布“高精尖缺”人才需求目录,接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发展求职招聘大模型、虚拟现实培训等服务产品。深入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三、提升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能级
(七)增加居民服务优质供给
社区家政。创新社区集成服务模式,推进完整社区扩面提质增效。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家政服务业制度和模式创新,拓展新型到家服务,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微观感受。面向困难群体,着力满足特殊照护需求。
零售。推动零售业城乡合理规划布局,实施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一店一策”打造消费新场景。鼓励发展社区微冷仓、前置仓等即时配送业态。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千集万店”改造提升。
(八)提高养老托育服务适配水平
养老。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鼓励居家适老化改造。扩大康复护理、医养结合、长期照护等服务供给,发展旅居养老等新型服务。
托育托幼。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特教等服务。
(九)增强健康服务专业化能力
医疗卫生。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评估、慢病管理、上门巡诊、用药指导等服务。稳妥推进国际医疗服务试点。
预防保健。发展妇女预防保健和整合型医疗保健服务,完善儿童和老年人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运动数据分析、营养咨询等服务。
(十)创新文旅体服务模式
文化和旅游。引导演艺娱乐、游戏动漫、网络文学等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弘扬正能量。鼓励热门景区、文博场馆等延长开放时间。完善景区公共设施,盘活存量旅游项目,加强精细化管理,优化服务供给。
体育健身。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赛事经济、冰雪经济高品质发展,培育房车露营等新业态,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培育智能化、定制化、体验式体育消费新模式。
住宿餐饮。适应人民群众从“有地方住”到“住得好、住得值”的需求升级,提高安全、卫生标准,拓展服务新模式,发展具有历史文化、科技、亲子等元素的住宿新业态。培育健康安全、营养均衡、体现地方特色的餐饮服务,发布一批精品美食旅游线路。
四、提升服务业数智化标准化融合化国际化水平
(十一)推进服务业数智化转型。围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物流配送、批发贸易、咨询服务等重点环节,建设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利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降低数智化门槛。实施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推进商贸物流数智赋能工程。围绕数据赋能,实施综合性重大场景和高价值应用场景项目,培育数智化转型服务商,打造数据、算法、场景协同应用标杆。
(十二)加快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健全家政、照护、餐饮等领域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低空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新业态和融合业态服务标准。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标准体系与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建立算力服务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服务标准。完善平台经济服务标准。推动建立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促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十三)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聚焦关键领域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创新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企业向“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农业与康养、文旅等深度融合。
(十四)稳步推进服务业开放合作。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开放试点。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数据出境合规评估、安全认证等服务能力。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合作,统筹布局建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开放合作平台。促进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出口,推动扩大入境消费。
五、完善支持政策体系
(十五)深化改革创新。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清理服务业领域不合理标准和限制性措施,及时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深化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增强发展活力。优化医疗、科技创新等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丰富服务场景供给,分批次推出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完善统计制度,构建服务业发展多维度综合评价指标,加快推进大数据监管。
(十六)丰富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增强政策支持针对性有效性,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商标、专利、版权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推行长期护理保险。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进行阶段性贴息,加大消费新场景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现有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七)提升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盘活用好各类存量资源。加快城市停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老旧设备更新改造。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布局建设集成高效质量基础设施,加力支持软件、研发、数据等无形资产投资。系统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优化布局海外仓。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城市零售门店、农村商业网点等更新。改造老旧街区、厂区,支持商圈、文化产业园区等业态提升。
(十八)扩大服务业优质经营主体。加快培育服务业骨干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融资、并购重组。促进服务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力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优扶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行业信用信息归集,鼓励经营主体开展服务质量承诺,倡导优质优价。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传播,培育品牌体验新场景。
(十九)加强人才建设。优化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聚焦急需行业、就业重点群体等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拓宽专业人才引进范围,推进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强化安全监管。健全适应业态融合的跨部门跨行业审批监管模式,避免管理和服务缺失。完善演出、赛事、展览场所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坚决整治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各地区要立足发展阶段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落实落细各项任务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测评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推进,强化工作协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和制度型开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为主线,以服务贸易标准体系建设为抓手,坚持统筹推进、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开放协同,培育“中国服务”品牌,推动服务贸易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规则相通相容,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通过五年时间,提升全国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能力,培育一批服务贸易标准化技术机构和引领团体,推动制定一批重点领域服务贸易标准,牵头或参与制定一批服务贸易国际标准,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基本建立覆盖服务贸易多领域、全链条并适应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标准供给扩大、国际影响力提升,我国参与服务贸易国际标准化治理能力增强,标准对引领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服务领域制度型开放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加快建设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体系
(一)统筹推进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加强服务贸易领域标准布局研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基础通用、重点产业、国际合作、服务贸易数字化等方面,培育重点领域中国标准品牌,加大标准宣贯实施和国际对接合作,加快构建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国际接轨、符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阶段和需求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全面参与、开放共享的工作格局。(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
(二)优化服务贸易标准供给结构。推动服务贸易领域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立足服务产业和贸易发展,强化国家标准的有效供给,聚焦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加大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力度,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提升行业发展规范性。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市场急需、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充分发挥领军企业作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内的各类企业强化创新,制定具有前沿引领性的企业标准。做好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的国内转化,推动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标准制定与应用,提升其全球认可度和影响力。在完善国内标准体系基础的同时,重点加强面向国际、支撑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相关标准研制与应用。(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推动服务贸易标准创新。推动标准与服务、技术和应用场景创新紧密融合,强化新服务、新技术相关标准研制,超前布局推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预标准化研究,切实发挥标准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关键环节和领域服务的保障能力。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广泛传播服务贸易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各类主体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化工作能力。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开设标准化工作专题板块,提供标准资讯和查询服务。及时发布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动态、政策解读等,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商务部牵头负责)
(五)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和经验推广。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依法查处服务贸易领域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鼓励服务领域法规和政策文件引用国家标准。适时总结行动计划落实成效,宣传推广实践案例和工作经验,持续推动服务贸易标准优化升级。(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
三、强化重点领域标准供给
(六)国际旅行服务标准。重点在旅游服务、入境消费等领域加快标准研制,提升服务规范,推动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强化标准实施和推广,推动建立覆盖旅行服务质量、安全、场景与应用、保障与监管等全方位的标准化体系。(文化和旅游、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国际运输服务标准。重点在航运贸易数字化等方面率先推进标准制定和体系建设,加快国际运输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农业服务贸易标准。重点加强农业服务贸易术语分类、农业对外技术服务规范、农用物资服务跨境外包等标准研究,提升农业服务专业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标准化水平,为海外农业发展提供“中国标准”技术支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九)专业服务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科技服务、地理信息、人力资源、语言、咨询、检验检测、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力度,推动相关标准覆盖行业境内外服务提供的全链条,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外包标准化水平,重点推动生物医药研发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传统特色服务标准。推动文化、中文教育、中医药、中餐、武术等传统特色服务贸易的标准化建设,重点在基础通用标准、基础要素标准、服务提供标准、安全与管理标准等方面加强标准研制,提升传统特色服务的国际知名度和认可度。(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中医药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数字贸易标准。重点在软件和信息服务、数字交付贸易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数字贸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率先推进标准研制和体系建设,探索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深度融合的服务场景标准,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服务贸易领域的标准化实践,加快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和市场环境。(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数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绿色服务贸易标准。围绕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绿色化转型,以及供应链、金融等具有绿色属性服务贸易发展的标准需求,加快基础共性标准研制,促进绿色技术进出口和运用,培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服务贸易标准国际化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托服务贸易多双边合作机制等,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与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以及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标准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面向周边国家和地区探索建立区域性标准对接与合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对话与合作,持续提高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大型展会平台作用,举办相关展示和活动,推介中国标准,推动标准工作的国际交流互鉴。提升相关标准化论坛或研讨活动国际影响力,打造标准化国际交流的平台。(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行业性国际组织和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贡献中国方案,积极牵头或参与服务贸易特别是新兴服务、前沿技术等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我国具有优势的服务贸易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建设。支持中国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建设,在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旅行服务、数字文化等重点领域贡献更多中国智慧。打造一批重点领域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支持国际标准组织来华举办有关活动。探索推动国际性产业标准组织建设。(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基础理论和发展前沿研究。鼓励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服务贸易标准工作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研究,围绕服务贸易数字化、绿色化等发展趋势,加强对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新服务场景的标准需求前瞻性研究,以及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对国际发展动态的趋势研究。建立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七)强化标准化技术机构支撑。支持服务贸易相关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工作。鼓励围绕前沿技术和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为提升服务贸易重点领域标准供给提供技术支撑。(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开设服务贸易标准化相关课程,着力培养服务贸易和标准化工作的跨学科人才。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关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标准成果在评定职称中的作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在职业教育中开展服务贸易标准化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打造标准化工作先行先试平台。打造服务贸易标准研发应用样板。鼓励支持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等开放创新发展集聚区,将推进服务贸易标准化作为创新发展探索的重要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在全国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机制积累经验。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入驻有关示范区和基地,形成集聚发展效应。(商务部牵头负责)
六、组织实施
发挥国务院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推进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服务贸易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阶段性重点工作,加强政策联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支持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举措。各地相关部门结合产业和贸易特色开展服务贸易标准化工作探索,做好服务贸易标准在本地区的应用推广与实施监督。
节能降碳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支撑。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把节能降碳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坚决遏制能源消费总量不合理增长,持续提升能源资源产出效率,从源头有效减少碳排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协同推进节能降碳与绿色转型
(一)统筹节能降碳与产业优化升级。加强节能降碳与产业规划、产能调控等政策衔接协同,强化节能降碳激励约束和标准提升引领,持续降低产业对能源的依赖。大力推广节能低碳、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产品,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降碳服务,支持运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有序推进落后低效产能和工艺设备出清,协同化解重点产业结构性矛盾。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培育有利于节能降碳的新产业、新业态。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发展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
(二)统筹节能降碳与能源绿色转型。处理好节能降碳和能源安全的关系,科学调控能源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深入推进减煤控油,强化新增用煤用油需求管理,积极推进存量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用煤设备清洁替代,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煤炭消费和石油消费逐步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和新型储能,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创新发展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等业态,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推动新增清洁能源发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需求。提高能源生产效率,推广化石能源高效开采技术装备,加强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等,合理确定煤电调度顺序和调峰深度,持续提升风光发电效率和储能装置能量转化效率,稳步降低电网综合线损率。
三、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三)强化工业节能降碳。全面提升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能效水平,聚焦生产工艺、主要工序、重点设备等深入实施节能降碳诊断,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节能降碳工程。深化工业园区节能降碳,推动供热、制冷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企业间能量交换与梯级利用,支持钢化联产、炼化集成等跨行业耦合提效,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
(四)加强建筑节能降碳。严格新建建筑能效管理,优化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清洁取暖等工作,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加强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有序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余热资源和非化石能源供热替代。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有序理顺供热价格,支持老化供热管网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供热系统智能化升级,着力提升供热各环节能源利用效率。
(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大力发展铁路、水路运输,持续提升公路运输效率和绿色化水平,提高民航空管运行效率,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持续推进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交通场站、高速公路等设施设备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健全充换电站、岸电等设施网络。建设零碳运输走廊。推广节能低碳运输工具,合理优化车辆能耗限值要求,积极发展电动(氢能)重型卡车和绿色燃料船舶,支持清洁低碳燃料掺混替代。
(六)加快数字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推进算力、通信基站和机房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设备选型、制冷架构、机柜功率密度、系统智能运行策略等优化升级,持续提高单位算力能效和单位信息流量能效。加强算力基础设施项目评估论证和源头把关,严格电能利用效率等能效指标准入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和余热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支持发展绿色低碳、集约循环的算力设施。
(七)深化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降碳改造,推广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持续降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碳排放。加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信息管理。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进一步加强节能降碳监督管理
(八)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切实发挥能效、碳排放、技术等标准牵引作用,加强项目能耗、煤耗和碳排放等综合审查评价,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工业项目在纳入国家规划布局以及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制定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作为碳排放评价重要内容。动态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权限。定期开展节能降碳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审查评价能力不足的地区,依法依规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权限,实施项目缓批限批。
(九)加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档案,探索建立能效、碳排放披露和分级制度,全面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强化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碳排放清单等报送审查,督促按规定实施能源审计,严格执行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度。鼓励节能降碳自愿承诺。
(十)强化节能降碳全流程监管。常态化开展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消费相关指标跟踪监测,加强同类型地区指标比对分析,对目标进展滞后、指标不合理增长的及时提醒预警,视情精准采取调控措施。加强对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执行节能降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加强节能降碳监督检查与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监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等的衔接协同,探索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各级政府节能降碳管理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鼓励地方依托专业力量、信息化手段等辅助提升监管效能。
五、强化节能降碳工作支撑保障
(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节能降碳工作统筹,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修改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工作,完善节能监察、能效标识等规章。修订发布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
(十二)完善标准标识体系。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实际,加快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碳排放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标准,逐步提高指标要求。围绕新领域、新业态制定实施一批节能降碳国家标准,持续完善能源和碳排放计量、监测、认证等配套标准。夯实标准制定修订数据基础,加强标准实施评估反馈。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和应用实施,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十三)强化政策支撑。在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的基础上研究完善工业重点领域差别化电价政策,优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健全分时电价机制。完善实施高耗能产品出口调控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效应,统筹运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碳项目予以支持。深入实施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鼓励各类主体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标准和比重。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市场机制作用,落实好有利于节能降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围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需求特点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服务。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
(十四)加强技术创新应用。聚焦高效节能装备、智慧用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等领域,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加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力度,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打造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及时更新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等,加快节能锅炉、永磁电机、高效制冷、绿色照明、高温热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推广应用。
(十五)提升基础工作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能源管理、节能降碳领域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相关职业标准,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强化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节能降碳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培训。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降碳能力建设。完善国家及省级地区能源和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健全煤炭等能源品种及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能源统计制度。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谋划,注重系统施策,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协调职责和节能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谋划和推进落实,强化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加强节能降碳示范引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扎实推进本单位本领域节能降碳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十七)实施全民行动。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切实增强全社会节能降碳内生动力。广大党员要以身作则,切实崇尚和践行节能降碳。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宣传节能降碳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加大违法用能和能源浪费行为曝光力度。
(十八)强化国际合作。深化节能降碳领域国际对话和务实合作,拓展对话合作渠道,积极参与引领国际治理,大力宣传中国绿色转型成效。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节能降碳技术合作,支持节能低碳产品贸易,鼓励节能降碳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节能降碳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推动节能降碳标准、标识国际互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有关要求,强化能源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发挥人工智能对能源转型的叠加倍增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发展双向赋能,加快构建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开放融合的“人工智能+”能源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发挥我国能源产业体系完备、数据资源富集、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促进能源、算力、场景、数据、模型等要素高效协同,助力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有力支撑能源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支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安全、绿色、经济的能源保障体系初步构建,清洁能源与算力设施互动能力显著提升。能源领域高价值场景逐步开放应用,能源高质量数据集共建共享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建立,能源企业算力资源利用效率持续优化、稳步提升。到2030年,人工智能算力设施的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能源领域人工智能专用技术研发和应用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取得明显成效。
二、保障算力设施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
统筹能源资源配置与算力设施建设,强化能源供给对算力发展的支撑作用,保障算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筑牢能源安全与数字安全屏障。
(一)统筹优化能源资源与算力布局。统筹大型新能源基地与国家算力枢纽规划布局,推动算力设施、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在新能源富集地区有序合理汇集,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结合地区能源、水资源等承载力,探索百万千瓦级人工智能算力设施与配套能源系统协同建设,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推动算电协同一体化发展。
(二)提高算力设施多元电力供给能力。根据算力设施接入系统规模、电网电压等级、电网新能源渗透率、电能质量要求、算力设施业务类型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算力设施能源供给规划建设标准。探索核电、氢能等能源以直连方式为算力设施供能。鼓励算力设施配置构网型储能,增强供电稳定性和对电力系统的主动支撑能力。
(三)提升算力设施能源供给质量。开展供电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构建政府、电网、用户三方协同治理体系,引导算力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提升装置,确保算力设施电能质量。强化算力设施用能全过程监测与风险预警,提升相关用户极端情况的防范应对能力。
三、推动算力设施绿色低碳转型
扎实推进算力设施绿电消费占比统计以及碳排放核算工作,加强绿电直连政策指引,持续提升算力设施能效碳效,构建绿电供给、高效用能、碳排放管控协同的全链条绿色低碳发展体系。
(四)持续提升算力设施绿电占比。加强算力设施项目布局规划指导,将绿电使用占比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增强绿色算力供给水平。支持算力设施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电消费比例。推动算力设施备用电源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备用电源加快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油发电机。
(五)持续提升算力设施能效水平。推动算力设施高效冷却、高性能服务器、高性能供电架构、先进存储、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算力设施用能管理智能化水平,完善算力设施能耗监测评估体系,鼓励企业开展算力性能和能效碳效水平评估。探索开展类脑、量子、光子等变革性低功耗计算芯片及系统解决方案研究与试点应用。
(六)加强算力设施节能降碳管理。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将新建及改扩建算力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电能利用效率、绿电消费比例、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作为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重要内容。对依托零碳园区进行布局的算力设施,探索实施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备案制。加强电力、算力、碳排放协同计量,鼓励开展碳足迹核算与认证服务,引导算力设施绿色低碳发展。
(七)完善算力设施绿电直连政策。依据算力任务类型,对算力设施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具备灵活调节能力的算力设施开展绿电直连。研究通过价格政策激励算力设施采用绿电直连等方式更高比例消纳新能源,持续提升算力设施绿色发展水平。
四、促进算力电力高效经济协同
充分发挥算电协同规模效应,挖掘算力设施灵活调节潜力,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算力设施综合运营效益与全社会能源配置水平提升。
(八)加强算力与电力协同运行。推动建立算力与电力互动机制,以电力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算力设施优化能量管理和跨网跨区等多形式算力调度,提升算力设施经济效益。鼓励算力设施作为负荷侧灵活可调节资源参与电网运行,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实现算力设施与电力系统的双向提效。
(九)强化算电协同市场机制建设。鼓励新建算力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提升绿电消费比例与供应稳定性,构建算力设施经济高效绿色供能体系。支持算力设施以多种形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交易。推动绿色算力交易体系建设,推动绿电消纳与算力资源配置协同优化。
五、开放能源领域人工智能高价值应用场景
以场景需求牵引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速人工智能技术与能源产供储销全链条深度融合和规模化发展,形成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的良性循环。
(十)挖掘能源高价值场景。构建需求牵引、动态迭代的场景供给体系,形成覆盖主要业务领域、兼具行业引领性与国际竞争力的能源人工智能场景图谱。聚焦应用价值明确、数据基础完备、规模化应用潜力大等关键要素,加强人工智能赋能能源场景价值评估,建立高价值场景遴选及清单发布机制,为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供实践指引。
(十一)推动能源高价值场景开放。搭建能源领域场景开放共享平台,建立能源场景开放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鼓励能源企业开放标杆场景,以点带面牵引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在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网络安全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促进技术、数据与软硬件基础设施等要素的开放与流通。
(十二)构建能源高价值场景闭环管理机制。构建能源开放场景测试验证平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适配验证、场景应用性能评测,持续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能源领域应用的准入条件。建立覆盖场景发布、研发攻关、测试验证、工程实施、成效评估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能源领域落地可验证、可追溯、可迭代、可规模推广。
(十三)推动能源高价值场景规模化应用。组织开展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融合试点,持续遴选人工智能和能源产业需求深度融合的高价值场景应用标杆,加速推动人工智能在能源规划设计、勘探开发、生产运行、设备运维、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全链条场景的落地应用,加快提升能源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和灵活智能水平。

六、挖掘能源领域数据价值
建立治理、安全、流通三位一体的高质量能源数据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推动能源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
(十四)推动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制定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标准,规范数据需求、数据架构、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标注、质量验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技术要求。以业务场景为牵引,加速推进能源核心场景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利用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共享平台,建立动态更新和长效运营机制,促进能源领域高质量数据价值释放。
(十五)筑牢能源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屏障。制定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加强能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数据保护。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审核与风险评估。推动隐私计算、密态计算等前沿安全技术与能源业务场景深度融合,加快可信流通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十六)激活能源数据要素市场活力。建立健全适配能源行业需求的数据价值评估、收益分配等市场化规则机制及标准规范,打通数据流通路径。深化能源领域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建设与互联互通,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高效对接。鼓励依托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探索培育能源数据运营主体,创新数据运营模式。
七、强化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模型创新
强化专业模型攻关创新,深化自主可控硬件在能源领域的深度应用,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能源产业的深度耦合,筑牢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创新根基。
(十七)加快能源专业模型技术攻关。聚焦电网、发电、煤炭、油气、综合能源等领域,提升能源大模型的泛化迁移、多智能体框架、大小模型协同、多模态理解生成、长序推理等基础能力。鼓励能源专业模型优先在国家级人工智能开源社区中开放共享,加速模型应用成果转化落地。推动五个以上专业大模型在电网、发电、煤炭、油气等行业深度应用,推进行业数据向专业大模型汇聚整合。
(十八)加强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在能源领域的研发和应用。推进适配能源领域的智能终端、智能体、具身智能、人工智能原生架构等技术研发。完善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测试基础设施,推动智能装备、智能体的验证和中试。加快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普惠应用及产业智能化升级,促进全行业的规模化推广与价值释放。鼓励基于云计算等方式发展模型即服务新业态,支持培育一批优质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商。
(十九)推动人工智能自主可控软硬件在能源领域深度应用。加快自主智算芯片与国产深度学习框架的适配优化,推动多框架协同运行,推动能源领域大模型高效迁移技术在典型场景中的应用。持续推动能源领域人工智能软硬件技术迭代升级,提升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
八、构建人工智能与能源协同发展生态
基于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全流程需求,优化各类要素配置,构建人工智能与能源发展双向赋能、深度融合的良性生态。
(二十)开展“人工智能+”能源标准化提升行动。加强“人工智能+”能源标准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管理机制,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研制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能力测评、算力设施绿色低碳水平测评、算力电力协同技术要求、大负荷算力设施规划建设等关键技术标准。大力推进“人工智能+”能源标准国际化,进一步推进技术标准交流合作和中外标准互认。
(二十一)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能源安全治理体系。开展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顶层设计,探索建立能源领域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基本安全原则。推动制定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安全责任划分标准,构建涵盖数据、模型、应用的安全治理闭环管控机制和风险隔离措施。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合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发展治理规则体系建设,支撑构建公平、公正、普惠、包容的国际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政府间双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作用,深化与有关国家、能源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交流合作,用好用活民间科技交流平台和国际科技组织,推动人工智能在能源领域的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我国在能源与算力设施建设方面的经验,推动人工智能与能源项目协同出海,引导国内企业先进经验和技术装备“走出去”,助力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智能化转型升级。
(二十三)构建复合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学科建设,依托高水平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打造产教融合学科集群,培育一批复合型、创新型、实战型人才。鼓励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互动机制。鼓励建立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引导更多既懂人工智能,又懂能源的开发者,通过开源共享形式高效解决能源企业创新发展难题。
九、政策保障
结合“人工智能+”能源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增强上下游协同发展动能。
(二十四)强化科技创新。依托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大对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领域基础研究热点、产业技术痛点和未来发展重点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校、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开展攻关协作和资源共享,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
(二十五)促进成果转化。推动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相关技术装备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范围,营造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能源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创新环境。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在能源领域应用价值量化和评估机制,将技术成熟度、场景适配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安全可控水平、用户评价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应用效果显著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能源领域规模化落地。
(二十六)加强资金支持。鼓励算力设施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要求的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通过“两重”“两新”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项目予以支持。引导企业加大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项目投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发展领域。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适合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领域特点的金融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组织实施
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确保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国家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细化落实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安全发展的工作格局。各地区做好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工作各项要素保障,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发展。能源和人工智能相关企业作为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技术研发、示范试验、建设应用等各项工作,并定期做好经验总结。
(二十八)建立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对人工智能与能源融合发展整体情况开展持续的数据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把监测结果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在监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及时动态调整行动方案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鼓励创新、深化应用、规范有序的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发展氛围。鼓励各地方各企业积极探索创新,遴选典型案例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展开第一条 为了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第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化化工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对稳定经济增长、保障能源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本质安全筑底线、提质增效促发展为目标,以健全支撑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科学评估和对标改造的标准体系为引领,着力打通政策堵点,实施清单化管理、常态化推进,更好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
到 2029年,各地 2025年已确定的石化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任务全面完成,2026 年后新确定的更新改造任务按计划推进,老旧装置安全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减污降碳协同取得积极成效,优于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大幅提高。年度滚动摸底评估、持续改造提升的长效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引领和政策协同效应进一步发挥。
二、工作任务
(一)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和评估。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旧装置摸底调查,将实际投产运行超过 20 年的生产装置逐一登记造册,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对清单内老旧装置,逐一评估其工艺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有关评估范围及事项见附件 1、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见附件 2)。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类提出整体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迁建)、改造提升、淘汰退出(以下统称为更新改造)等处置意见,形成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对实际投产运行虽未超过 20 年,但经省级有关部门或企业评估确有必要实施更新改造的,也可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予以推进。
2026 年按照 2025 年各地已确定的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执行。自 2027 年开始,每年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新摸排出的老旧装置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不需要更新改造的老旧装置每 3 年开展一次复核,实施更新改造装置的首次复核时间可延长至改造完成后的第 6 年,于每年 6 月底前更新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
(二)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的企业“一企一策”制定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改造措施、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等。除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更新改造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鼓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率先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应急〔2024〕49 号)确定的相关事项,按照原计划和要求执行。
(三)推动提质升级。鼓励更新改造企业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实施安全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替代。推进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加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或低风险替代。推进生产工艺绿色升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改造提升,强化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从源头促进工业废物“减量化”。整体新建项目应按要求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 级水平。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要求,涉及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按要求实施能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实《石化化工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场景化、图谱化推动石化化工行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结合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开展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诊断评估和技术改造,梯度培育一批智能工厂。
有关企业要加强老旧装置运行的日常管理,运用数字化手段监控设备腐蚀等状况,加强设备检查维护;实施更新改造时要严格安全环保管理,拆除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装置设备、危险废物等安全环保处置方案,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
(四)优化项目管理。在研究重大石化项目布局时,优先支持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煤制甲醇老旧装置改造提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备案(核准)、环评、用地、取水、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安全许可等办理流程,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五)做好验收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完成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须进行验收的,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应组织进行验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核)查。对整体新建和淘汰退出装置,要确保原生产装置去功能化,物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涉及土地腾退的,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更新改造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暂停相应装置生产运行。
(六)强化标准引领支撑。实施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标准提升专项行动,聚焦老旧石化化工装置安全提升、绿色转型、数智改造、性能升级等方向,制修订一批安全风险管理标准、污染物处置和碳排放标准、能耗标准、智能制造标准、设备性能标准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形成安全要求更加严格、节能降碳水平更高、技术指标适度超前的标准,覆盖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更新改造各项要求和各个环节,全面支撑和引领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更新改造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开展老旧装置摸底调查和评估、编制老旧装置清单和更新改造工作台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一企一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及时会商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老旧装置产业政策、能耗(效)水平符合性评估,组织实施能耗(效)水平提升的更新改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水平提升的更新改造,做好更新改造过程的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老旧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方面安全风险评估,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政策支持,指导有关地方、中央企业做好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制定攻坚方案,以更快速度、更大力度实施更新改造。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积极履行央企责任,加强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按照属地有关部门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任务。
(二)落实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统筹利用“两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现有政策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发挥有关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为企业提供投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产业布局和产能调控方向,落实好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通过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推进银企对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相关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予以支持。有关中央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应适当考虑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其中,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滚动更新形成的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应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同)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反映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公共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推动不同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构建评价规则统一、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互知、应用场景广泛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三、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评价频次。公共信用评价相关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主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如未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相关评价规则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统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有关部门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经数据来源单位同意按需求向有关部门共享。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可以查询自身评价结果,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查询。
六、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按照职责及时将相关数据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方各有关部门。
七、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偿提供给有合法需求的使用者,评价主要服务于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征信机构可以采集政府公开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信息,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等依法依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行业自律管理,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区别对待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高数据加工能力。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理企业信用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用评价透明度和准确性,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
八、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统筹使用各类信用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负责。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管理。鼓励平台企业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流量支持,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提升平台内企业信用水平。
九、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水平。
十、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更新后的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具体修复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等执行。
十一、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企业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企业认为第三方机构采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更正或更新信息为由,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对不按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非法泄露、窃取、出售、篡改企业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附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附 件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公布3项行业标准,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规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企业、化工(含医药)企业。
规定明确了七个方面(重点从业人员、设计与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53条内容,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面向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开展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平台,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质量基础设施和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行业公信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聚焦推动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面向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面向行业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培育优秀质量人才、加强质量技术交流合作,面向政府提供质量管理工作决策支撑和技术支持,为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加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提供质量技术支撑。
第五条 实验室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坚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验室的统筹布局、建设规划、认定批复、评估复核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集团实验室的申请推荐、建设指导、发展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主体,负责为实验室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持续提供条件和制度保障,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其业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推荐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产业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布局和认定实验室,保持适度超前规模。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居于行业前列的试验场所和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机制健全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二)具备相对稳定且结构合理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比 35%以上。
(三)具备行业领先的质量科研能力,近 3 年在本领域主导(排名前三)研制的质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成果不少于 9 项(至少包含 1 个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 2 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具备面向政府、行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的能力,服务水平稳居行业前列,近 3 年为本领域提供的质量技术服务项目(不含常规检验检测类)不低于 40 个。
(五)具备较高行业影响力,广泛与国内外产业界开展经常性技术交流与合作,近 3 年牵头组织(含主办或承办)的质量技术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少于 3 次。
(六)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方向和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单位、直属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可由所在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规。
(三)推荐审查。推荐单位对照实验室认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形式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建议。专家组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六)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对拟通过认定实验室名单的意见。
(七)社会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公示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实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八)发文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经过相关审核报批程序,正式发文认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声誉。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指定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服务需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质量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保持行业领先优势,有效发挥辐射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持续跟踪国内外先进质量技术发展趋势,开展质量信息常态化收集和深度挖掘运用,积极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政策、标准、计量等研究,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积极承担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面向本领域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为企业提供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质量设计、检验检测、诊断评价、分析改进等“一站式”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围绕认定领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产品质量状况评估,形成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核查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可以实验室名义面向相关行业领域公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质量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展质量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研发和标准研制,推动先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可以实验室名义开展先进质量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上可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注重培养高水平质量专业人才,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质量人才队伍。鼓励以实验室名义开展本领域质量人才公益培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国内外质量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吸引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与其他实验室加强开展设备共享、数据互认、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政策、标准研制、专项资金、技术攻关、课题研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和推荐单位核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对实验室三年运行状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实验室通过复核,准予实验室称号延续 3 年,并对优秀等次的实验室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在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复核,仍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实验室资格;实验室整改期间,暂停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由依托单位在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书面报告,并由推荐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有退出意向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文予以撤销,被撤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业务活动中因弄虚作假、结果严重失实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二)从事可能影响实验室业务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接受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性的资助。
(三)不按要求报送产品质量状况评估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或报告数据资料失真、失准、失实的。
(四)以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计量等报告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泄露、窃取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
(七)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Industry (Product category) Product Quality Control and Technical Assessment Laboratory”。产品门类命名规则如下:
(一)产品门类名称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中的门类名称保持一致,一般以小类名称命名;
( 二) 若实验室能力覆盖某中类下 80% 以上的小类产品,可以中类名称命名;
(三)若实验室能力集中在某单一品种产品且该品种产品的产值较大、对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强,可以单品名称命名;
(四)若实验室能力难以被归类为某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且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融合性,可视实际情况命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同时废止。
物联网基于感知技术,通过通信网络,实现人、机、物的泛在智能连接,打通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物联网产业主要由感知、网络、平台、应用和安全保障组成。为推动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速物联网技术全面融入生产、消费和社会治理各领域,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关键技术创新为突破,以场景应用推广为牵引,充分发挥我国物联网海量终端连接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高质量推进物联网规模化部署应用,打造全域感知、泛在智联、多网融合、安全可信的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到 2028 年,物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产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感知、网络与通信、数据处理、安全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终端和平台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制修订 50 项以上先进适用标准,培育打造 10 个亿级连接和15个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力争达到百亿级规模,物联网核心产业规模突破 3.5 万亿元。
二、推动物联网设备创新升级
(一)突破感知设备关键技术。面向低功耗、集约化、通信感知一体化的技术演进趋势,加快无源物联、多模态感知、高精度定位、群智感知等技术研发。加强低功耗通信、高频并发数据采集设备等创新应用,增强感知设备在复杂环境应用的自校准、抗干扰、实时监测能力,提升微纳位移传感器、柔性触觉传感器、高分辨率视觉传感器等中高端传感器自主创新水平。
(二)加快应用终端优化升级。面向智能化、网联化的终端发展方向,加速推进人工智能、5G、人机交互、边缘计算等技术与物联网应用终端深度融合,提升应用终端的精准分析、智能决策和便捷交互能力。加快IPv6 规模部署,推动新增行业应用终端支持并默认启用 IPv6 协议,助力行业应用终端智能化改造和网络化联接。
(三)增强网络设备连接能力。面向网络和算力设施融合发展趋势,推动新型高性能传输协议、网络资源优化调度等技术应用,满足物联网大连接、低时延、抗干扰、低功耗的通信需求。推进智能模组、智能网关、边缘服务器等规模部署,提升网络设备的协议适配、数据传输和处理、资源配置能力。
三、提升物联网平台服务效能
(四)构建高能级的物联网平台。构建资源高效汇聚、数据高效处理和跨平台信息高效共享的“端—边—云”平台架构,适配千兆光网、5G 等固定和移动网络连接,提供设备互联、异构数据接入、融合治理、应用开发与集成等服务。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平台数据处理质量与效率。鼓励微内核、虚拟化、安全架构等技术研发,打造开源、安全、节能、可裁剪的物联网操作系统。
(五)优化物联网平台运营管理。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云服务商、行业企业、用户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物联网平台建设与运营,开展规划设计、集成实施、网络运维、运行监测、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物联网设备、数据资源、应用服务等要素高效汇聚,打通从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到持续优化的运营全链路,全面提升平台运营效率。
四、培育物联网应用场景
(六)深化生产领域物联网融合应用。面向工业领域,推动物联网技术在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应用,提升生产全流程的智能感知和高效协同水平。围绕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建筑业、资源和环境等重点领域,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农(牧、渔)场、产品溯源、能源管控、仓储物流、智能建造、环境监测等场景的应用。探索“方案+产品+服务”的应用模式,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大规模推广价值的行业解决方案,助力提质降本增效。
(七)激发消费领域物联网应用需求。依托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智慧家庭产品、智能家电家居、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等终端产品,创新人车家互联、智慧商超、远程医疗、医养结合、数字教育、智慧文旅等应用场景。探索应用生态主导的商业模式,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和增值服务,丰富沉浸、安全、便捷的生活体验。
(八)强化社会治理领域物联网服务供给。深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加强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助力构建“数字孪生城市”,科学有序推动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支撑实现城市智能管控、风险预警、应急救援等功能。探索“方案+建设+运营”的应用模式,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物联网终端规划、建设、运维、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赋能社会治理精细化。
五、夯实物联网网络底座
(九)扩大网络部署范围。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构建基于 4G(含 LTE-Cat1,即速率类别为 1 的 4G 网络)和 5G(含 NB-IoT 窄带物联网,RedCap 轻量化)高低搭配的移动物联网生态体系。推进卫星物联网、海上/水下/地下空间物联网、新型短距无线通信等网络技术的试验验证,支持专用移动通信以及其他符合物联网频率使用规划的网络部署,支撑形成广覆盖、全连接、多层次的网络服务能力。
(十)加快多网融合进程。推动移动物联网、无线局域网、有线网络等多网协同部署,加快物联网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等进程,提升物联网传输服务能力和网络资源连接汇聚能力。突破异构网络融合关键技术,推动物联网与工业、交通、环保等行业专网融合,提升全场景物联网络融合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网络智联水平。探索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物联网网络中的应用,提升网络连接、资源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智能水平。推动物联网与量子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等未来网络技术协同创新,加快确定性网络、时间敏感网络等技术应用推广,支撑物联网实现超高速传输、超低时延通信、超高密度和超高可靠性连接。
六、营造物联网产业发展生态
(十二)健全物联网产业体系。围绕物联网产业链关键环节,构建核心产业链图谱和关键技术清单,分类分级推动短板技术攻关、长板技术升级和先进技术推广。优化完善物联网标准体系,加快关键技术标准、行业融合应用标准研制与实施。强化产业运行监测,建立健全产业规模和连接数测算体系,评估核心产业链供给能力。
(十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做优做强重点实验室,加快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加大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鼓励产业集群基于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协作,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生态。
(十四)深化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加快智能感知、多模态数据融合等技术发展,打造一批具备自主感知、控制与执行能力的先进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终端和边缘的轻量化部署,协同提升平台资源调度能力。培育一批面向重点应用场景的行业专用模型,搭建开放共享的物联网应用模型库,催生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新产品、新场景、新模式。
(十五)释放物联网数据价值潜能。推动制定统一的物联网数据标准,促进产品数据跨品牌、跨终端、跨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提高数据的汇聚、处理分析和共享服务能力。指导物联网相关企业履行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报备、安全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十六)加强物联网安全监管。推动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加速国内外网络安全标识互认,有序引导企业自愿参加。面向物联网网络安全威胁和违规使用,强化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防护。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基于区块链网络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体系,建设物联网设备分布式身份认证机制。加强物联网设备进网管理,推动物联网与标识解析体系融合发展,打造“一物一码一号一数据”管理体系,提升联网设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综合保障
加强部门联动,深化央地协同,鼓励产学研用多方合作,多措并举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培育和安全监管等重点任务。持续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鼓励企业开展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布局建设,依托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提供物联网技术验证、产品测试评价、计量检测认证等服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强化校企联合培养,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高技能人才集群培养计划等项目,培育壮大高水平物联网人才队伍。
物联网基于感知技术,通过通信网络,实现人、机、物的泛在智能连接,打通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物联网产业主要由感知、网络、平台、应用和安全保障组成。为推动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速物联网技术全面融入生产、消费和社会治理各领域,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关键技术创新为突破,以场景应用推广为牵引,充分发挥我国物联网海量终端连接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高质量推进物联网规模化部署应用,打造全域感知、泛在智联、多网融合、安全可信的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到 2028 年,物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产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感知、网络与通信、数据处理、安全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终端和平台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制修订 50 项以上先进适用标准,培育打造 10 个亿级连接和15 个千万级连接的应用领域,物联网终端连接数力争达到百亿级规模,物联网核心产业规模突破 3.5 万亿元。
二、推动物联网设备创新升级
(一)突破感知设备关键技术。面向低功耗、集约化、通信感知一体化的技术演进趋势,加快无源物联、多模态感知、高精度定位、群智感知等技术研发。加强低功耗通信、高频并发数据采集设备等创新应用,增强感知设备在复杂环境应用的自校准、抗干扰、实时监测能力,提升微纳位移传感器、柔性触觉传感器、高分辨率视觉传感器等中高端传感器自主创新水平。
(二)加快应用终端优化升级。面向智能化、网联化的终端发展方向,加速推进人工智能、5G、人机交互、边缘计算等技术与物联网应用终端深度融合,提升应用终端的精准分析、智能决策和便捷交互能力。加快 IPv6 规模部署,推动新增行业应用终端支持并默认启用 IPv6 协议,助力行业应用终端智能化改造和网络化联接。
(三)增强网络设备连接能力。面向网络和算力设施融合发展趋势,推动新型高性能传输协议、网络资源优化调度等技术应用,满足物联网大连接、低时延、抗干扰、低功耗的通信需求。推进智能模组、智能网关、边缘服务器等规模部署,提升网络设备的协议适配、数据传输和处理、资源配置能力。
三、提升物联网平台服务效能
(四)构建高能级的物联网平台。构建资源高效汇聚、数据高效处理和跨平台信息高效共享的“端—边—云”平台架构,适配千兆光网、5G 等固定和移动网络连接,提供设备互联、异构数据接入、融合治理、应用开发与集成等服务。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平台数据处理质量与效率。鼓励微内核、虚拟化、安全架构等技术研发,打造开源、安全、节能、可裁剪的物联网操作系统。
(五)优化物联网平台运营管理。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云服务商、行业企业、用户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物联网平台建设与运营,开展规划设计、集成实施、网络运维、运行监测、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物联网设备、数据资源、应用服务等要素高效汇聚,打通从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到持续优化的运营全链路,全面提升平台运营效率。
四、培育物联网应用场景
(六)深化生产领域物联网融合应用。面向工业领域,推动物联网技术在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环节应用,提升生产全流程的智能感知和高效协同水平。围绕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建筑业、资源和环境等重点领域,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农(牧、渔)场、产品溯源、能源管控、仓储物流、智能建造、环境监测等场景的应用。探索“方案+产品+服务”的应用模式,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大规模推广价值的行业解决方案,助力提质降本增效。
(七)激发消费领域物联网应用需求。依托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智慧家庭产品、智能家电家居、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等终端产品,创新人车家互联、智慧商超、远程医疗、医养结合、数字教育、智慧文旅等应用场景。探索应用生态主导的商业模式,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和增值服务,丰富沉浸、安全、便捷的生活体验。
(八)强化社会治理领域物联网服务供给。深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加强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助力构建“数字孪生城市”,科学有序推动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支撑实现城市智能管控、风险预警、应急救援等功能。探索“方案+建设+运营”的应用模式,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物联网终端规划、建设、运维、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赋能社会治理精细化。
五、夯实物联网网络底座
(九)扩大网络部署范围。结合需求适度超前建设移动物联网络,构建基于 4G(含 LTE-Cat1,即速率类别为 1 的 4G 网络)和 5G(含 NB-IoT 窄带物联网,RedCap 轻量化)高低搭配的移动物联网生态体系。推进卫星物联网、海上/水下/地下空间物联网、新型短距无线通信等网络技术的试验验证,支持专用移动通信以及其他符合物联网频率使用规划的网络部署,支撑形成广覆盖、全连接、多层次的网络服务能力。
(十)加快多网融合进程。推动移动物联网、无线局域网、有线网络等多网协同部署,加快物联网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等进程,提升物联网传输服务能力和网络资源连接汇聚能力。突破异构网络融合关键技术,推动物联网与工业、交通、环保等行业专网融合,提升全场景物联网络融合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网络智联水平。探索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物联网网络中的应用,提升网络连接、资源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智能水平。推动物联网与量子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等未来网络技术协同创新,加快确定性网络、时间敏感网络等技术应用推广,支撑物联网实现超高速传输、超低时延通信、超高密度和超高可靠性连接。
六、营造物联网产业发展生态
(十二)健全物联网产业体系。围绕物联网产业链关键环节,构建核心产业链图谱和关键技术清单,分类分级推动短板技术攻关、长板技术升级和先进技术推广。优化完善物联网标准体系,加快关键技术标准、行业融合应用标准研制与实施。强化产业运行监测,建立健全产业规模和连接数测算体系,评估核心产业链供给能力。
(十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做优做强重点实验室,加快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加大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鼓励产业集群基于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协作,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生态。
(十四)深化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加快智能感知、多模态数据融合等技术发展,打造一批具备自主感知、控制与执行能力的先进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终端和边缘的轻量化部署,协同提升平台资源调度能力。培育一批面向重点应用场景的行业专用模型,搭建开放共享的物联网应用模型库,催生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新产品、新场景、新模式。
(十五)释放物联网数据价值潜能。推动制定统一的物联网数据标准,促进产品数据跨品牌、跨终端、跨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提高数据的汇聚、处理分析和共享服务能力。指导物联网相关企业履行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报备、安全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十六)加强物联网安全监管。推动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加速国内外网络安全标识互认,有序引导企业自愿参加。面向物联网网络安全威胁和违规使用,强化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防护。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基于区块链网络分布式数字身份服务体系,建设物联网设备分布式身份认证机制。加强物联网设备进网管理,推动物联网与标识解析体系融合发展,打造“一物一码一号一数据”管理体系,提升联网设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综合保障
加强部门联动,深化央地协同,鼓励产学研用多方合作,多措并举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培育和安全监管等重点任务。持续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鼓励企业开展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布局建设,依托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提供物联网技术验证、产品测试评价、计量检测认证等服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强化校企联合培养,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高技能人才集群培养计划等项目,培育壮大高水平物联网人才队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
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试点任务
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
(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
(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
(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
(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
(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
三、试点申报与遴选
(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
(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
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
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
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
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
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
(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
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6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5年工作回顾
2025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擘画了未来五年我国发展的宏伟蓝图。我们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设立台湾光复纪念日,极大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斗力量。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一年来,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展现强大韧性。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总量达到140.19万亿元。就业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267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为5.2%。对外贸易较快增长,出口多元化成效明显,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惠及1400万儿童,全面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惠及3000多万婴幼儿。粮食产量达到1.43万亿斤。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一年来,我国发展向新向优、彰显蓬勃活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机器人、量子科技等研发应用走在世界前列,芯片自主研发有了新突破,天问二号开启“追星”之旅,北斗规模应用全面拓展,雅下水电工程开工建设,首艘国产电磁弹射型航母福建舰正式入列,国产大模型引领全球开源生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4%、9.2%,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分别增长28%、10.9%,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6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突破2000万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1%,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我们面对的是多年少有的外部冲击挑战和国内两难多难问题交织叠加的复杂严峻形势。国际经贸环境急剧变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陡然升级,市场预期受到频繁扰动,对外贸易明显承压。国内经济深刻转型,深层次结构性矛盾问题持续显现,消费、投资增长动力不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沉着应对、勇毅前行,对外有理有力有效开展经贸斗争,坚定维护我国利益,中美5轮经贸磋商取得积极成果,两国元首釜山会晤达成重要共识,为经贸合作注入更多稳定性;对内打好政策“组合拳”,加强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我们从最坏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不仅稳住了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而且极大提振了全社会的士气和信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必须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必须坚持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并举、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必须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必须以苦练内功来应对外部挑战。实践再次证明,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应对一切困难、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国人民有信心有智慧有力量战胜一切艰难险阻!
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着力稳定经济运行。年初我们就做好了应对复杂多变局面的充分准备,一季度经济起势有力、开局良好。二季度以后,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特别是美国加征关税冲击,充分发挥存量政策作用,加力推出稳就业稳经济等一系列新举措,有力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保障了全年主要目标实现。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加强重点领域财力保障,下调政策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持续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带动商品销售额超过2.6万亿元,文旅体等服务消费潜力加快释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50万亿元。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强“两重”项目建设,加快设备更新资金拨付使用,设备购置投资增长11.8%,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重点项目资本金。持续用力稳楼市,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因城施策调减限制性措施,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交房”任务全面完成。综合施策稳股市,资本市场回稳回暖、交易活跃。深入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有序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地方债务结构不断优化。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高风险机构数量大幅下降,风险化解成效明显。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前沿领域体系化布局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8%,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10.8%。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现代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聚焦重点领域制定修订583项国家标准。持续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行动,行业应用加快落地,新型智能终端不断涌现。数据要素潜力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0.5%以上。
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扎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整治招标投标、招商引资领域突出问题,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成效显现。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出台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措施。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有序推进自主开放、单边开放,稳步扩大单方面免签或全面互免签证。加大稳外贸力度,进出口量稳质升,出口增长6.1%。出台稳外资行动方案,新设外资企业数量增长19.1%。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海南自由贸易港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领域务实合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持续实施城市更新,落实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9%。着力稳面积、提单产、抗灾害,再夺粮食丰收。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加大区域战略实施力度,区域联动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五是切实抓好民生保障,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出台稳就业支持政策,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推进教育强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动高校学科专业调整,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完善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全国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儿科服务实现全覆盖。有效防控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疫情。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优化医药集采措施,推出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3亿人。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稳妥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开展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试点。持续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措施。提高优抚标准。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旅游业活力显现,国内出游人次增长16.2%,入境旅游人次增长17.1%。成功举办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六是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行动,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4.4%。持续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库保护,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提高到91.4%。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生态系统整体质量与稳定性进一步提升。启动实施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加快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第一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项目基本建成投产,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超过1.3亿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1.7%。宣布应对气候变化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七是持续加强政府建设,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3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0部。自觉依法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加强城乡基层治理。做好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下降8.7%。有效应对部分地区洪涝、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预防、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
过去一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取得新成效。习近平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出席中国-中亚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金砖国家领导人线上峰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等重大多双边活动。成功举办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全球妇女峰会、中拉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等重大主场外交活动。坚决反对保护主义和单边霸凌行径,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和开放合作,坚定捍卫二战胜利成果,提出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解决国际地区热点问题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中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过去5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世纪疫情等超乎寻常的冲击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经济总量实现新跃升,国内生产总值连续跨越110万亿元、120万亿元、130万亿元、140万亿元台阶,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科技和产业创新取得新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件,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连续16年保持全球第一,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部取消,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更加巩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5.4%,城镇新增就业累计超过6000万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任务圆满完成,脱贫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步实施,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11.3年,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9.25岁,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9.3%,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以上,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快最多的国家,构建起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新提升,粮食、能源资源、金融、网络等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明显加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经过艰苦奋斗、不懈努力,“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项主要指标、17方面重大战略任务、102项重大工程项目胜利完成。
这些重大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衷心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加深,地缘政治风险持续上升,世界经济动能疲弱,多边主义、自由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国内经济发展和转型中面临的老问题、新挑战仍然不少。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供强需弱矛盾突出,市场预期偏弱,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和增收难度加大,部分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仍在调整。公共服务仍有不少短板弱项。政府工作存在不足,一些政策实施效果仍待提高,一些干部抓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不足、办法不多,有的政绩观存在偏差,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搞表面文章,一些领域和地方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困难不容忽视,信心必须坚定。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制度优势和大国优势不断彰显。经历了风雨洗礼,我们的意志更加坚强、步伐更加坚定,只要用足用好优势、妥善应对挑战,我国的发展前景一定更加可期!
二、“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大会审查。这里就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作简要报告。
(一)关于主要目标指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议》明确的主要目标,《纲要(草案)》细化提出20项主要指标。经济发展方面,围绕增长、结构、效率提出3项指标。其中,综合考虑国内外形势和各方面因素,兼顾需要与可能,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为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20年翻一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打好基础。创新驱动方面,围绕创新投入及其成效提出3项指标。其中,充分考虑研发投入增长趋势和企业投入能力,提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与“十四五”规划目标保持一致,确保研发投入力度不减。民生福祉方面,为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性提出就业、收入、教育、医疗、健康、“一老一小”等7项指标。绿色低碳方面,围绕降碳减污、生态环保等提出5项指标。其中,根据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降低17%,继续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障方面,围绕粮食、能源生产能力提出2项指标,着力夯实国家安全重要基础保障。
(二)关于重大战略任务
《纲要(草案)》分领域阐述了“十五五”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体现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纲要(草案)》强调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着眼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着眼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5%。着眼建设美丽中国,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确保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
二是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纲要(草案)》着眼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大力提振消费,促进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扩大有效投资。着眼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红利,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着眼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着眼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用好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
三是突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纲要(草案)》着眼人口高质量发展,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7年;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0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73%;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眼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别,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着眼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四是突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纲要(草案)》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着眼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多项任务举措。增强粮食、能源资源等供给保障能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8亿吨标准煤。统筹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
围绕推动“十五五”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统筹考虑战略性、牵引性和连续性,《纲要(草案)》提出6方面109项重大工程。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围绕产业基础能力和竞争力提升、新产业新赛道培育发展、前沿科技攻关、创新基础能力提升提出28项工程。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方面,围绕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新型能源体系、新型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平台等提出23项工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出9项工程。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围绕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健康中国建设、优化“一老一小”服务、社会关爱服务提出25项工程。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方面,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修复提出18项工程。重点领域安全保障方面,围绕粮食、能源安全等提出6项工程。这些重大工程兼顾当前和长远,既涉及“硬投资”也包含“软建设”。我们将注重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力量参与,更好发挥重大工程项目强基础、补短板、增后劲等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我们充满信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团结奋斗,一定能够把“十五五”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三、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政府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4.5%-5%,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争取更好结果;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1.4万亿斤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
提出这些预期目标,主要考虑是开局之年为调结构、防风险、促改革留出空间,为后期更好发展打牢基础。经济增长目标同2035年远景目标总体衔接,与我国经济长期增长潜力基本吻合,实现这个目标具备有利条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通过扎实工作争取好的结果。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体现了在就业总量和结构性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导向和加大稳就业力度的要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考虑了预期引导和现实可能,我们将通过改善总供求关系,推动价格总水平由负转正、消费价格合理温和回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能源安全等多种需要,有利于有序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在政策取向上,我们将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切实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今年赤字率拟按4%左右安排,赤字规模5.89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30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将首次达到30万亿元、比上年增加约1.27万亿元。拟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持续支持“两重”建设、“两新”工作等。拟发行特别国债3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4万亿元,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和自审自发试点,重点支持建设重大项目、置换隐性债务、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今年财政支出继续保持相当规模,要持续用力优化支出结构,更加注重支持提振消费、投资于人、保障民生等方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开展整合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试点,增强地方自主财力和统筹能力。压实分级保障主体责任,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各级政府要更好“当家理财”,建立健全增收节支机制,积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资产,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一般性支出,坚决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务必把省下来的每一分钱都用到发展的关键点、群众的急需处。
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物价合理回升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灵活高效运用降准降息等多种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增长同经济增长、价格总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优化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适当增加规模,完善实施方式。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用,强化考核评估、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规范信贷市场经营行为,降低融资中间费用,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强化改革举措与宏观政策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既要政策给力,也要改革发力。要用改革的办法打通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将政策效果转化为经济内生增长动能。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和有效性,将各类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使各类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财政、金融、就业、产业等政策协同,深入挖掘政策结合点,创新实施工具,持续放大“组合拳”效应。健全预期管理机制,提振社会信心。
四、2026年政府工作任务
党中央对今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坚持内需主导,统筹促消费和扩投资,拓展内需增长新空间,更好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
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激发居民消费内生动力和促消费政策并举,推动消费持续增长。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在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等方面推出一批务实举措。促进商品消费扩容升级,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250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优化政策实施机制。设立1000亿元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专项资金,组合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扩大内需。扩大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领域,提高贴息上限,延长实施期限。实施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活跃线下消费,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释放文旅、赛事、康养等领域消费潜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入境消费环境,打造“购在中国”品牌。
充分挖掘释放有效投资潜力。聚焦新质生产力、新型城镇化、人的全面发展等重点领域,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今年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安排8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两重”建设,分类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单列并提高用于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继续向投资项目准备充分、资金用得好的地方倾斜。发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8000亿元,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支持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向高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新赛道拓展,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持续推进重点产业提质升级,新部署一批重大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打造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拓展智能制造,新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进标准升级,强化质量监督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更具特色的产品。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鼓励央企国企带头开放应用场景,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培育发展未来能源、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未来产业。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培育独角兽企业。高效用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要带头做耐心资本,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
扩能提质服务业。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促进软件服务价值提升。发展金融、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扩大重点领域服务业投资。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
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深化拓展“人工智能+”,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实施超大规模智算集群、算电协同等新基建工程,加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支持公共云发展。加快发展卫星互联网。打造“5G+工业互联网”升级版。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完善人工智能治理。
(三)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全链条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好重大科技项目,强化战略前沿领域布局,产出更多原创性成果。继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加大长期稳定支持。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深化科研院所改革,加强国家实验室和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统筹部署,全面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弘扬科学家精神,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优化有利于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环境。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比例。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常态化实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动态调整学科专业,启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建设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加大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力度。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加强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引育,推进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高标准推进人才高地和人才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畅通人才交流通道,促进各类人才竞相成长、各展其能。
(四)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改革攻坚,深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完善统计、财税、考核等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稳步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加大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力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加强财政科学管理,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试点范围。健全地方税体系,拓展地方税源。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深入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中长期资金入市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拓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提高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比重。
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方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支持企业安心经营、高质量发展。
(五)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合作共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积极扩大自主开放。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和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生物技术、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开放试点,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压减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推动商签更多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积极推动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进程。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范围、提升创新引领发展能级,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大信贷、信保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企业优化全球市场布局,推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培育壮大贸易发展新动能,推动跨境电商加海外仓模式扩容升级、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国际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拓展中间品贸易,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提升边境贸易。鼓励支持服务出口。积极扩大进口,推进贸易平衡发展。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扩大双向投资合作。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实施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扩大本地化生产。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擦亮“投资中国”名片。规范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对外投资风险防控和海外利益保护。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做实做细“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提升中欧中亚班列发展水平,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合作伙伴计划。拓展新兴领域务实合作,让合作成果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六)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提升发展质效。
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稳定粮油生产,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动大面积单产提高、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巩固提升大豆油料产能,推动棉糖胶等稳产提质。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增加多元食物供给。推进粮食节约减损。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利用,做好撂荒地复耕利用。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措施。提高农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选育推广突破性品种,推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打通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统筹生产、收储等政策,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实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区都要扛稳责任,共同端牢中国人的饭碗。
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标准,做好监测识别,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提高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实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完善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驻村帮扶和消费帮扶等。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发展,增强内生动力。
持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农垦、供销社等改革。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深化农文旅等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发展林下经济,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深化农村移风易俗,提升乡村治理和文明乡风建设水平。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扎实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七)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地制宜放宽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报名条件,进一步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优化县域基础设施布局和公共资源配置,发展县域特色产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稳步实施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等改造。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设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救援能力。加强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
不断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优化主体功能区划,引导各地区围绕主体功能定位,更好发挥比较优势。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加强改革攻坚、政策赋能和要素保障,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世界级城市群。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加快发展。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健全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实施国家产业转移发展提升工程,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等振兴发展。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
(八)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民生为大,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加大各类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力度,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延续实施稳岗返还、社保补贴、专项贷款等阶段性措施,进一步增加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支持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稳定岗位,围绕发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新职业新岗位,增强服务业带动就业能力。制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支持政策,强化农民工稳岗帮扶,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服务,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出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的政策。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作用,加强创业支持引导。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措施。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就业歧视治理,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让更多劳动者拥有一技之长,更好就业增收。
推动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适应学龄人口结构变化,推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调整。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持续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建设特色鲜明高职院校。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弘扬教育家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全面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普及健康知识,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强化公共卫生能力。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强化薄弱专科建设,加强慢性病、罕见病综合防治,全方位提升急诊急救、血液保障和应急能力。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加强基层用药衔接,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4元。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资金使用政策。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推动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
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稳妥有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健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实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发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制定推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完善老年用品产品、养老金融、旅居养老等支持政策。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独居老人、失能失智等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倡导积极婚育观,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加强初婚初育家庭住房保障,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生育休假制度。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加强残疾预防、康复和托养照护服务,推进养老助残资源统筹利用。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分层分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动新闻传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精品创作,支持出版业繁荣发展。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深化网络综合治理,推进未成年人、老年人网络保护。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做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惠民开放,完善全民阅读推广服务体系,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发展档案事业。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监管和合理利用。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业,丰富文旅体商等融合业态。鼓励更多文化企业和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增强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做好2026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备战参赛工作。加快重塑足球青训体系。积极发展赛事经济、冰雪经济、户外运动,建好用好群众身边的运动场地设施,培育更多特色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九)加快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制定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进县城和农村黑臭水体、面源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扎实推进“三北”工程攻坚战,让人民群众身边的山更绿、水更清。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完善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实施重点行业提质降本降碳行动,深入推进零碳园区和工厂建设。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新增长点。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创新应用。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强化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碳足迹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制定能源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发展新型储能,扩大绿电应用。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统筹防风险和促发展,进一步增强发展韧性,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探索多渠道盘活存量商品房,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危旧房改造。有序推动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发挥“保交房”的白名单制度作用,防范债务违约风险。深入推进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基础制度和配套政策建设。
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支持各地用足用好政策,加快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严防虚假化债,坚决把遏制违规新增隐性债务作为铁的纪律。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优化债务重组和置换办法,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风险,分类有序推动改革转型。优化债务监测考核指标,构建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积极稳妥化解金融领域风险。充实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处置。多渠道加大资本补充力度,稳妥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加强金融监管协同,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提高风险源头防控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强化公共安全治理,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夯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基层基础,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加快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应急处置等短板。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严格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治理,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加强社会心理疏导。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集中化解信访问题。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纵深推进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按规律办事。
我们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职尽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审计监督质效,加强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更好发挥作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着力提升行政效能,沉下心来抓落实,认认真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贯到底的执行力穿透力。各级政府要树牢大局观,准确把握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善于把国家战略、市场需求和地区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让广大干部心无旁骛抓落实、办实事。营造良好政治环境、人才环境、营商环境、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凝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加快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步伐,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过去一年,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成就。新的一年,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以政治建军为引领,持续深化政治整训,接续打好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攻坚战。扎实推进练兵备战,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抓好军队建设“十五五”规划编制,实施国防发展重大工程,实施军事理论现代化推进工程。协力推进跨军地改革,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我们要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促进港澳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发挥港澳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我们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反对外部势力干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和融合发展,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落实台湾同胞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增进两岸同胞福祉,共同开创民族复兴伟业。
我们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创世界和平发展美好未来。
各位代表!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万众一心、砥砺前行,奋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十五五”良好开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懈奋斗!
目录
第一篇 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方针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二篇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四章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
第五章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六章 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第七章 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篇 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八章 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九章 提高体系化创新能力
第十章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十一章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第四篇 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
第十二章 强化算力算法数据高效供给
第十三章 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
第十四章 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第五篇 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十五章 大力提振消费
第十六章 扩大有效投资
第十七章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六篇 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第十八章 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第十九章 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第二十章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第七篇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第二十一章 积极扩大自主开放
第二十二章 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章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二十四章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篇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二十五章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第二十六章 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二十七章 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第九篇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章 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
第二十九章 促进区域联动发展
第三十章 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章 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第三十二章 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
第十篇 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三章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四章 大力繁荣文化事业
第三十五章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十六章 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一篇 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章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第三十八章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十九章 加快建设健康中国
第四十章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十二篇 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四十一章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四十二章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第四十三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章 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五章 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六章 保障各类群体发展权益
第十三篇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建设美丽中国
第四十七章 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
第四十八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十九章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五十章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四篇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第五十一章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五十二章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三章 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第五十四章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第十五篇 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 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第五十五章 着力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
第五十六章 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第十六篇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五十七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十八章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第十七篇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
第五十九章 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六十章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第十八篇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六十一章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十二章 健全规划实施全周期推进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
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试点任务
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
(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
(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
(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
(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
(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
三、试点申报与遴选
(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
(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
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
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
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
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
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
(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
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6日
节能装备是指在生产、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中,采用先进技术设计和制造,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损失的产品、设备。加快节能装备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工业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支撑全社会能源消费增长需求、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 年)〉的通知》,持续提升通用性强、用能量大、发展前景突出的节能装备能效水平,加强节能装备供给与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以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为目标,以用能系统优化提升为主攻方向,以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为主要抓手,以绿色设计制造、设备更新改造、人工智能赋能为路径,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加快节能装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关键装备支撑。
到 2028 年,节能装备关键材料、零部件取得突破,重点行业领域用能系统匹配性、实际运行效率持续提升,电机、变压器等节能装备能效水平达到国际领先。节能装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推广一批先进适用节能装备更新改造系统解决方案,打造一批人工智能赋能节能装备应用场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装备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
二、加快先进节能装备研发推广
(一)电机和风机、泵、压缩机等负载设备。推动超 1 级能效、宽域高效电机所需基础材料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升级,加快高效节能异步电机、宽域永磁电机、直驱电机、磁悬浮电机以及高精度工业伺服电机等推广应用。针对超低速、超高速、频繁变负载、高响应速度、低速大转矩、大惯量负载起动等特定工况,开发适用性强、匹配性高的节能电机。持续加强节能风机、泵、压缩机等负载设备叶轮气动设计和流道优化,提高负载设备气动效率、减少内流损失。推广磁悬浮、空气悬浮压缩机和风机,以及无油永磁直驱泵、磁悬浮真空泵等。到 2028 年,新增节能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占比均达到 35%,在役节能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占比均超过 15%。
(二)变压器。推动超 1 级能效变压器所需硅钢片、非晶合金带材、高导电材料、高性能绝缘材料等关键材料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升级,加快高效硅钢立体卷铁心变压器、大容量高效非晶合金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环保型绝缘油变压器、大容量固态变压器、柔性直流变压器等推广应用。提高风电、光伏、氢能、新型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变压器能效和系统适配性。鼓励电网企业、新能源企业开展在役变压器节能降碳诊断。到 2028 年,新增节能变压器占比超过 75%,在役节能变压器占比达到 15%。
(三)工业热泵。提升工业领域大功率、高效、高温热泵供给水平,通过工艺创新、部件集成、智能生产等提升热泵产品性能及能效。加快跨临界二氧化碳(CO2)热泵、大功率高温热泵、工业蒸汽热泵、冷热同源热泵等研发,推动新型低全球变暖潜势(GWP)制冷剂、基于自然工质的高温压缩机、高温大温升高效水蒸气压缩机、低成本高效膨胀装置、新型高效换热器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根据用热需求、余热回收可行性、工艺替代性等,应用工业热泵回收利用工业废水、废气等余热资源制备高温热风、热水或蒸汽。到 2028 年,热泵产品能效水平较 2025 年提升 10%以上。
(四)工业制冷(热)和加热设备。提升宽域高效工业制冷(热)设备供给水平,加快无油冷水机组、大功率高效变频制冷机组、直流变速多联式机组、冷凝热回收机组等推广应用。加快大功率电热储能设备、真空热处理设备、激光热处理设备、超导感应加热装置、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感应电炉、直流电弧炉、直流等离子加热装置、热泵干燥、真空干燥等加热设备推广应用。到 2028 年,新增节能工业制冷(热)、加热设备占比达到 45%,在役节能工业制冷(热)、加热设备占比达到 25%。
(五)水电解制氢装备。鼓励企业研发高效率、低成本、高性能的水电解制氢装备。推动电极与隔膜等基础材料升级,开发新型电极基体材料与结构,提升电化学活性面积及传质效率,突破长寿命抗腐蚀电极制备工艺,持续攻关低成本、高传导、高稳定性膜材料。优化电解槽内部流场、热场、电场、压力场设计,提高设备均一性,开发先进耐久密封结构与材料。持续提升碱性、质子交换膜电解槽的电解效率,开发应用高响应、宽负荷、非贵金属催化的阴离子交换膜电解槽。到 2028 年,实现量产水电解制氢装备额定工况下直流电耗低于 4.2kWh/Nm³。
(六)信息通信设备。推动芯片架构向异构多核协同方向发展,提升多任务并行处理能效水平。鼓励研发部署高密度服务器、液冷服务器、液冷交换机,提升电源和散热系统使用效率。加快推广应用高效功率放大器、高压直流供电、高效不间断电源系统(UPS)、高效安全电池等技术产品,以及高效变频空调、自然冷源空调、干湿复合空调、多梯度冷却空调等冷却设备。鼓励企业在建设规划环节,依据能效测试验证开展产品选型,优先选择高性能低功耗设备。到 2028 年,信息通信领域新增服务器中达到能效 2 级及以上的设备占比超过 80%。


三、扩大节能装备绿色低碳供给
(七)加强产品绿色低碳设计和制造。推广绿色低碳设计理念,推动节能装备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设计。加强轻量化设计,优先使用可回收材料,提高绿色低碳物料使用率,从源头减少原生材料使用,降低产品碳足迹。面向铸造、机加工、焊接、涂装、热处理、电镀等环节,推广精密铸造、增材制造、近净成形、激光表面改性、干式切削、低温等离子清洗、纳米复合电刷镀、热喷涂、微弧氧化等绿色工艺技术,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八)加强废旧装备回收处置。强化废旧节能装备回收处置供需对接,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应用 5G、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建设退役废旧设备信息溯源系统。鼓励装备使用企业规范退役处置流程,明确报废标准,及时开展退役设备报废筛查,提升退役资产处置效率。鼓励对IT 设备、通信设备及其备件进行检测、翻新、拆解、维修。
四、强化节能装备系统耦合匹配
(九)强化装备与装备间耦合匹配。探索建立节能装备在实际变负荷运行工况下的宽域高效性能评价体系,推动实现节能装备与其负载设备、运行工况、用能系统(含辅机设备等)的精准匹配,减少驱动与负载之间的容量、结构、接口冗余,避免“大马拉小车”等情况。提升电机与其变速、传动、负载等设备的匹配水平,鼓励风机、泵、压缩机和工业热泵采用变频调速等技术开展匹配性改造升级。鼓励算力设施、通信基站引入一体化、模块化供电系统部署和集中散热架构,推动主设备与辅助设备采用统一接口标准实现系统集成,实现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节能特性协同,构建端网协同、双向赋能的绿色网络。

(十)强化装备与场景间耦合匹配。面向重点用能行业、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开发场景适配的关键节能装备和一体化系统解决方案。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氢气制取和储运、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等新兴应用场景,开发专用节能装备。针对自然冷源、风光资源丰富地区,鼓励建设自然冷却系统、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针对热力系统低碳、零碳需求,突破长距离低成本输热、跨季节大规模储热和热电协同等技术,支撑电力系统削峰填谷和绿电消纳。
五、推进节能装备数字化提升
(十一)构建装备节能降碳大模型。鼓励通过物联网(IoT)传感器等,实时采集电流/电压、转速、温湿度、压力、流量等各类节能装备实时运行参数。结合网络拓扑技术,打通设备、网络、能耗、负载、工艺参数等数据壁垒,推动建设多模态、高精度的高质量数据集。基于数据集特点进行模型基础架构选择与模型训练调优,测试模型能力后进行生产环境部署与持续更新迭代,构建具备节能装备多模态数据提取分析、节能策略智能问答、节能装备知识持续学习、人机交互便捷等能力的大模型。
(十二)创新发展高效节能智能设备。加快应用仿真模拟软件、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提升节能装备设计制造智能化水平。推广智能电机、智能变压器、智能天线、智慧电源柜等智能化设备,通过配置智能传感器、智能控制器、智能算法等,实现装备运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与处理。推动边缘计算能力与高效智能装备的深度融合,应用适宜的算法模型与网络技术,在边缘节点侧实现能耗数据实时分析、支持实时通信协议。探索应用具身智能技术,赋予节能装备感知、运行和交互能力,提升节能装备对环境变化的适应和理解能力。


(十三)推进人工智能赋能节能装备应用。推动节能装备与智能平台一体化协同,以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大数据平台等为基础,实现硬件提供感知与执行载体、软件优化节能策略的联动。融合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推进节能装备关联系统联合调优,促进一体化智能运维管理。聚焦大模型训练等新型高能耗应用场景,应用多目标寻优等算法,实现基于业务场景的最佳节能策略动态匹配。推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的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推广基于标识解析的节能装备信息化与节能统计平台,实现装备运行情况智能化统计监测。


六、构建产业健康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节能装备更新改造。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以及“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开展节能装备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推动企业对投运 10 年以上的主要用能设备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全面评估能效水平,依据诊断结果制定更新改造计划。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等技术装备。落实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装备更新改造。
(十五)完善节能装备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电机、变压器、风机、泵、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业热泵、加热设备、水电解制氢装备、通信基站、算力设施等产品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持续提高能效指标要求。健全节能装备绿色低碳设计、制造、检测、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条标准体系,推进节能装备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依据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持续组织对重点用能设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十六)加强产业发展统筹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引导推动节能装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相关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作用,开展节能装备相关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节能装备政策宣贯、产品推广、供需对接、技术交流、决策支撑和企业服务等。探索建立节能装备用户评价机制,鼓励用户企业在采购中综合考量性能、能耗、寿命、运维等指标,引导优质优价采购。
目 录
一、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分类与特征 1
二、总体要求 2
三、建设思路 3
(一)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 3
(二)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框架 4
四、建设内容 6
(一)基础共性标准 6
(二)装备产品标准 7
(三)赋能技术标准 9
(四)系统协同标准 10
(五)产业服务标准 11
(六)行业应用标准 12
五、组织实施 12
附件 安全应急装备重点标准预研清单(2026─2028 年) 14
发展安全应急装备产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支撑平安中国、制造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扩大需求和优化供给、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成果广泛共享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拓展,关键领域实现创新突破,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不断涌现,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建立系统、科学、适用的标准体系,为安全应急装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产业协同发展奠定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 年)》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 版)》,统筹推进安全应急装备行业标准化工作,明确标准制定的方向和重点,以标准化引领产业创新发展。
安全应急装备产业是为提升重点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保障各类突发事件需要,专业从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装备制造、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的产业。参考《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5 版)》,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分为安全防范装备、应急处置装备和安全应急服务等 3 大类。其中,安全防范装备主要包括监测预警装备、安全生产专用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应急处置装备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处置装备、消防灭火装备、应急保障装备、紧急生命救护装备等;安全应急服务主要包括与装备研发、应用和运维等活动配套的各类服务。
根据安全应急装备的概念与分类,其标准化需求具有以下突出特征。一是应用导向,以行业应用场景及需求作为产品功能和性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场景环境特殊、复杂度高,对产品可靠性、稳定性及环境适应性要求高;二是技术融合,综合应用机械、电子、材料、通信等多学科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6G 等数字技术赋能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演进;三是系统协同,为满足场景需要,一般需要集成多个模块或多类装备,协同实现系统功能,对互联、互通、互操作性要求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对促进我国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创新发展的引领、规范和支撑作用。强化统筹,
协同推进。加强顶层设计,推动产学研用各方共同推进标准研究,有序推动标准体系建设。注重与现行标准的协调配套。需求牵引,急用先行。面向重点行业和典型场景装备发展需要,优先推进基础共性和急需方向的行业标准制修订,逐步迭代和持续更新。创新驱动,融合赋能。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与标准化联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赋能,发挥标准在技术融合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带动中国方案“走出去”。
到 2028 年,基本形成适应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累计制修订 38 项以上国家层面标准,提升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 基础共性”“B 装备产品”“C 赋能技术”“D 系统协同”“E 产业服务”“F 行业应用”等 6 个部分,主要反映标准体系各部分的组成关系。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图如图 1 所示。

图 1 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图
具体而言,A 基础共性标准包括术语定义、分类分级、通用要求等,位于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的最底层,是其他标准的基础支撑。B 装备产品标准包括监测预警装备、安全生产专用装备、个体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处置装备、消防灭火装备、应急保障装备、紧急生命救护装备等。C 赋能技术标准包括人工智能、数字孪生、通信技术等,为装备产品、产业服务和行业应用提供技术支撑。D 系统协同标准包括互联要求、互通要求、互操作要求等,为行业应用和产业服务提供互联互通支撑。E 产业服务标准包括管理、评估等,为装备产品和行业应用提供服务支撑。F 行业应用标准位于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图的最顶层,面向行业具体场景需求,对A-E 标准进行细化和落地。
(二)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框架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框架由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结构细化而成,包含了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的若干基本组成单元,如图 2 所示。

图 2 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框架图
备注:1.框架中涉及的安全、通信接口等内容优先复用已发布标准,若极端环境的指标要求高于现行标准,则以单个指标的形式予以补充。
2.框架中涉及的监测预警、安全生产、个体防护、抢险救援处置、消防灭火、应急保障、紧急生命救护等装备产品将统筹考虑已有标委会研制标准情况,重点聚焦新技术应用、智能装备、互联互通等新兴领域、空白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分类分级、通用要求等 3 个部分,
如图 3 所示。主要用于统一安全应急装备相关概念,解决安全应急装备基础共性关键问题。

图 3 基础共性标准子体系
主要包括用于统一安全应急装备相关概念的术语、词汇、符号、代号等标准。
主要包括对安全应急装备的分类、编码、分级等标准。
主要包括用于帮助各方认识和理解安全应急装备产品的对象、边界、各部分的层级关系和内在联系的参考模型、系统架构等标准。
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类装备、安全生产专用装备、个体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处置装备、消防灭火装备、应急保障类装备、紧急生命救护装备、其他等 8 个部分,如图 4 所示。

图 4 装备产品标准子体系
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城市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家庭社区等场景监测预警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智能安全侦检、安全智能防护及智能管理、智能安全作业、安全生产无人驾驶、专用安全生产、交通专用安全生产、城市基础设施等安全生产专用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涵盖工业防护、家庭防护、应急救援防护等,主要包括眼部、头部、听力、呼吸、躯干、手部、足部、坠落防护等个体防护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工程抢险、排水、排烟、救生等抢险救援处置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航空消防装备、消防机器人等消防灭火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现场信息快速采集、应急通信与指挥、应急定位导航授时、应急交通运输、应急动力能源、应急环境处置、应急后勤保障等应急保障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生命探索探测、紧急医疗救护等紧急生命救护类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其他装备(如家庭社区安全应急装备、部分平急两用装备)本体、平台、模块/部件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标准。
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数字孪生、通信技术、其他等 4 个
部分,如图 5 所示。主要用于指导新技术向安全应急装备领域融合应用,提升安全应急装备高端化、智能化水平。

图 5 赋能技术标准子体系
主要包括面向安全应急领域的大模型、机器学习、知识图谱的参考架构、系统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测试方法、数据训练及生成内容评价等通用要求标准;面向安全应急领域重点行业及典型场景的模型、算法、知识及系统的集成、部署、应用、管理和运维等服务应用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领域数字孪生参考架构、功能和安全等通用要求标准,数字实体构建与运行管理、数据分类与表达、数据存储与处理等数字实体标准,测量感知、反馈控制等孪生互动标准,面向行业及典型场景的预测仿真、优化控制、可视化交互等服务应用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领域通信技术(如移动通信、短距离通信、卫星通信)的体系架构、通信能力、安全要求等标准。
4. 其他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领域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等其他新技术赋能应用标准。
主要包括互联要求、互通要求、互操作要求等 3 个部分,如图 6 所示。

图 6 系统协同标准子体系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装备本体、平台的物理接口、软件接口等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装备通信相关标准,用于规范安全应急装备通信的要求。
3. 互操作要求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装备跨装备、跨系统、跨场景的协作标准。
主要包括管理、评估等 2 个部分,如图 7 所示。主要用于规范产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为安全应急产业服务的开展提供统一依据。

图 7 产业服务标准子体系
1. 管理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应急装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设计、研发、生产、采购、使用、维护、修理、报废等各环节管理要求。
2. 评估标准
主要包括技术成熟度、企业服务、产业发展等 3 个部分。技术成熟度标准主要包括规范安全应急装备相关技术评估原则、等级要求等标准。企业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服务能力框架、评价要求、咨询服务、金融服务等标准。产业发展标准主要包括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园区发展成熟度评价等标准。
主要包括工业制造、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治理、卫生健康、能源电力、其他等 7 个部分,如图 8 所示。行业应用可进一步细化为应用场景,如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城市特殊场景火灾、地震地质灾害、洪水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家庭社区自救互救等场景。结合行业和场景特点,重点制定应用规范、规程和指南等。

图 8 应用标准子体系
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及相关技术组织作用,聚焦新技术应用,强化跨行业、跨领域之间的标准化工作协同,共同构建先进适用的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强化宣贯实施,完善标准测试评价与认证体系,鼓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标准符合性测试、产品认证与评价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标准实践标杆,通过实践案例等方式促进标准推广实施。构建多层次标准人才体系,加强标准研制、应用实施、国际标准化等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培训,鼓励产学研用单位深度参与标准化工作,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加快国际标准转化,提升国际国内标准关键指标的一致化程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共同研究制定国际标准,提高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现电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坚持全国统一、畅通循环,着力打破市场分割、破除区域壁垒,促进市场高效联通和有机衔接,统筹推动电力市场供需高水平动态平衡,着力扩大规模、改善结构、拓展功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市场运行畅通有序、交易规则统一高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保障能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跨省跨区和省内实现联合交易,现货市场全面转入正式运行,市场基础规则和技术标准全面统一,市场化电价机制基本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功能进一步成熟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有机融合,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映,电力资源全面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以电力为主体、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二、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
(一)优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路径。加强央地联动、政企协同,在统一电力市场框架下,统筹推动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衔接融合,进一步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省间电力互济互保。推动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在参与主体、空间范围、时段划分、组织时序、偏差处理等方面实现衔接,在主体注册、交易申报、交易出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机融合,逐步从经营主体分别进行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过渡到经营主体只需一次性提出量价需求、电力市场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分解匹配供需的联合交易模式。研究探索相邻省份自愿联合或融合组织电力交易的可行方式。进一步推动电力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交易信息共享互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条件成熟时,研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二)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度。打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经营区之间市场化交易渠道,统一交易组织方式,促进信息交互,尽快实现跨经营区常态化交易。构建能力更加充分、流向更加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电网主网架格局,持续增加跨省跨区输电规模和清洁能源输送占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安排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合理扩大省间自主市场化送电规模,加强多通道集中优化。一体化建设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完善长三角电力互济,在省间交易框架下探索区域内同步电网电力互济交易。
三、健全电力市场的各项功能
(三)全面建设更好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现货市场。充分发挥现货市场发现实时价格、准确反映供需的重要作用,更好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现货市场2027年前基本实现正式运行。推动发用两侧各类经营主体全面报量报价参与电力市场。在明确落实各方电力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稳妥推动用户参与省间现货交易。加强现货市场与其他市场在交易时序、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分时价格信号更好引导经营主体优化发用电行为,激发电力系统灵活调节潜力。
(四)持续完善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中长期市场。更好发挥中长期市场稳定电力生产供应秩序、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性作用,夯实电力保供基本盘。落实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激励约束措施,实现电力资源长期稳定配置,提升风险应对能力。推动中长期市场精细化、标准化,实现连续开市、不间断交易,提高交易频次和灵活性,覆盖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等不同周期。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灵活高效的中长期合同调整和转让制度。推动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通过年度中长期合同足额落实。加强各地中长期市场在交易时段、市场限价等方面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比例必须满足国家能源安全保供要求。
(五)加快建设支撑电力系统灵活调节的辅助服务市场。规范开展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因地制宜探索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品种。加快实现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有效传导辅助服务成本。
(六)完善更好实现环境价值的绿色电力市场。完善全国统一的绿证市场,进一步发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和环境属性认定的基础凭证作用。扩大绿色电力消费规模,加快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制度。加强绿证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推动发用侧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鼓励以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新能源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推广多年期交易合同、聚合交易等多种绿电交易模式。研究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快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全面引入区块链等技术,对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等环节开展全链条认证。持续强化绿色电力消费溯源,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完善绿色电力标准体系,在绿证应用、核算等方面加强国际沟通对话,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七)建立可靠支撑调节电源建设的容量市场。进一步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的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按统一标准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补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报价竞争形成容量电价,以市场化手段保障系统可靠容量长期充裕,条件成熟时探索容量市场,切实保障煤电等支撑性调节电源可持续发展,提升兜底保供能力。
(八)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零售市场。畅通批发—零售价格传导,在保障终端用户合理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制定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加强零售市场全过程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培育健康市场生态。加强售电公司规范管理,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引导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升级。
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
(九)进一步推动发电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开展多年期交易。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各类型电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强化跨省跨区和省内消纳统筹。推动分布式电源公平承担系统调节成本,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市场。进一步优化煤电机组运营模式,合理确定机组开机方式和调峰深度,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多种交易类型获得收益以覆盖建设运营成本。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础上,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气电、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电力市场。探索建立体现核电低碳价值的制度,鼓励煤电机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降低交易电量。
(十)扩大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范围。完善代理购电偏差结算和考核制度,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推动10千伏及以上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加大电力需求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鼓励和支持需求侧资源根据自身禀赋参与电力市场。
(十一)有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运行监控、并网运行、双向计量、信息交互等标准。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用、系统调节责任和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理性投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五、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
(十二)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持续健全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各类交易各个环节规则为支撑的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加强规则间的统筹衔接。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强化地方规则与国家规则的对接和统一。规范电力市场规则起草、修订、审议、发布等操作流程,建立定期修订制度。
(十三)健全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规划设计、电力监管机构独立监管、电力市场协调组织共商自律、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服务监测的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治理水平。强化多部门协同全流程监管,促进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国资监管有机衔接。整治地方不当干预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运用数字化等监管手段,纠治价格串通、滥用市场力等各类扰乱电力市场秩序行为。不得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违规设置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十四)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完善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推动市场价格体现电力资源多维价值。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电费结算政策和市场价格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规范地方电力价格管理行为,各地不得违法违规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强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完善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制度,规范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条件成熟时探索实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容量电价。
(十五)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标准。统一电力市场关键技术框架、核心数据模型、信息披露科目、信息交互标准、管理制度规范,促进电力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基础标准及通用类、接入类、业务类、运营类、评价类等标准,在经营主体接入、市场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开展、数据模型制定等方面实现标准化。
(十六)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制定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信息目录、评价标准和应用措施清单,推进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和系统互联。鼓励支持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统一评价标准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开展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力市场环境。
六、强化政策协同
(十七)加强电力规划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协同。推动电力规划体系适应市场化环境,在制定和调整规划时充分考虑电力供需平衡等因素,有效引导电源规划特别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布局和电网规划协同发展。地方电力规划应当依据全国电力规划编制。
(十八)加强应急处置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电力市场应急处置制度,确定电力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和电力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电力交易组织方案、已有交易的调整和结算方式等,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在必要情况下授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适用情形、范围方式等。针对事故灾害、电力平衡受剧烈扰动、经营主体违规扰乱价格等情形,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流程,制定发电调用、负荷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十九)建立电力市场评价制度。制定电力市场评价量化指标和评价办法,鼓励第三方独立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电力市场评价,发布各地电力市场建设运行情况,加强各地电力市场的横向对比和历年进展的纵向分析,做好经验交流,根据评价结果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政策,督促指导派出监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相关电力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运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一)对生产(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即副产,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依法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质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后,在特定领域如实验室分析、检验检疫(甲基溴)、加工助剂(四氯化碳)等用途被允许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为原辅材料并通过化学反应最终转化为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二)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首次申请应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管控物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和生产业绩。非首次申请提供年度配额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需要进行生产配额调整的生产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年度生产配额调整申请表。调整后配额减少的单位还需提供年度生产情况说明;通过调整首次获得生产配额的单位应当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新建成管控物质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或按有关规定申请当年度生产配额,并按照首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严格销售备案管理
(四)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生产单位生产的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质,不得对外销售。
(五)销售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六)对管控物质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七)对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和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依法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使用配额申请和配额调整申请的时间、材料等,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一致。
(八)对以下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首次申请备案,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和发生变更的材料。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九)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四、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
(十)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十一)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
五、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
(十二)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和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三)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除将HFC-23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采用规定的销毁技术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HFC-23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应全面排查HFC-23副产设施动静密封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针对压缩机、取样口、灌装口等HFC-23泄漏风险较高的点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HFC-23无组织排放。
六、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
(十四)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加强管控物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配额或备案并查询相关信息,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清单见附件)至少3年。
(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七、严格监督执法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加强园区和行业企业摸排,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
(十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管控物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重点查处:
1.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或销售管控物质的行为;
2.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管控物质的行为;
3.将已淘汰的管控物质用于受控用途,无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使用管控物质的行为;
4.应备案而未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5.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等。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就案件定性、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展会商,积极推动案件办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控物质管理,认真谋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加强监督,推动绿色替代,强化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
(十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管控物质削减、淘汰和替代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对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加强管控物质监管能力和大气在线监测、园区监测、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预警和溯源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研发、应用管控物质的替代品与替代技术,推动制冷空调、泡沫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管控物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格管控物质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审批,对管控物质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和报送。加强便携式管控物质检测设备配备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依法依规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加强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和举报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9日

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对稳定经济增长、保障能源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预期引导和行业自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业协会、咨询机构,对部分化学原料和化工新材料产品的当前产能、产量、表观消费量、进出口、拟在建产能,以及五年后的产能、市场需求等进行分析研判。
结果显示,15个产品存在市场供大于需的风险,其中: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丙烯腈、聚氯乙烯、氯化石蜡、聚硅氧烷、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ABS)、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PBAT)、聚醚多元醇、1,4-丁二醇(BDO)、尼龙66、醋酸乙烯等12个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聚丙烯、纯碱、钛白粉3个产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请有关企业予以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703号)有关规定,核定首个监管周期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跨省成品油管道运输年度平均最高准许收入为99.02亿元(含9%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算。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前提下,按照发改价格〔2024〕170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运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12日
零碳工厂建设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减排措施,实现厂区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持续降低、逐步趋向于近零的过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工业企业试点建设零碳工厂,带动行业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对于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全产业链提质增效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因业施策、创新引领、稳妥有序,强化政策牵引、标准供给和市场驱动,加快绿色能源与现代制造深度融合,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绿色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重构,大幅降低碳排放,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生产力,构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零碳工厂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因业施策,系统推进。立足区域实际和行业特点,科学规划能源、资源、生产、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持续提升能源资源产出效率,稳妥有序推进低碳转型升级,实现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创新驱动,技术赋能。加快清洁能源技术、低碳技术、数字技术等系统集成和耦合应用,推动基础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研发攻关和成熟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
应减尽减,持续提升。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核心的工厂用能体系、以低碳化为特征的生产工艺、以智能化为支撑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实现应减尽减,持续提升。
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或国际标准、国际通用方法学,编制碳排放清单报告并及时披露。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确保相关数据统一、透明且可追溯、可验证,具有可比性。
二、主要目标
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能源供应、工艺技术、管理运营和商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2026 年起,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做好标杆引领。到 2027 年,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零碳工厂,初步构建涵盖能源供应、技术研发、标准制定、金融支持等的零碳工厂建设产业生态,有效适应国际贸易规则,增强产业低碳竞争优势。到 2030 年,将零碳工厂建设逐步拓展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领域,探索传统高载能产业脱碳新路径,推广零碳工厂设计、融资、改造、管理等综合服务模式和系统解决方案,大幅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管理能力,实现工厂碳排放的稳步下降。
三、建设路径
(一)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算碳。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体系,识别并量化二氧化碳的排放和清除,为零碳工厂建设提供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支撑。核算边界包括工厂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包括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和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热力等),鼓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 32151),或国际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二)加快用能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源头减碳。在保障能源电力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鼓励工厂实现零碳电力、热力、氢能和燃料供应,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探索开展绿电直连,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一体化应用光伏、风电、余热回收以及新型储能、高效热泵等,实现多能高效互补利用。积极发展绿色氢氨醇等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应用。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超低排放生物质锅炉等技术和燃煤自备锅炉替代,加快推进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提升电气化水平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比例。
(三)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过程脱碳。聚焦生产过程系统性优化,协同推进能效提升与工艺流程脱碳。持续开展节能降碳诊断、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健全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工厂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应达到相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 1 级或先进值,以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能效标杆水平。提高通用设备能效水平,电机、变压器、空压机、风机、泵等达到相关设备产品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 1 级及以上水平,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的先进水平,并通过管理优化实现设备高效运行。鼓励工厂开展节能降碳新型材料、零碳制造工艺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转化、利用与封存等前沿技术攻关,开展低碳零碳、再生原料替代,废弃物减量、高效回收和综合利用。
(四)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带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积极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采购绿色低碳产品、采用绿色低碳物流,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落实节能降碳措施和协同降碳。鼓励采用《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的团体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分析,识别产品全生命周期重点碳排放环节,并根据核算结果持续改善产品碳足迹。
(五)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控碳。落实《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采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设运营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实现能耗与碳排放数据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与可视化呈现。鼓励工厂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工业操作系统更新替代,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数字化技术,对生产全流程进行精准建模,预测运行状态,优化工艺参数,提升生产制造、质量管理、物流运输、销售服务、溯源管理等各环节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六)开展碳抵销和信息披露,实现零碳并持续改进。工厂在完成充分自主减排、“降无可降”的基础上,待减的二氧化碳排放可以通过跨境碳交易等方式进行抵销,实现并保持工厂二氧化碳的趋零排放。支持开展绿电绿证交易,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鼓励工厂定期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零碳工厂建设报告等,公开披露碳排放、产品碳足迹信息和零碳工厂建设情况,证实零碳工厂预期效果和绩效并持续改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本地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当地零碳工厂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梯次有序推进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坚持规范可比、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鼓励政府、企业、市场等多主体协同创新,探索零碳工厂建设的有效模式。强化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优化有关任务举措,利用多种政策手段支持零碳工厂建设。
(二)完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零碳工厂建设的基础支撑和规范引领作用,研究制定零碳工厂通用要求等基础通用标准,为零碳工厂管理和成效评估等提供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研究分行业零碳工厂建设指南与评价导则,加强与全球品牌企业所采纳的企业净零排放承诺、企业碳中和目标等标准的衔接。加快制定针对行业/企业、工序/单元、产品、项目等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方法指南,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等相关标准。
(三)推广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服务机构等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供需对接、标准研制、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公共服务,积极为工业企业提供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水平评价,节能降碳计量测试、咨询诊断、改造托管,投融资信息对接等市场化服务。培养引进既懂国际规则又懂碳达峰碳中和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健全绿色低碳转型市场化机制,推动零碳工厂建设在绿色消费、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领域中的应用,激发工业企业降低碳排放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内生动力。
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美丽蓝天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以下简称绩效分级)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统筹、省级组织、市级实施的绩效分级管理机制,完善“1+1+1+N”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即一个指导意见、一个管理平台、一个技术总则、N个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严格开展绩效分级,大力推进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升重点行业绩效等级,促进空气质量改善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自主自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申报绩效分级;坚持公正公开,绩效分级管理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共同参与;坚持差异管理,实施基于绩效分级的差异化激励和监管政策,激发企业提升绩效水平的内在动力;坚持创新驱动,深度融合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将行业创新技术动态纳入绩效分级指标,引导企业技术革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完善技术和管理体系
(一)科学划分绩效等级
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将绩效分为“A/B/C级”,C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绩效等级评定按照“短板原则”,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为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二)优化技术指标
按照源头、过程、末端管理全覆盖,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工艺水平、能源清洁水平、污染治理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理水平等。
(三)完善技术文件
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制修订绩效分级技术文件,包括绩效分级技术总则、重点行业技术指南等。其中,技术总则主要明确绩效分级总体技术要求,重点行业技术指南规定各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及其核查方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对国家已制定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绩效分级指标;对国家尚未制定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可制定地方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绩效分级指标技术文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优化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部统筹指导全国绩效分级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和技术体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绩效分级,评定A、B级企业;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绩效分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分级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申报,对A、B级企业开展初审,评定C级及以下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定或申请变更绩效等级,相关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及时更新企业绩效等级。
(五)建设统一工作平台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绩效分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集成企业申报、审核评定、评级降级结果公示公开、绩效等级查询等功能,面向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一站式”管理服务。
三、强化跟踪监管
(六)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复核机制
生态环境部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和技术体系定期评估,适时更新管理政策和技术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在研究论证和试点基础上,可推荐创新性技术。经评估,对其中先进适用的技术,可按程序纳入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A级企业开展定期复核,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频次对B级及以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
(七)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已评级企业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现场抽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重点针对A级及以上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八)加强社会监督
绩效分级工作应充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工作平台查询企业绩效等级信息。发现已评级企业存在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可向相应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严格保密。
(九)完善降级管理
对定期复核、日常监管、举报核实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或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其整改或予以降级。如作出降级处理,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强化环保差异化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实施基于绩效等级的差异化管控,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可少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等级低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有明确违法问题线索或正面清单周期内规定的“体检式”帮扶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鼓励将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优先投放市场自由交易,对出让困难的,鼓励地方优先回购收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新、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绩效可达A级水平的项目。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绩效等级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提升项目),支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前期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快速落地。
(十一)加强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出台激励政策,支持提升项目或对完成提升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提升项目有关的电动重型货车充电桩(换电站)、氢能重型货车加氢站等公共或专用设施的投资建设。探索基于绩效等级和能耗的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鼓励开展基于绩效等级的产能产量调控,产能产量指标向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绩效等级作为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贷款审批、额度测算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推广企业绿色采购,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产品。
五、有关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与发改、工信、财政、交通、商务、金融、税务、能源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基于绩效分级的差异化政策,实施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促进重点行业绩效等级结构明显改善,A级企业占比大幅提升,加快实施绿色低碳转型。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绩效分级标准,确保绩效分级落地见效。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参加绩效分级的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长期稳定达到绩效等级指标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
(十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务网站、双微、短视频等媒体优势,弘扬绿色低碳理念,加强经验推广,综合运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领和推动绩效分级工作向好发展。同时,密切关注有关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绩效分级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13日
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光伏等产品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8日
人工智能加速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刻改变制造业生产模式和经济形态,成为驱动产业升级、重塑全球格局的关键变量。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制造业融合应用,打造新质生产力,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创新驱动、场景牵引、市场主导、安全可信、开放共享、普惠融通,一端抓技术供给,推动“智能产业化”,一端抓赋能应用,加快“产业智能化”,整体壮大产业生态,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应用“双向赋能”,加快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到 2027 年,我国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安全可靠供给,产业规模和赋能水平稳居世界前列。推动 3-5 个通用大模型在制造业深度应用,形成特色化、全覆盖的行业大模型,推出 1000 个高水平工业智能体,打造 100 个工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广 500 个典型应用场景。培育 2-3 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懂智能、熟行业”的赋能应用服务商,选树 1000 家标杆企业。建成全球领先的开源开放生态,安全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为人工智能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二、创新筑基:夯实人工智能赋能底座
(一)强化人工智能算力供给。推动智能芯片软硬协同发展,支持突破高端训练芯片、端侧推理芯片、人工智能服务器、高速互联、智算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有序推进高水平智算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监测调度平台,促进算力资源高效利用。开展智算云服务试点,推动大模型一体机、边缘计算服务器、工业云算力部署,提升智算资源供给能力。
(二)开发高水平行业模型。支持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创新,开发适应制造业实时性、可靠性、安全性特点的高性能算法模型。培育重点行业大模型,发展“云-边-端”模型体系,持续提升泛化能力。打造面向工业细分场景小模型,鼓励大小模型协同创新。推动模型轻量化部署,加快在工业场景落地应用。打造模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高水平模型及配套工具服务。支持建设大模型评测基准体系,打造权威榜单,定期发布评测结果,牵引技术迭代升级。
(三)开展“模数共振”行动。推动建立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持续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夯实企业数据治理基础。梳理适配行业模型需求的数据资源清单,发布制造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南,用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载体,推动将基础数据转化为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实现“以模引数”。指导企业加强数据工程能力建设,促进企业数据开发与模型建设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数据协同、模型训练、应用开发、安全保障”一体化机制,实现“用数赋模”。
三、赋智升级:拓展推广高价值应用场景
(四)加快重点行业应用赋能。深入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度行”活动,组织高水平专家、企业、研究机构等赋能服务团深入行业、地方、园区。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对接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参考《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重点行业转型指引》(见附件 1),分类制定“人工智能+制造”行业应用全景图和转型路线图,加快赋能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制造业相关重点行业,加快标杆解决方案和经验推广应用。
(五)加速全流程转型升级。系统梳理重点环节应用场景,深化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推动大模型技术深度嵌入生产制造核心环节,改造研发设计(含工业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等全流程,提升辅助设计、仿真模型构建、排产调度、设备预测性维护等能力。
——研发设计环节。重点推进智能辅助设计、软件代码辅助编写、药物研发等,打造个性化、低成本、高效能的新型研发设计模式。加强工业研发数据集建设和开源共享,探索建立人工智能预测结果评估体系,提升工程技术创新能力,疏通人工智能科学发现的“堰塞湖”。
——中试验证环节。大力推进中试智能化改造,加快虚拟仿真、多模态融合等技术在中试环节的应用,通过全面感知、实时分析、科学决策和精准执行,优化工艺流程、提高中试效率、降低试验成本。
——生产制造环节。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核心流程控制、工艺优化、排产调度等环节应用,促进生产过程分析、决策、执行智能化。推广机器视觉、无人智能巡检等工业质检技术,强化产线实时监测和预测性维护,提升设备故障识别准确性,实现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事件告警。
——营销服务环节。推广智能客服、数字人、商品三维模型,重点突破个性化推荐、定制化售后、服务化延伸等,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答疑、培训等功能,改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验,提升服务价值。
——运营管理环节。发挥大模型推理预测能力,加速订单处理、销量预测、库存预警等环节智能升级,优化供应链管理。运用大模型分析和生成能力,提升企业对战略、人力资源、财务、风险等管理能力。
(六)提升重点企业应用水平。开展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成熟度评估,实施《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见附件 2),为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实施路径和方法指引。鼓励龙头企业、央国企等先行先试,提供规模化应用场景,研发应用工业智能体,先行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新模式。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中小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复制推广。
(七)推进重点区域推广应用。建设并开放一批“人工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打造具备行业特色的创新高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资源集聚、人才密集等优势,加快人工智能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规模化落地。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数字产业集群等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推动区域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
(八)推动重点领域智能化升级。加强人工智能与信息通信网络协同,推动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赋能,研发面向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数据集、大模型、智能体,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深入应用。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绿色制造领域融合应用,针对能源和碳排放管理、资源循环利用等场景需求,研发推广智能化绿色化协同解决方案。打造一批面向行业的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加快安全大模型、智能体等落地应用,构建安全运行体系,提升工业领域安全水平。
四、产品突破:构建智能新产品新业态
(九)推动智能装备迭代。加快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等各类工业装备搭载应用智能体,研制新一代人工智能数控系统,提升自主决策、分析和执行等能力。加快发展手术机器人、智能诊断系统等,加速智能医疗装备产品创新和临床应用推广。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大飞机、船舶等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运行,发展无人机等智能低空装备。开展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有序推进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十)加速智能终端升级。支持端侧模型、开发应用工具链等技术突破,培育智能手机、电脑、平板、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终端。聚焦工业巡检、远程医疗等重点场景,加快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等新型终端的产业化、商业化进程。推动具身智能产品创新,建设人形机器人中试基地和训练场,打造人形机器人标杆产线,在典型制造场景率先应用。
(十一)打造智能体新业态。开展工业智能体任务规划、群体协同等技术攻关,强化工业机理与智能体决策模型融合、智能体与工业系统间交互适配,推动智能体云化部署。研制开放协同的智能体协议和接口,提升智能体互联互通互操作效率。支持智能体应用商店建设运营,选树一批工业智能体应用典型案例,发布企业级应用实践指南,加速智能体规模化、商业化进程。构建智能体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研究智能体互联网体系架构,探索智能体注册发现、身份认证、接入管理机制,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快传统软件产品和服务升级,推动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深度融合,提升设计生产效率。
五、主体培育:打造人工智能发展和赋能应用主力军
(十二)梯次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任务,集聚资源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展人工智能企业孵化器,实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梯次培育更多人工智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鼓励有关地方给予企业“算力券”“模型券”等支持,强化赋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开发应用成本。
(十三)打造创新载体。建设人工智能领域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布局一批人工智能领域重点实验室,加强对类脑智能、世界模型等前沿技术探索。高质量建设制造领域重点行业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汇聚产业创新资源,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解决方案。
(十四)发展赋能应用服务商。健全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一批人工智能赋能应用加速器,培育优质赋能应用服务商,打造标准化和定制化结合的赋能解决方案,提供行业模型调优、数据治理、安全保障等服务。鼓励工业企业、人工智能企业、工业互联网企业集聚工具、技术、平台等资源,打造生态伙伴型服务商。支持电信运营商和央国企数智科技公司提升服务能力,承接行业赋能应用服务。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定期发布优质服务商目录等。
六、生态壮大:加强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生态
(十五)强化标准引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标委会、全国数据标准化委员会、全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全国集成电路标委会人工智能芯片工作组、全国网安标委新技术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作用,加强标准技术组织建设。强化跨行业跨领域协同,分级分类推动安全、治理、伦理等基础标准,软硬协同等通用标准、赋能应用标准以及计量技术规范研制。深入开展“人工智能标准行”活动,强化标准宣贯应用。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六)推动开源开放。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开源社区,部署实施一批模型、数据集、智能体等优质开源项目,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开放生态。研发推广适配人工智能项目特性的开源许可协议,构建新型人工智能开源规则秩序。引导云服务厂商、赋能应用服务商与开源社区积极对接,推动开源项目在工业领域落地应用。举办开发者大会、“校源行”等活动,传播开源理念,繁荣开源文化,形成共建共享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人才引育。开展人工智能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发布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支持高校院所提前布局、调整优化相关学科专业。建好用好北京中关村学院、上海创智学院、深圳河套学院、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设置专业课程,培养既懂人工智能又懂制造业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完善人工智能认知教育培训,提升全员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加强人工智能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托国家相关人才工程和项目,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超常规构建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积极引进海外高端人才。
七、安全护航:筑牢应用赋能安全保障
(十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攻关深度合成鉴伪、工业模型算法安全防护、训练数据保护、对抗样本检测、智能终端安全测评等关键技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人工智能安全保护能力。构建安全风险库、语料库等资源,建设工业安全大模型。通过知识库优化、训练语料纠错、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等,增强人工智能透明度、可解释性,降低幻觉风险。落实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服务办法,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企业人工智能伦理风险防范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治理机制。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工智能分类分级、评估评测、应急处置等安全政策标准,支持地方主管部门探索柔性治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强化风险监测、研判和防范。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信息报送与共享工作指引,统筹产业链各环节力量,加强信息共享、风险通报、协同处置。
八、国际合作:塑造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二十)支持产业合作。鼓励企业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特点,定制人工智能产品和赋能应用解决方案。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度行“海外版”,支持行业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出海配套服务,引导企业高效开展各类技术验证和合规认证,更好服务产业有序出海发展。引导外资投向人工智能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等。
(二十一)打造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参加金砖、上合、中国—东盟、二十国集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下的人工智能议题讨论。支持依规办好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人形机器人运动会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赛、展、会,积极宣传我国人工智能标杆案例。高质量建设中国—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合作中心,提升务实合作水平,推动全球产业协同发展。
九、保障措施:强化全方位政策支持保障
建立部门合作、央地联动、产业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错位发展,防范产业 “内卷式”竞争。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布局支持“人工智能+制造”有关技术研发和赋能应用任务。发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作用,丰富优质项目储备,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有序加大投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用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释放国内市场需求潜力。开展人工智能产业规模测算,建立应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监测分析平台,动态监测全球产业发展态势。
附件:1.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重点行业转型指引
2.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
附件 1
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重点行业转型指引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人工智能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路径。为发挥制造业体量大、门类全、场景丰富的优势,结合各行业领域特点、技术成熟度、数字化水平等基础条件,分类施策推进制造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加快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制定本指引。
一、原材料行业
(一)提升钢铁行业全流程智能化水平。构建钢铁行业数据集、知识库公共产品,打造人工智能工程化应用平台,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研发覆盖钢铁生产全流程的系列动态模型,基于钢铁机理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研发视觉、预测、决策等钢铁行业大模型、智能体,实现关键设备运行工况的实时感知、工艺参数的自适应优化、产品性能预报、质量缺陷溯源、调度任务的全局优化和实时智能调整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钢铁行业全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资源效能、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推动石化化工行业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大模型、数字孪生技术突破油气勘探开发、化工新材料研发范式。深度融合油气生产作业、管网储运、化工工艺等工艺机理、专家经验、生产运行数据等,打造石化化工行业大模型,推动大小模型融合应用,实现油田作业区及化工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设备预测性维护、工艺流程自适应优化、产品质量预测等。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数据资源节点等数据基础设施,支撑行业大模型、智能体训练与开发,提升复杂场景人工智能应用水平。
(三)加快人工智能与新材料研发深度融合。建设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构建高精度、长序列、多模态的材料行业数据集,提升行业数据格式标准化水平。发展面向合金、陶瓷、高分子、能源材料的跨尺度计算框架,构建新材料分子设计、合成制备、工艺优化等行业大模型,提升材料“成分-结构-性能”反向设计能力。建设大模型预测结果评估体系,增强模型预测准确性。提升材料科学研究人机协作能力,提升新材料高通量自动化实验和制备能力。
(四)促进人工智能赋能有色金属行业。研发数据自动化治理、标注技术与工具,打造矿山与装备运行类、选矿工艺优化类、冶炼过程控制类等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构建数据基础支撑体系。建设融合“物理机理-工艺数据-环境变量”的有色金属行业大模型、场景模型与智能体,推动大小模型协同应用,满足可靠性、动态适应性等使用需求,实现新材料及新工艺研发模式创新、采选冶过程精准控制与关键参数实时优化、可回收资源精准分类识别等。
(五)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建材行业创新应用。优先面向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部署一批针对行业典型单元操作需求的场景模型,训练建设建材行业大模型,推动在矿山开采、原料配比优化、窑炉煅烧控制、水泥熟料强度预测等场景的深度应用,提升生产过程的智能优化控制水平。推动研发“数据驱动+机理模型”的智能算法体系,建设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数据集,推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优化。
二、装备制造行业
(一)推动工业母机柔性化智能化跃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数控系统,赋能“实时感知-自主学习-智能决策-闭环执行”全流程,提升工业母机自适应作业与执行能力。构建基于大模型的智能诊断系统,精准感知、准确判断设备状态,实现远程监控与预测性维护。依托模块化生产单元与智能决策服务,通过低代码组态式任务编排与自主资源调度,实现制造系统自主响应订单变更、实时重构产线与敏捷生产。
(二)加速汽车行业全链条智能化升级。打造汽车大模型,自动生成车身造型、内饰布局等方案,实时仿真动态优化结构强度、风阻系数等参数,推动智能研发新范式。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硬件配置、参数调优等环节应用,开发模块化工艺岛,打造柔性可重构产线。建立人工智能驱动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与预测性维护,推进整车性能在线检测与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
(三)推进电力装备全生命周期智能化。基于人工智能技术,智能优化发电机等核心部件结构参数,推进大型发电装备数字孪生设计和试验仿真。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加强电力装备可制造性分析,智能评估部件加工难度和装配兼容性。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健康评估与寿命预测平台,开展状态检修,提升发电、输电设备智能监控与调度优化水平。
(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船舶行业应用落地。构建船舶行业大模型,探索研发设计新模式,面向大型船舶、海洋装备少人化、智能化生产需求,推进“下料-焊接-喷涂-物流”等关键工序智能化升级,推动人工智能在海洋装备制造、智慧港口等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基于数据治理、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船舶设备系统运行性能模型,实现船舶航行能效优化及设备故障诊断等功能。
(五)打造航空航天智能化制造体系。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算法的仿真平台,结合气动数据与流体力学仿真模型,自动迭代机身线型、机翼剖面等方案,实现极端工况验证,缩短测试周期。打造工业决策系统,在设计、制造、运维、管理等环节开展智能体应用。构建大型复杂材料构件智能加工与装配、特种材料增材制造与智能检测、航天器总装集成与测试智能化等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全面提升行业智能化水平。
三、消费品行业
(一)提升纺织服装领域个性化设计与高效生产能力。打造面向服饰行业的智能化产品规划平台,深度挖掘海量消费数据,利用数据分析决策大模型,实现服饰产品热点快速识别与响应方案设计。通过集成物理引擎与 3D 生成大模型,打造个性化设计与虚拟试衣系统,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推动部署自适应生产系统,实现微米级纱线张力监测与疵点自修复,提升产品良品率。研发基于多光谱智能识别的废旧纺织品智能分拣技术及装备,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
(二)强化家居领域智能化运营和智能产品供给能力。建立数据驱动的产品设计智能体,优化产品结构功能、提升智能操控能力、加快新品上市节奏。融合工业排产大模型与工业互联网技术,连接生产设备、订单、物料等多源数据,实现多产线协同排产与仓储调度,增强制造柔性与响应速度。开发具备人机交互、智能感知、智能互联等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构建多样化场景,建设主动服务型家电提醒系统,提供节能方案与预测性维护,提升设备运行可靠性与用户满意度。
(三)构建食品加工领域安全高效智慧化管理体系。鼓励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丰富食品工业人工智能大模型产品供给。组织食品企业、专业化服务商提供食品生产智能监控溯源、食品园区“5G+工业互联网”、原料生产供应智慧管理等智能化解决方案。加快多模态安全生产监控大模型研发部署,提升食品生产现场违规操作与危险行为实时识别能力。提升供应链风险预测与应急响应能力,实时感知供应链中断风险,保障食品供应稳定性。
(四)提升医药智能研发与供应管理水平。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的新药发现与虚拟筛选平台,通过多模态药效预测大模型,加速靶点识别与候选药物发现,降低药物研发周期与成本。融合量子化学模拟与人工智能技术,精准设计药物分子结构,提升药效与安全性。加快人工智能在药物合成路径规划、原料组合优化等环节落地应用,构建自动化、高通量、低成本的智能药物合成体系。建设医药供应链智能管理平台,实时追踪药品需求变化,动态优化库存与配送路径,避免药品短缺与浪费。
(五)推进生物制造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和生成高性能生物元件、高效合成代谢通路以及高活性酶蛋白结构,丰富基础数据库。打造智能化菌种构建平台,精准模拟细胞工厂运行机制,创建高转化率工业菌种。建立工艺参数与产物得率的预测模型,缩短工艺开发周期,提高中试验证成功率。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迭代生物反应过程中的温度、酸碱度、含氧量等核心参数,实现反应过程智能控制,加快产业化进程。
(六)推动历史经典产业焕新升级。加快构建历史经典产业大脑,构建融合丝绸纹样、瓷器釉料配方、茶叶炒制工艺等核心技艺的产业数据底座,实现市场需求感知与产品创新精准对接。依托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推动定制化、协同化设计创新,驱动文化 IP 向时尚消费品转化。运用机器视觉等技术构建全流程质控体系,通过三维建模与数字孪生技术再现经典产业生产场景与工艺流程,打造集技艺展示、互动体验、定制生产于一体的沉浸式文化空间,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
四、电子信息行业
(一)提升电子元器件设计智能化水平。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字孪生技术实现电子元器件全虚拟仿真调试,构建跨域协同研发平台。通过集成先进计算引擎与多模态大模型,打通电子设计自动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数据孤岛,支持复杂芯片架构、新型显示器件的快速迭代验证。重点突破电子元器件高精度仿真预测技术,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物理试错成本。
(二)推动消费电子、新型显示等行业柔性智造。以工业大模型与边缘智能技术实现产线动态重构,构建自适应的电子信息行业柔性生产系统。部署人工智能驱动的工艺参数优化模型,结合机器视觉与多尺度物性表征,实现电子元器件贴片、组装、测试等关键工序的毫秒级调优。开发模块化、智能化的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及低时延网络,支持消费电子、新型显示行业多品种小批量生产,大幅压缩换线时间,提升设备综合效率。
(三)强化电子信息元件与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加快构建电子信息行业知识图谱,实现质量根因智能分析,构建全流程质量管控平台。开发覆盖印刷电路板设计、芯片封装等环节的在线质检系统,融合机器视觉、无损检测及多光谱识别技术,提升电子元器件检测效率和精度。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缺陷知识库与预测模型,有效降低不良品率,提升质量追溯响应速度,推动事后补救向主动预防转型。
(四)创新电子信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智能方案。融合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的全生命周期精准核算与可信数据共享。开发光伏、锂电池行业碳管理大模型,融合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与能耗预测算法,动态优化设备参数与能源调度。部署智能功率预测与场站运营系统,推动能源电子行业单位产值能耗显著下降,提升碳排放数据可信度,支撑全球价值链高端化延伸。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一)打造软件全生命周期智能工具链产品体系。聚焦多模态大模型、行为分析、时序预测等,构建覆盖软件需求设计、开发、测试、运维的智能化开发工具链产品。打造人工智能驱动的开发运维产品,实现智能调度与风险预警。培育垂直领域低代码平台、智能体开发平台,以模块化人工智能组件实现行业知识快速封装、自动化任务设计与执行,推动软件开发从“人工主导”向“智能协同”转变。
(二)加快传统软件与服务智能化升级。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及制造业行业应用软件融合,实现传统软件智能化升级与价值重构。提升软件动态感知、自优化与自演进能力,实现软件功能模块的动态重组与性能优化。融合预测分析与业务流程挖掘等技术,赋能软件智能决策能力。基于国产智能体互联协议,研发高性能智能通信中间件,实现软件与大模型的高效协同及多源数据统一分析。
(三)培育打造垂直领域智能体。研发部署软件编程、软件需求与审计、软件测试智能体,打造曲面设计、自动建模、自动编程等工业智能体,研制智能排程规划、动态报表生成、界面自动化设计、数据智能监控与治理等专用智能体。研发医疗、教育、金融、法律等行业智能体。
(四)建设软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突破多模态数据自动化清洗与智能语义标注等技术,打造标准化软件研发数据集。运用合成数据与对抗性测试技术,模拟高并发、网络异常等复杂边界场景,构建真实场景测试数据集。基于细粒度实体关系抽取与异构多源知识对齐技术,构建语义化领域知识资产。建立开源代码合规清洗流水线,有效过滤许可证冲突与漏洞风险,全面夯实“人工智能+软件”融合创新的数据底座。
附件 2
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
人工智能与制造业全要素、全流程、全链条深度融合,是破解产业升级瓶颈、塑造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更好结合,提升制造业企业应用人工智能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赋能新型工业化,制定本指南。
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及开展延伸服务的企业适用本指南。
一、开展智能化评估和规划
(一)开展智能化水平诊断评估。综合运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数字化转型成熟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等参考标准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摸清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找准转型升级瓶颈。结合经济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科学确定人工智能应用需求。
(二)制定人工智能应用规划。参考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等,确定人工智能应用核心场景和技术导入优先级,合理设置应用目标。优先开展经营管理、研发设计等场景智能化升级,梯次布局中试验证、生产制造等环节改造升级。发挥工业互联网数字底座支撑作用,强化与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统筹衔接,确保人工智能应用精准支撑主营业务发展。
二、提升智能化基础能力
(三)升级硬件基础能力。对工业“哑设备”“哑岗位”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构建统一技术底座和场景化应用套件相结合的硬件支撑体系。通过加装传感设备和智能仪器仪表、部署边缘计算设备、推动工业专网升级、应用数字化转型通用工具产品,全面提升各类场景信息感知、传输、决策、控制能力。通过计算、存储、网络优化升级,加快推动已有数据中心转型智算中心。
(四)提升软件智能化水平。加快工业实时操作系统等核心软件,制造执行系统、在线实时优化软件等控制优化软件,以及分布式控制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等控制执行单元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智能化支撑能力。优化基础软件内核,植入智能调度算法,提升资源分配效率,增强系统响应速度。部署集成数字孪生、大模型等数智技术的工业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业软件,强化工业软件原生智能基础。
三、构建高质量数据集
(五)建设数据资源平台。搭建企业专识数据库,形成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经营决策管理等全业务场景的数据资源池。构建包含机理库(存储工业机理模型、技术文档、设计图纸等底层原理性知识)、仿真库(存储多学科仿真模型)、经验库(存储故障案例、最佳实践、操作技巧等实践性知识)在内的工业知识库,有效支撑企业人工智能数据集需求。建设企业数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支持多源异构数据的汇聚、处理、标注和质量评估,提高企业数据加工和利用能力,提高数据集质量。
(六)应用数据集处理工具链。加强数据处理工具使用,逐步覆盖数据汇聚、采集、清洗、增强、标注、合成、存储、传输、分析与应用等重点环节,为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持续提供高质、高效、安全的数据集支持。重点加强智能标注、专家协同标注、融合机理与仿真数据合成、数据集质量评估、安全监测等方向工具的使用。
(七)建立数据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探索首席数据官制度,建立涵盖规划、实施、评价、改进的数据管理体系,加强数据标准化建设,推动各系统数据融合。建立企业数据集分类分层分级管理机制,综合考虑数据类型、数据系统、应用场景和安全等因素,保障企业数据集安全应用、有效流通。明确数据采集、预处理、数据标注、增强合成、数据集产品化等环节的关键步骤和质量要点,制定数据集质量评估标准,指导数据集质量提升和高效应用。
(八)构建多样化数据集。聚焦工业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环节,打造覆盖企业工艺设计优化、过程控制、故障诊断、智慧运营等场景的多模态工业高质量数据集。鼓励制造业企业联合第三方开展合成数据集、工业领域深度思维链数据集、跨学科跨领域知识图谱等数据集建设,打造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探索数据集产品化、支持复杂场景工业人工智能应用。
四、合理规划布局算力资源
(九)科学规划算力规模。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制定阶段化、梯度上升的算力部署规模,鼓励优先选择可实现瞬时响应、可扩缩容的算力服务。
(十)合理配置算力资源。鼓励优先采用云计算服务快速构建智能化基础服务能力,降低技术投入成本。具备良好数字化基础且对数据安全要求较高的企业,可依托自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智算资源,部署人工智能应用,实现资源集约化利用。
(十一)加强算力资源协同调度。鼓励企业基于业务特征实现云边端算力协同,整合多元异构芯片资源,云侧实现模型训练、微调、量化和蒸馏等任务,边缘端侧实现模型轻量化部署以满足工业低延迟需求。深挖算力使用需求和应用场景,深化算力供需对接和算力资源高效调度运营。
五、开展模型选型与调优
(十二)科学确定应用场景。聚焦解决企业在制造全流程中的关键技术或工艺难题,选取对生产力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价值场景,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落地,在以下五类场景中重点布局人工智能应用。研发设计类重点推进智能辅助设计、创意图纸快速生成等;中试验证类重点开展仿真模型智能构建、测试数据智能生成等;生产制造类深化应用智能排产调度、工业视觉智能检测等;营销服务类重点突破个性化推荐、定制化售后等;运维管理类着力实施设备预测性维护、能效优化分析、辅助经营决策支持等。
(十三)量化场景关键指标。结合场景特征和业务目标,
设定模型选型所用的可量化指标,以此评估场景应用效果,为模型选型和调优提供依据。研发设计类场景重点衡量单位时间内设计迭代次数、设计方案生成数量、方案采纳比率等;中试验证类场景重点考核仿真建模效率、测试指标覆盖程度等;生产制造类场景着重监测综合优化效率、生产合格率以及漏报率、误报率等;营销服务类场景重点检查营销转化率、响应时效等;运维管理类场景重点关注故障预测准确率、维护成本降低幅度等。
(十四)结合业务选定模型。基于业务场景需求,结合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模型评测选型。综合考虑模型、开发框架、编译器、推理部署工具链之间的兼容性、可靠性及易用性,优先选用经行业实践验证的成熟方案。鼓励面向制造业细分业务场景研发智能体产品,构建智能化解决方案。把安全作为模型选型的重要考虑,综合考量模型来源、漏洞缺陷、安全防护机制等,优先选择安全可信度高的模型底座。鼓励企业打造产、供、销全链条模型协同能力,提升各环节联动效率。
(十五)采用提示词工程与检索增强调优。构建涵盖工业常规问题、边缘案例的提示词库,建立语法正确性、语义完整性、用户满意度等多维度指标。针对市场分析、新技术应用等高频知识更新场景,对接行业数据库及资讯平台,实施数据源权威性评价与内容监测机制,确保信息真实性。
(十六)利用模型微调适配典型场景。质量检测与缺陷识别场景,重点开展基于预训练模型的小样本标注缺陷数据微调,强化模型对复杂微小特征提取能力;生产调度场景,重点根据产线历史数据全参数微调时序预测模型,动态分配资源提升核心任务效率;设备故障诊断场景,重点利用时序数据、音频数据等多模态数据开展实时监测预测,优化故障预测模型。
(十七)结合实际开展混合调优。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提示词工程及检索增强技术,逐步尝试参数高效微 调、全参数微调,提升模型能力。结合实际建设多模态模型候选库,综合采用参数微调、架构搜索、大小模型协同等手段,确定最优解决方案。
六、模型部署与集成
(十八)验证模型性能。在实际生产环境中进行试运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在真实场景中有效运行。综合考虑各类模型的资源分配、数据安全性、实时性、稳定性、响应能力以及系统的扩展性等要求,使用微服务架构、API 接口、中间件等技术,基于业务特征将模型集中部署或云边端协同部署。
(十九)提升模型易用性。根据业务需求,开发具体的模型应用接口、低代码组件等,基于业务需求实现数据接入灵活配置和模型分析结果展示。
七、持续提升应用成效
(二十)评估应用能力水平。组建专业团队开展专项评估,定期分析改进。从模型准确率、算力利用率、推理时延、投入成本、安全稳定等方面,评估人工智能在企业应用中的问题。
(二十一)推动迭代优化升级。定期分析应用人工智能对企业运营决策水平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提升、产品生产质量改进、经营效益改善等方面的影响。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工智能技术趋势,制定下一阶段应用目标与实施方案。强化集约管控,推动智能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深化技术融合创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攻关模型在工业应用过程中的实时性、端侧部署和可靠性等关键技术。结合应用成效,推动二次创新,将行业大模型深度嵌入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和运营等全流程。强化参数优化与知识推理能力,孵化智能软件开发、智能运维等工业智能软硬件工具和产品,构建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新质生产力。
(二十三)鼓励优秀方案输出。具备技术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开放平台接口、开源通用模型及工具链、共享高性能算法模型、研制标准规范等方式,向产业链上下游输出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
八、做好人工智能应用安全防护
(二十四)强化数据安全防护。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政策,根据行业领域数据特点,组织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风险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为各行业人工智能应用提供数据安全保障。面向数据标注、汇聚、训练、合成等环节,强化数据校验、检测评估、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提升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二十五)防范应用安全风险。面向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和运营管理等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定期对工业大模型幻觉、准确性、鲁棒性等开展安全测试评估。建立人工智能应用输入输出双端过滤安全监控能力,加强恶意指令输入、异常推理输出等风险防范。强化人工智能应用供应链安全管理,将上下游供应商的安全能力纳入合作方管理要点,构建完善供应链安全治理能力。
(二十六)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推动网络安全贯穿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规划、部署、应用等各环节,落实《网络安全法》《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开展自主定级、信息登记、分级防护、符合性评测、安全整改等工作,健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体系,加强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能力,提升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水平。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系统制定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资源保障力度,高效、稳妥推动人工智能应用逐步深入。
(二十八)加强复合人才培养。加强产学研用协同,鼓励高校和企业依托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示范性特色学院等,支撑人工智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健全企业人工智能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培养兼具行业认知与技术实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十九)积极参与生态共建。及时归纳总结成功经验,积极共享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打造行业应用标杆,推动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作出的,以及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组织编制、管理、更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分类标准和披露方式,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第三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牵头制定制度标准,负责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监督管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与应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统一平台,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公示、查询等服务,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分支机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执(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等。
(三)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及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共享,涉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录入或者通过系统间互联互通等方式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保证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并维持信用信息动态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九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规定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类型为准,自行政处罚作出时间起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除前款规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司法裁判及其执行类信息,其他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业务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等,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登录系统可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查询其他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未公示信用信息,应取得被查询经营主体的书面授权。自查询之日起,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保存查询记录3年。
第十三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内容为信用信息的使用用途和共享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的信用信息,可通过系统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用信息,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还应依据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国家能源局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通过系统获取信息并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若经审核不予共享,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终止公示后转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第十五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用信息不停止公示。
针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撤销或变更相关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信用能源”网站。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市场化交易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优先签约、提供增值服务等便利优惠。
(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将守信主体作为诚信典型和优先推荐对象,加大宣传支持力度。
(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将失信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评审、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不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或撤销其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参加试点示范资格等。
(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结合行业自律及企业管理要求,对失信主体依法规范实施信用约束措施。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国家标准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在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深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注册准入、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一)鼓励经营主体在接受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市场交易和合同签署等活动中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在自主提供法定需要之外的相关信用信息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国家能源局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做好相关主体信用状况披露。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一定期限约束,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修复申请同步推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提供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向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鼓励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二)受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要现场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修复状态。信用修复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能源”网站应与“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及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国家能源局可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适当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认为“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其中,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异议申请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由其核实相关情况。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收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的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异议信息处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按照处理结果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撤销异议信息标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异议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异议数据经核验无误的,异议数据归集单位应当告知理由。
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信用信息;
(二)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三)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虚构、篡改、毁损信用信息;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信用能源”网站公示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强化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坚持系统推进和重点攻坚,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构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优先治理与群众生活、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固体废物,加快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增长势头。到2030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到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到5.1亿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强化工业园区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化工业生产精细化管控,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一体化建设,促进尾矿就近充填回填,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无自建矿山、无配套尾矿利用处置设施的选矿项目。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
(二)实施城镇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全装修或标准化装修交付,强化建筑工地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标和施工设计中明确减量要求和措施。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固体废物排放限额管理。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垃圾。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塑料制品规范使用和减量要求。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
(三)减少农林固体废物产生。加强地膜科学使用和管理,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强化农业投入品包装管理,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推广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
三、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
(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强化全链条跟踪管控。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防范混堆混排。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规范各类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
(五)规范城镇固体废物回收转运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深化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建筑工地、临时贮存场所信息化监管,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防沿途遗撒和乱倒乱卸建筑垃圾,防止城市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因地制宜配置园林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运输设备。
(六)提高农林固体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专业化第三方服务主体。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和报废农机回收处置。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建设农资经营点和农村垃圾回收站结合的回收体系,推广押金制、回收奖励制等模式。
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七)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冶炼渣、尾矿、共伴生矿、赤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加强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因地制宜推动煤矸石多元化利用。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秸秆还田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八)提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强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深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参与回收利用。完善旧货交易管理制度。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在确保固体废物零进口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海外优质再生资源进口利用。
(九)加强再生材料应用推广。建立完善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研究实施再生材料和产品碳足迹认证。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推动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生材料和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探索再生材料应用情况信息化追溯。
五、增加无害化治理能力
(十)提升全过程无害化水平。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预处理,降低贮存填埋量和环境污染风险。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在确保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应同步落实飞灰处理途径,逐步减少飞灰填埋量。优化污泥处理处置结构,压减填埋规模。
(十一)稳妥有序探索规模化消纳利用渠道。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方式规模化消纳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坚决防范以规模化消纳利用名义非法倾倒。
六、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十二)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逐一限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斩断黑色利益链条。
(十三)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专项整治。系统摸排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快制定整治技术要求,“一场一策”开展专项整治。2024年底前停用的填埋场,除有后续使用计划的外,原则上到2027年全部完成封场治理。
(十四)深入推进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加快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深入排查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和惩戒,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十五)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摸清全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管理情况。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一场(矿)一策”深入推进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2030年,完成全国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全面完成赤泥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磷石膏综合治理。“一库一策”推进磷石膏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磷石膏贮存、运输、利用等环节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依法严肃查处磷石膏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到2027年,云南、湖北、贵州、四川、安徽、重庆等地区完成存量磷石膏库整治。
七、严格全过程监管和执法督察
(十七)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依法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焚烧和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测,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推动企业开展数智监控设备升级改造。
(十八)强化环境执法督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从生产到处置各环节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强化对私设暗管偷排等主观恶意明显、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持续开展重点区域“清废行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对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违法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八、完善法规标准和技术体系
(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推动排污单位依法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并将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建筑垃圾等方面法规规章。加快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再生资源等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和评价制度。
(二十)发挥标准牵引作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落后工艺装备限制和淘汰力度。分类制修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完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明确再生原料和固体废物判定条件。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治理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和认证体系国际衔接。
(二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及重金属污染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开展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制定生态环境技术指导目录。修订矿产资源、工业资源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九、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二)强化用地保障。科学规划固体废物回填矿山采坑项目。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范围。各地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安排不少于1%的产业用地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二十三)强化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用好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尽快补齐固体废物无害化贮存、转运、处置等设施设备短板。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引导有关企业加大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技术研发投入,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发挥市场力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十四)完善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支持地方完善收费模式,结合垃圾分类情况,探索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
十、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地见效。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并及时评估进展成效。生态环境部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重点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压实固体废物污染主体的防治责任。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二十六)深化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将循环经济知识和“无废”理念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深化多双边国际合作,强化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推动形成更多务实成果。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承载能力范围内,使有限的水资源有效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坚持依法依规、精简高效,简化优化考核内容;坚持以考促干、注重实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考核内容及一级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水利部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指标评分细则。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开展自评,按时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评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和工作职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核查评分,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提升考核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行实地核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利部结合地方自评,根据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核查评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水利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水利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有关中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具体问题,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强督促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考核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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